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綽號”不能起(1 / 1)

初一年級的學生楊光是個調皮、難管的家夥,經常給同學和老師起外號。一天下課,楊光把幾個要好的男同學聚在一起嘀咕了幾句,然後他們一起走近一名叫徐婷婷的女生,將她圍在中間。就聽楊光突然不懷好意地大喊了一聲:“1、2、3,叫!”幾個男生便一同衝著徐婷婷學起了豬叫。他們的這個舉動引來了全班同學的圍觀,徐婷婷知道他們在取笑自己太胖,而且一定是楊光的主意,就抓住楊光憤怒地喊道:“你憑什麼這樣侮辱別人?”

可是楊光根本不理她的質問,反而叫得更加響亮,還學起了豬吃食的動作。徐婷婷覺得顏麵掃地,哭著衝出了教室,楊光卻哈哈大笑,還衝著徐婷婷的背影大呼“肥豬”。

徐婷婷跑到班主任的辦公室,哭著向老師訴說剛剛發生的事情,班主任非常生氣,對徐婷婷和顏安撫後,單獨安排了一堂自習課處理這件事。

講台上,班主任說:“楊光,你知道你的行為對徐婷婷同學造成了多大的傷害嗎?”

楊光雖然垂著頭,但卻絲毫看不出有悔過的意思,喃喃地說:“有什麼大不了的,不就是開個玩笑嘛,能有什麼傷害。”

班主任已經料到了楊光會有這樣的反應,便拿出一本法條,嚴肅地說:“你知道你這樣做很可能會觸犯法律嗎?這還不夠嚴重嗎?”

楊光不解地看了看班主任,依然無動於衷,他不知道自己怎麼會觸犯法律。

班主任又說:“你侵犯了徐婷婷的人格,而我們國家的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是不容侵犯的。同學們,人和人是平等的關係,應該互相尊重,互相愛護,同學之間應該是相互友好、愛護的,而楊光同學卻肆意地給同學起綽號,而且還帶頭進行嘲笑和戲弄,這是侮辱他人人格的違法行為,他的情節雖然不是很嚴重,但已經對徐婷婷的心靈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是不文明、有損團結的惡劣行為,如果不加以改正,以後會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

楊光這才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著全班同學和老師的麵主動做了檢討,並向徐婷婷道了歉,表示以後一定要端正自己的行為,絕不再做傷害他人的事情。

“侮辱他人人格違法”是我國憲法和刑法的規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刑法也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應當被判刑的規定。

雖然在校園裏為了取樂而“起綽號”並不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為,但它對被起綽號的人來說是一種心理上的傷害,對個人形象有著嚴重的損害,已經屬於法律的管轄範圍。

在故事中,楊光給徐婷婷起綽號就等於是用侮辱性語言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使她幼小的心靈被深深地刺痛,這種行為十分荒唐和卑劣。所以,青少年朋友應該吸取教訓,不要在傷害了別人之後才學會尊重,更不要等到觸犯了法律之後才醒悟過來,那樣就為時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