因生存方式的不同,獲取社會資源的結果也就不同,最終形成若幹個社會地位不等的群體,這些不同的社會群體就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階層。同一個社會階層中的人,他們的生存方式總是相同或相近,其獲得的社會地位大致相當,甚至擁有共同或相近的政治訴求和價值觀。因此,社會階層理論是關於全體社會資源分配、並對分配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的理論。首先,它關注的是全體社會資源的占有,而非僅僅關注生產資料的占有(像階級分析法那樣),生產資料隻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盡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次,它根據你實際占有社會資源的綜合指標來確定你在該社會結構中的地位,而不是根據你對某一種資源的占有情況進行評價。最後,它還要考慮到在不同社會結構中全體社會資源的組成狀況,全體社會資源作為整體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有著完全不同的結構關係。正是依據對社會資源結構關係的考察,本書發現了“社會基本資本”簡稱社會資本。
2.社會資本:人類曆史的全新視角
為更好地理解社會資本的概念,我們不妨將全體社會資源比喻成商品,那麼社會資本就相當於全體社會資源的“一般等價物”即貨幣。與抽象貨幣稍有不同的是,社會資本依舊是社會資源本身——是某一種社會資源充當了其他社會資源的“一般等價物”而已。但更為關鍵的問題是,第一,社會資本不僅具有“一般等價物”的功能——即擁有了它就可以交換其他的社會資源,更具有全體社會資源結構關係中的內核功能——所有的社會資源都是以社會資本為內核組織起來的。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就可以根據不同的社會資本將該社會命名為相應的社會資本形態社會——比如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資本是貨幣,我們就可以稱資本主義社會為貨幣資本社會。第二,不同社會形態中的社會資本是完全不同的,其社會資源的結構關係也是完全不同的——這就好像在生活在不同時代裏的人們會擁有不同的貨幣及商品組合一樣。
分析不同時代的人們所擁有的商品組合,實際上是在分析不同時代的經濟實踐所能創造的生活模式。也正是在這裏,狹義經濟學可以很好地顯露出它的倫理學本質:經濟客體關係的最終本質乃是為人的生活模式。一個時代的商品組合,決定了該時代人民所擁有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可能模式——在狹義經濟學中被描述為消費品結構(和模式)。與之相對應的是,該社會中的商品生產能力是否充裕、商品分配模式是否合理,則影響著該社會中各階層人民所能享受的生活豐度和應對生活的自由度。同理,分析不同時代的社會資源組合狀況,也就是在分析不同社會的社會階層模式。一個時代的社會資源組合,影響著該時代不同社會階層的形成和相互作用,甚至會影響到曆史進程。相鄰的兩個不同時代必然會發生社會資源結構的重大調整和變革,因而也就必然伴隨有重大的曆史事件發生。分析人類社會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社會資源結構以及相應的社會資本,揭示它們之間的相互關聯和必然趨勢,也就構成本書第二卷“社會資本論”的主要內容。
非常幸運的是,本書通過對不同曆史發展階段的分析,從中發現了不同的社會資本。對應於原始社會的是年齡資本,奴隸社會的是血緣資本,封建社會的是土地資本,資本主義社會的是貨幣資本,計劃經濟體製下的是權力資本,未來社會的是知識資本。以上不同的社會資本均已或將要成為各自社會形態中其他社會資源的“一般等價物”和全體社會資源關係結構的內核。因而,相應的人類曆史階段也就被我們描述為年齡資本社會、血緣資本社會、土地資本社會、貨幣資本社會、權力資本社會和知識資本社會。
社會資源和社會資本從本質上說都不是物,而是關係。社會資源作為存在,其本質就是以物物關係形式承載著人人關係的內容。其關係結構和經濟關係完全一樣,都可以描述為“人人(物物)”。但兩者的關係層次卻大不一樣,社會資源關係是“人人(物物)”關係的社會階層層次或者說是倫理學層次,而經濟關係則是“人人(物物)”關係的經濟實踐層次,借用集合論的語言,後者可以描述為前者的子集。至於社會資本則不僅作為普通社會資源同樣以物物關係形式承載著人人關係的內容,更作為特殊社會資源承載著全體社會資源與社會資本之間的關係。在由全體社會資源構成的社會資源結構關係中,社會資本是該結構和諧關係的組織者。
3.個人正義:國家民主的基本單元
本書第一卷僅涉及社會資源的分析,第二卷涉及社會資源之間的關係的分析,最後一卷正式涉及純粹的人人關係即狹義倫理關係的分析,其核心內容就是“國家正義論”。至於人人關係的其他內容(如情感關係),不屬於本書的話題。
