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天上掉下來的“毒餡餅”(1 / 1)

李克在ATM機上取錢的時候,不小心將信用卡遺忘在銀行的櫃員機旁邊。當他離開取款機後,附近某大學的大二學生張曉紅也來到這個櫃員機上提現,當她走到櫃員機取錢的時候,看到了李克遺落的信用卡。她試著將該信用卡插入進卡處,沒想到這張信用卡沒有設置保護密碼。張曉紅覺得自己撿了大便宜,馬上查詢了信用卡的餘額,裏麵竟然顯示還有8000多元人民幣。張曉紅興奮不已,當即決定取走這些錢,不過為了不引人注目,張曉紅並沒有一次性提現,而是分4次將信用卡中的8000元取走。

李克第二天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不見後,立刻返回櫃員機處尋找,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丟在一個角落中,他感覺到了事情有些不妙,馬上查詢餘額,結果發現自己信用卡裏的錢大部分已被取走,僅剩下了26.73元,他馬上打電話報了警。

警方先是通過當地的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布了相關信息,並在附近的小區、學校、單位張貼了啟事,希望知情者或者取款者能來警察局說清事實,返還8000元錢。同時,警方還從櫃員機旁監控錄像內調取了取款女子的容貌錄像,將錄像片段打印成照片,在以櫃員機為中心、以周邊一公裏為半徑的範圍內進行嚴密的排查走訪。很快,某大學保安處的一位保安認出了監控照片上的女子正是該校的學生張曉紅。警方經過進一步核實,認定張曉紅就是取走李克信用卡餘額的人。

隨後,警方以核實該校外地學生人數為由要求張曉紅出示其身份證,就在她打開書包掏出裝有身份證的錢夾時,警方發現這個錢夾與錄像裏女子手中的錢夾一般無二。警察當時便以詐騙嫌疑人帶走了正值青春年少的張曉紅。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張曉紅對自己取走李克8000元錢的事實供認不諱,但是她並不認為自己犯了什麼過錯,反而認為警察是“小題大做”,並對自己涉嫌詐騙表現得很驚訝。最後,檢察機關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張曉紅提起公訴。

張曉紅在從他人信用卡中提出現金時並沒意識到自己犯了法,她始終認為這就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被自己撿到了,自始至終也沒和丟失信用卡的人李克有任何交往,因此她根本無法將自己的行為和“詐騙罪”聯係到一起。

其實,與普通的詐騙罪不同,在信用卡案件中,隻要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而且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就算詐騙罪。其中,“冒用”的情節是主要定案依據,這種情節是指拿著信用卡的人冒充卡主的身份到提款機、商店、飯莊等場所進行光明正大的消費,並不是偷偷竊取財物的行為,因此張曉紅的行為屬於詐騙罪而不是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