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放錯哨,站錯崗(1 / 1)

李賀是高中三年級學生,由於成績一直處於下遊,從而對學習失去了信心,認為自己肯定考不上大學,混到高中畢業就算了。因此,他三天兩頭曠課,不是在大街上閑逛,就是和幾個社會上的狐朋狗友打撲克。

一天下午,李賀百無聊賴地在街上閑逛,忽然背後有人大聲叫他。回頭一看,原來是鄰居張遠。

“李賀,今天怎麼沒上學啊?是不是覺得上學沒意思了?”張遠試探著問他。

“嗯,沒意思。”李賀麵無表情地回答。

“不是做哥哥的瞧不起你,你就不是那塊料,幹脆別在學校裏浪費時間了,還不如出來多賺點錢呢,你要是信得過我就跟著我幹,肯定讓你有錢賺,怎麼樣?”

李賀一聽到可以賺錢,立刻精神起來,忙問:“真的嗎?你能給我找到賺錢的工作?是什麼啊?”

“現在就有一個好活,你要是願意幹,就先跟我去提點貨,怎麼樣?”張遠爽快地回答。

“提貨?”李賀還沒反應過來,就被張遠拉走了。

李賀糊裏糊塗地跟著張遠上了一輛公共汽車,來到一個工廠門前。下車後,張遠把他拽到一個存車處。

“賀兒,我去弄輛自行車來,你在這兒盯著,如果有人過來,你就咳嗽一聲。”張遠說。

李賀這才明白,張遠是要偷自行車,心裏有些害怕,但他又轉念一想:“又不是我去偷,我隻不過是給他放個哨而已,也沒什麼關係。”於是就同意了。

張遠待到看車人進了廁所,立即動手撬開了一輛嶄新的永久牌自行車的鎖,兩人隨即離開了。李賀以為這件事就算過去了,沒想到三天後,張遠在銷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而李賀在張遠被抓的第二天也被拘押收審了。

李賀本以為自己隻是給張遠放個哨,並沒有參與偷盜,所以不屬於犯罪。其實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法律。

在本案中,李賀和張遠構成了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賀與張遠共同實施了“偷車”這項犯罪,即二人對“偷車”都有一個明確的目的性,因此屬於共同犯罪。

關於共同犯罪,法律規定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在作案過程中,張遠起著主要作用是主犯,而李賀屬於輔助作用為從犯,從犯比主犯的處罰相對會輕一些。

故事的主人公李賀、張遠都正值青春年華,卻因為犯了罪而被“禁錮”。一個是明知盜竊卻抱著僥幸心理實施犯罪,一個是完全因為不懂法而誤入泥潭。這就告誡青少年朋友,我們不僅應該掌握法律知識,還應該摒棄僥幸心理,以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