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準確地說是國家公民)通過公共意誌組成國家和社會組織,也通過公共意誌來管理國家和社會。國家就是公共意誌本身,政府和社會成為公共意誌的運行工具和載體,民主(即全體人民最大限度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製度安排)也就成為必然。簡稱“民主即國家”。
但民主的原始含義並不是人民管理國家,而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因為每個人都自己管理自己即“自治”,所以全體人民集合而成的國家當然也得由全體人民來管理即“共治”。就個人來說,自治等同於自由,而接受共治就意味著失去部分自由。這就產生了民主的內在矛盾:共治與自治的矛盾,你也可以描述為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其根源則是國家與個人關係的矛盾。上一章“個人即正義”描述的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統一關係,本章“民主即國家”則要從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矛盾關係開始,致力於實現個人與國家關係的和諧,這正也是民主製度的目的所在。
本章第一節討論國家、政府與司法及社會監督之間的關係,從中可以得出的基本結論是:為了保證民主,“三權分立”就成為必然。第二節討論民主製度的確立和它的運行機製,民主是可以隨時隨地出發的,關鍵是一開始就要有一個好的機製。第三節討論國與國之間的競爭,社會政治製度和社會資本製度的合力決定了國家的競爭力。
第一節 三權分立與製衡
這裏所談論的國家已不再是人的本質和公共意誌,而是從人的本質和公共意誌出發並獲得組織形式的國家政權。政權形式的國家或者說法律形式的國家,雖然其本質仍然是公共意誌和人的本質,但其形式卻是至高無上的國家主權,它由公共意誌工具——國家法律和國家權力機關及國家元首構成。國家主權的本質就是立法權,可以解釋為:將公共意誌工具化和文本化的權力。
1.國家為公共意誌立法
我們可以這樣推導出國家的立法權。既然國家的形式是公共意誌,而公共意誌的工具化就是法律,公共意誌工具化的過程就是立法的過程,因而國家的形式也就可以描述為立法權。可借用公式表示如下——
∵公共意誌=國家(即國家通過公共意誌獲得存在)
∵公共意誌=法律=立法
∴國家權力=立法權=主權=公共意誌
公共意誌誕生了國家,產生了國家主權和立法權。如果立法權實現了與公共意誌的和諧關係,則其通過的法律必然會是文本化了的公共意誌。國家因公共意誌獲得立法權,最終又通過立法權實現了公共意誌的文本化即法律。更為關鍵的是,在這一過程中國家並沒有增加或減少什麼,也就是說國家並沒有通過立法權為自己謀求任何多餘的權力,國家沒有絲毫自己的私權。至於國家主權,因為它屬於全體本國國民,而不屬於國內任何組織機構,更不屬於任何外國人和外國機構,因而也就沒有被任何人所增減或分割。
國家立法機關也因此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立法機關因公共意誌而誕生,為公共意誌而立命。其機構組成和日常運作也都離不開公共意誌,如果背離了公共意誌也就喪失了其合理性。至於如何做到這一點,則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目前常規的做法是:直接或間接選舉立法人員,同時引入智囊團和知識工具對公共意誌、法律文本和立法程序進行知識關係研究,按法定程序成立立法小組、結合專家建議、廣泛征求民意、起草法律文本,經修改、表決、再修改、再表決甚至全民公決等形式最終通過。否決或修改某項法律條文,屬於行使立法權的一部分。
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一般要由國家元首簽發生效執行。國家元首是國家主權和立法權的代言人,是公共意誌的人格化和人格化的公共意誌,是國家工具的人格化和人格化的國家工具,也是國家最高權力的實際擁有者。因為國家公共意誌是唯一的和堅定的,不可分割也不可動搖,所以人格化的公共意誌也必須是唯一的和堅定的——他就是國家元首、他能得到公共意誌的擁護。可借用公式表示為——
國家元首=公共意誌‖人格化=國家權力‖人格化。
隻有通過公共意誌產生的國家元首才會得到公共意誌的擁護。國家元首實際上是接受了全體人民的委托,並通過公共意誌獲得元首權力。作為國家公共意誌的唯一代言人,國家元首通過法律被賦予了簽發法律生效或終止的權力、宣布戰爭與和平的權力、提名政府首腦人選的建議權等國家最高權力。
2.政府受國家委托行政
公共意誌的實際執行人是全體公民,公共意誌的實際代言人是國家元首,至於立法人員則是公共意誌的記錄人。國家權力確立後的首務,就是尋找公共意誌的執行代理人即政府。
政府作為公共意誌的執行代理人,同樣要通過公共意誌、通過法律獲得執行代理權。在政府接受國家委托代理的過程中,形式委托人為國家和國家元首,實際委托人是全體公民,受托人為政府及其行政機構,委托標的就是最大化地實現全體人民的和諧幸福、實現全體公民真善美的完滿統一,委托給政府的工具就是公共意誌的執行代理權——即政府的行政權,委托依據就是法律即公共意誌。
政府獲得行政權力的同時,也就成為權力主體,而人民則成為權力客體。行政權力構成了對政府、社會和人民的管理,而民主的原始含義則是人民的自治與自由。管理與自治的矛盾、權力與自由的矛盾由此產生。接下來的問題是:行政權力背景下的民主如何可能?