國家的本質就是國家層次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該組關係本質上是和諧的,就被認為實現了國家正義,反之就是非正義。正義的本質就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也即善,正義隻是善的另一個代名詞而已。國家正義就是和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該關係的國家層次。按傳統倫理學的一般觀點,國家權力是通過個人權利部分地且有條件地向國家(作為集體人格)讓渡獲得的,且這種讓渡是通過社會契約完成的。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因而被描述為社會契約關係。從個人來說,他讓渡自己部分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國家的保護,讓渡本身就是一種交換行為:個人的“讓渡”同國家的“保護”進行交換。因而,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契約關係同商品交換中產生的契約關係沒有什麼兩樣。但本書認為,這樣的類比並沒有深入到國家的本質。從“存在即關係”的角度來看,國家乃是“個人本質的國家形式”,國家和個人之間存在著一種同構關係,就像宇宙關係普遍存在的同構關係一樣,國家本質因而可以被描述為個人本質在國家層次上的同構關係。個人不僅是組成國家關係的最小單元,而且還是國家本質的最終決定者,國家關係的和諧即正義取決於個人關係的和諧。簡而言之,就是“個人即正義”,國家關係的正義要求包含在個人關係的本質之中。
現在我們來看看人的本質問題。在本書看來,人作為關係同樣是真善美三大關係的統一體,人作為主體則是實現了真善美三大價值完滿統一的主體,人作為係統則是真善美三大行為係統的統一,是認識和生產實踐、倫理實踐、審美實踐活動的統一。人的本質可以被描述為全麵實現了真善美三大關係的主體。人作為主體的本質,首先表現為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和諧即善,該規定奠定了主體作為類的主體的特性——每個單個的主體都代表著他的類。主體如果破壞了這一規定,主體就不再是為主體,而僅僅是為了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及其集團。其次表現為他要實現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和諧即美,唯有如此他才能最終證明他是自由的主體。反過來說,如果主體不能實現他與客體之間的和諧,那他就是不自由的。再次,還表現為他要致力於實現客體與客體之間的和諧即真,客體之間的和諧不僅是主體進一步實現主客體之間和諧的基礎,還是主體自覺將自己再次統一於宇宙關係的回歸——主體將自己的物質和精神存在作為客體,也需要實現同宇宙關係的和諧統一。主體的本質最終表現為主體要致力於實現和諧的主體同和諧的客體之間的再和諧,實現和諧的主體、和諧的客體、和諧的主客體關係的完滿統一。
然而,真善美的完滿統一是一個隻有起點沒有終點的曆史進程,生活在不同時代裏的個人,其真善美三大關係也並不總是和諧的,甚至還並不總是完滿的,真善美的具體內涵更是各不相同,單個主體也就隻能以自己個別的甚至是片麵、分裂的形式,和全體主體一道共同表達著該時代主體的本質特征。具體見後麵的論述。
也正是基於以上觀點,本書提出了“三哲分行”的主張,簡言之就是“由真正善任美”,即在真善美三哲中,國家隻可正確地管理人人關係的和諧即善,對真的關係和美的關係則盡可能采取放任甚至是鼓勵的態度。並且認為,“三哲分行”先於國家在管理善的關係中的“三權分立”(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分立)。也唯有如此,才能確保人的本質的全麵發展。
最後是國家的運行機製,民主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民主即國家”。國家作為人人關係在國家層次上的存在形式,自然也就是個人本質在國家層次上的“同構”,民主——即最大限度地讓全民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和監管工作——也就成為一種必然,它直接就是由國家本質和個人本質之間的同構關係決定的。此即社會政治關係中的民主。另一方麵,從社會階層關係來說,國家作為社會資本的鑄幣人和社會資源分配規則的立法者,其立法(含修法)及執法過程則需要通過民主的方式進行運作和監管。此即社會資本關係中的民主。不同國家之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兩種關係(即社會政治關係和社會資本關係)的綜合競爭。你也可以立足真善美的角度,解釋為認識和生產實踐、倫理實踐和審美實踐的綜合競爭。但在本書看來,它們隻是一枚硬幣的兩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