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高空拋物天怒人怨(1 / 1)

程喜是個年僅34歲的青年才俊,他擔任某公司的董事長職務,而且有一個美滿幸福的三口之家,他的生活被不少人羨慕。可是,沒想到“禍從天降”,一個沉重的大理石煙灰缸將他的幸福砸得粉碎。2002年3月5日,近淩晨2點的時候,加完夜班的程喜正急著趕回家,當他途經離家不遠的紅花小區時,突然一個不明物體從高空砸下來,不偏不歪,正砸在程喜頭上,程喜當即跌倒在地,昏迷不醒。

路邊剛剛收攤的幾個大排檔老板跑過來,發現程喜的旁邊有一個大理石煙灰缸,他們無暇顧及太多,手忙腳亂地把沒了知覺的程喜送往醫院。經醫生檢查,發現他瞳孔已經放大,生命體征微弱。經過將近40個小時的緊急搶救,程喜的命總算是保住了,但是他仍然處於昏迷狀態,直到兩個多月後才慢慢地睜開眼睛。可是,此時的程喜已經沒了往日的風采,他右側肢體徹底癱瘓,形成了3級智力障礙,而且還會經常伴有外傷性癲癇病,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不僅如此,為了保住程喜的生命花去了家裏所有的積蓄,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就在程喜住院的這段時間裏,出事小區所在的派出所民警也在尋找扔煙灰缸的人。程喜被砸傷的現場正處於紅花小區臨正街兩棟樓的樓下,而這兩棟樓的窗戶都挨著馬路。從程喜被砸的方位和傷勢來看,煙灰缸肯定是從這兩棟樓上被拋出來的。可是具體是從哪棟樓、哪個窗戶扔下來的,卻沒有辦法查證。首先,這兩棟樓除了一層和二層外,還有32戶都符合扔煙灰缸的條件。其次,當民警們趕到現場的時候,煙灰缸已經被眾多圍觀的群眾傳遞看過,上麵的指紋已被破壞掉了,因此無法鑒定煙灰缸到底是屬於誰的。

程喜及其家人把這32戶人家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認為煙灰缸被拋出窗外肯定是人為造成的,程喜也確實是無辜的,他受到損害理應得到賠償。那麼到底應該由誰來對程喜受到的傷害負責呢?在被程喜起訴的32戶人家中,沒有人願意負責,因為他們都說自己並沒有向外扔煙灰缸,沒有傷害過程喜,不應該不明不白地對其進行賠償,事情陷入了僵局之中。此時,法院采取了一個叫做“過錯推定原則”的辦法。也就是說,除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行為以外,還應該說出誰是侵權行為人,隻有這樣才能夠免責。這個通告一出,兩棟樓上的住戶紛紛找出各種各樣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不是扔煙灰缸的責任人,可是最後仍然無法證明扔煙灰缸的“元凶”,所以仍然要由大家共同來承擔這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2002年7月,法院判決紅花小區靠著正街的兩棟樓的32戶人家每戶賠償程喜人民幣6000元,總計為18萬元。雖然這個判決讓很多人連連喊冤,但是法律麵前是沒有情麵可言的。

能想象得到,當此案的判決書送達這32戶人家的時候,會有不同的議論。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種判決對自己很不公正,但是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是有根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法律上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這是由於在高空拋物的事件中,通常很難確定具體的“嫌疑人”,使受害人無法順利實行舉證責任,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中對此類案件作出的相關規定,能有效加大對加害方的監管強度,使受害人得到最切實的安全保證。

故事中的居民固然非常“無辜”,但畢竟法律是重證據的,在無法證明自己“清白”情況下隻能服從法律的判決。此外,這也給了人們一個教訓,一定要保護事故發生現場,即使是一個碎片、一個抹痕也有可能是破案的關鍵,試想一下,如果致害物煙灰缸得到很好的保管,就可以從上麵的指紋中查出“凶手”,而無須讓這麼多人受到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