先來看看什麼是權力。權力(作為關係)可以描述為:權利主體對權力客體的支配關係。權力主體一般都是特定的人格主體,可以是團體或個人,國家和政府。個人或團體擁有的權力叫私權(如財產權和隱私權),國家政府和社會擁有的權力叫公權(如立法權和行政權)。唯有人類才有權力問題,說大自然有權力隻能算是一種擬人化比喻。權力客體可以是人,當它是人時即為特定的人格;也可以是物,當它為物時則是善的中介物,即以財富為核心的社會資源。
權力的基本形態隻有兩種。一是所有權,權力客體(作為整體)都隻是權力主體的一部分,權力客體為權力主體整體所有。二是支配權,權力客體不一定為權力主體所有,但必須受權力主體支配。兩者之中,支配權是核心。權力關係屬於一種不對等的倫理關係,這種不對等就是權力的“支配”含義。
權力有四個合法來源。一是個人的自然權力與生俱來,二是通過和平選舉形成公共意誌獲得公權,三是通過進步的革命手段“暴力選舉”獲得公權,四是通過權力主體之間對相應權力的合法轉讓。至於其他途徑如:宮廷陰謀、別國武力幹涉下的政變和暴動、選舉舞弊、權力的非法轉讓等,都應該被嚴厲禁止。和平時期的政府權力,隻能來自於法律和公共意誌。此為民主在第一階段上的含義,其代表形式為“民主選舉”。
權力需要約束,但對權力的約束卻不能通過權力自身來完成,因為約束權力的權力自身也需要被約束,如此類推,沒完沒了。約束權力的隻能是法律,隻能是公共意誌,且要求約束與權力對等。這是民主在第二階段上的含義,其代表形式一是“法律約束”,二是“民主監督”。
來源於公共意誌的行政權力,在其運行過程中又須通過“法律約束”和“民主監督”兩種形式,將自己歸還給了公共意誌。
人民、國家、公共意誌、立法、司法、行政之間的關係
該如何表述?下麵的“民主三角形”或許能給出答案。最頂上的三角形代表著“國家”也代表著“人民”(兩者原本就不可分割),中間的三角形代表著“公共意誌”和“立法權”,“公共意誌”賦予國家形式,“立法權”則成為國家主權。兩個三角形之間原本是一個整體,所以中間用了一條虛線。公共意誌不能背離人民產生,否則它就不是公共意誌。“公共意誌”和“立法權”及法律處在大三角形的中間,兩邊的小三角形則分別是“司法”和“行政”,表明了法律同人民、司法、行政之間的關係: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都必須通過“公共意誌”獲得,否則就是非法的;人民對行政和司法的監督也必須借助“公共意誌”得以實施,而不能隨監督者的個人意誌肆意妄為。
“民主三角形”還說明,第一,“三權分立”從理論上說是必須的,否則整個圖形就不完整,其民主就是有缺陷的甚至是虛假的。第二,司法權、行政權相對於國家和人民來說,都隻是公共意誌的工具而已。隻有立法權才是公共意誌本身。
3.司法與社會監督
人民通過公共意誌對行政權力形成監督,為保證其監督的有效性,逐漸形成了三種監督形式。一是司法監督,二是社會監督,三是媒體監督。監督的前提是三大權力(即立法、行政、司法)的透明度,立法權的透明度有利於維護法律文本與公共意誌的和諧,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透明度有利於維護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同法律文本的和諧。監督的依據則是法律本身。
司法權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依照法律進行裁決或判決的權力,司法權本身也需要通過法律獲得,司法機關的人員組成也需要依法選舉產生,司法的過程與結果更必須與法律一致即司法公正。嚴格地講,司法權並不是為監督行政權而設,而是為法律而設,為維護法律與全體人民的和諧關係而設,為維護公共意誌不被冒犯、不被篡改而設。因此,司法權對立法、行政和司法自身的監督,防止它們的濫用或缺位,應該被理解為司法權對法律自身的監督,其目的是為了實現法律與公共意誌與權力三者之間的和諧——司法權也因此獲得了正當性。也隻有在獲得了正當性之後,司法權才可以對全體人民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可以被視為一個整體,第一,它們監督的對象都隻涉及公權而不涉及私權,第二,兩者監督的手段都是將公共意誌作為“真”來對待即視“善”為“真”。公權與公共意誌的關係此時被處理成了專業信息,社會監督就是由那些與該信息有關的專業機構對相關信息進行管理,從中判斷出特定的人與人關係是否和諧。而媒體監督就是將關聯信息公布於眾。貪官們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信息就可能是由審計機構發現、經由媒體披露給社會大眾的。但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都不能對監督的結果進行判決——那是法律的事情。將人與人的關係(善)留給法律處理,將物與物的關係(真)留給自己,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的作用僅在於向社會報告事實真相。
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都有兩個共同的前提,一是公共信息無秘密,二是充分的言論自由。在社會監督看來,公共信息是專業化的和透明化的;在媒體監督看來,公共信息是大眾化的和公開化的。社會監督中的專業機構對公共信息有專業知情權,媒體監督中的社會大眾對公共信息有大眾知情權。掩蓋、虛構或誤導公共信息,都屬於欺騙社會大眾的違法行為,會直接導致公共意誌失真。充分的言論自由是無條件的,但對於言論自身的界定是有條件的。對於言論者來說,他所有的言論都可以表述為物與物之間的關係即知識。“三哲分行”中的“由真”規則,決定了政府無權也無必要對知識進行幹預——即使該知識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言論的內容如果涉及對政府的批評或建議,仍然可以理解為是在闡述言論者關於權力與公共意誌之間的物物關係,他的言論自由就該予以保護。如果一個人的言論直接成為違法行為的一部分,且該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特別聲明:這是一個必要條件),那他也就不再是言論者而已經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