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社會政策分析(3)(3 / 3)

@@@一、社會轉型時期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現狀

目前,我國正處在一個全方位社會轉型時期,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社會轉型,必然會產生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化。而掌握社會資源少,社會流動性不強的殘疾人在社會轉型時期逐漸成為社會底層,江西也不例外。

(一)殘疾人生活水平較低

在社會轉型時期,殘疾人因為自身的弱點,掌握社會資源較少,競爭能力不強,導致大多數殘疾人比較貧困。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省擁有殘疾人的家庭戶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鎮為3527元,農村為2398元。7.08%的農村殘疾人家庭戶年人均全部收入低於683元,5.74%的農村殘疾人家庭戶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間。這說明有相當數量的殘疾人生活困難,應當引起全社會足夠的重視。

(二)殘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低

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省殘疾人口中,具有大學程度(指大專及以上)的殘疾人為1.1萬人,高中程度(含中專)的殘疾人為9.4萬人,初中程度的殘疾人為34.3萬人,小學程度的殘疾人為101.8萬人(以上各種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類學校的畢業生、肄業生和在校生)。15歲及以上殘疾人文盲人口(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人)為115萬人,文盲率為41.65%。殘疾人受教育程度低,給他們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三)殘疾人在社會轉型時期參加社會保障的比例比較低

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全省城鎮殘疾人口中,在業的殘疾人為9.3萬人,不在業的殘疾人為8.5萬人。城鎮殘疾人口中,有7.49萬人享受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鎮殘疾人口總數的19.13%。11.95%的城鎮殘疾人領取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濟。農村殘疾人口中,有12.01萬人享受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農村殘疾人口總數的5.07%。17.07%的農村殘疾人領取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濟。殘疾人在社會轉型時期參加社會保障的比例低導致他們主要的社會保障模式是“家庭保障”。社會轉型,要求將公民的社會保障政策放在整個社會的視角來規範。而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政策還停留在“單位”和“家庭”的範疇,大多數殘疾人主要是依靠家庭保障。

同樣,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全省有2個以上殘疾人的家庭戶33.1萬戶,占殘疾人家庭戶的13.73%。這對以家庭保障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殘疾人家庭來說,抵禦社會風險的能力更低。

(四)城鄉二元製殘疾人社會保障模式存在

殘疾人社會保障方麵,城鄉之間存在較大差別。社會轉型的另一個負麵影響是日益形成的城鄉二元體製,這一現象在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領域也同樣存在。社會轉型的過程是農民市民化的過程。能市民化的農民基本上都是農村的精英群體。而作為農村的弱勢群體的殘疾人在市民化的過程中困難重重,甚至失去市民化的機會。原因之一就是城鄉二元製殘疾人社會保障模式阻礙了農村殘疾人的社會流動。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在江西省,城市殘疾人占殘疾人總數的14.18%;農村殘疾人占殘疾人總數的85.82%。針對大多數的農村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問題是整個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心。但是,取消農業稅後,導致農村針對殘疾人最主要的優惠政策消失;健全人還可以從政府拿到生產性補貼,而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補貼;村集體由於不能繼續提取社會和自然災害減免資金,補貼殘疾人的資金鏈條斷裂。針對取消農業稅後農村殘疾人收入減少的問題,國家沒有出台優惠殘疾人的政策。

@@@二、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支持程度分析

(一)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的支持程度

《江西省殘疾人事業“十五”計劃綱要(2001年―2005年)》、《江西省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2006年―2010年)》等江西省人民政府製定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為江西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指明了任務和具體的實施方案,為殘疾人事業發展樹立了目標。

江西省各級人民政府製定的關於殘疾人社會保障方麵的規定,為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提供了製度上的支持和創新。如:

《江西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的職責;

於2007年10月31日施行的《鷹潭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在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擴大了殘疾人在醫療、日常生活、住宿等方麵的優惠種類、幅度和比例;

2007年宜春市委、市政府在出台《宜春市實施民生工程建設若幹政策的暫行辦法》時,把幫助殘疾人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生活問題列入了民生工程;

2007年,撫州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全市,這在江西乃至全國都是比較先行的;

這些政策對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維護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成績與殘疾人的需求還有一定距離。因此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對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江西省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很多人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僅指社會福利。其實不然,殘疾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需要最低生活的保障――社會救助,需要基本生活的保障――社會保險,需要不斷提高生活質量的保障――社會福利。所以,文章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方麵來分析現行政策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救助政策

社會救助一般指的是國家對於因遭受災害、失去勞動能力及低收入等原因以致無法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的人們,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向其提供能夠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救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1)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麵:

一是以戶為單位的計算方法不適應殘疾人的特殊情況。如《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係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施差額救助的製度。以家庭為核算單位的方法,使得許多沒有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殘疾人因為整個家庭的收入標準高於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而得不到救助。

二是城鄉二元低保製度不適應殘疾人這類特殊群體。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農村的許多殘疾人因為失去了勞動能力,沒有生產能力,基本生活所需的糧食、食用油、蔬菜等都是依靠購買。用他們的話講,他們跟城裏人的消費差不多。而目前主要依靠土地來實現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與農村殘疾人,特別是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存在很大差異。

(2)大病醫療救助製度。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是農村五保戶或城鄉低保戶。在這方麵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救助的病種範圍過窄,病種許多都是嚴重且很難治愈的。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殘疾人自身的特點,也不利於殘疾人疾病的醫治。

2.社會保險政策

社會保險製度是國家為了幫助公民抵禦各種生活風險,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製度。一般的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旨在使勞動者在其因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苦難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製度。因為現行的社會保險製度是在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逐漸分離出來的,所以現在所有的社會保險製度都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而在江西省,乃至全國,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所以以勞動關係為基礎的社會保險把大部分殘疾人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

3.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福利是旨在改善和提高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其保障的對象為全體社會成員,即全體社會成員均是社會福利事業的受益者,任何人都有享受權。作為社會成員的殘疾人更是如此。與普通人不同,殘疾人的福利包括:勞動就業福利、教育福利、康複福利、無障礙福利等。在社會福利方麵存在以下問題: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