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萍是一名初二學生,一個周末她家裏來了幾位客人,媽媽讓她去買點水果。劉萍拿著錢來到附近的便利店,她先在門口的水果攤買了兩斤蘋果,又進入屋內準備買一袋糖塊。這時,便利店售貨員正和女青年蔡雅倚著櫃台閑聊。
劉萍對售貨員說:“我要買一袋雜拌糖。”售貨員並沒有看她,隻是邊聊天邊從櫃台裏拿出一袋糖放在櫃台上。這袋糖剛好被售貨員放在蔡雅的旁邊,劉萍伸手夠不到糖,就對蔡雅說:“靠邊點,我要拿東西。”蔡雅沒有反應,劉萍又重複了一遍,蔡雅仍然紋絲不動。劉萍有些生氣了,極不滿意地說:“靠邊點,你聽見沒有?”同時,還用肘部頂了一下蔡雅。蔡雅被激怒了,扭過頭對著劉萍大喊:“你擠我幹什麼!有病吧!”就這樣你一句我一句的,兩個人越吵越凶。
劉萍情急之下拿起了剛才買的蘋果朝蔡雅砸去,接著又順手撿起桌上的煙灰缸扔向蔡雅,煙缸中還在燃燒的煙頭被扔到了蔡雅的手上,頓時燙起了一個黃豆一樣大小的水泡。正在此時,劉萍的同學薑維從此處經過,他看到自己的同學在和人打架,便趕緊幫忙。他舉起自己剛剛買的氣槍,對著蔡雅的麵部,經過片刻的瞄準扣動了“扳機”。當時蔡雅的右眼就開始血流不止,送到醫院後經治療無效,造成右眼失明。而被劉萍燙傷的手指,經過醫院診斷,為二度燙傷,10天後才痊愈。
蔡雅及其家人將劉萍、薑維送進了公安局,劉萍承認自己不對,並主動負擔了醫療費用。公安機關認為,劉萍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以對劉萍給予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而對於劉萍的同班同學薑維,他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受到刑事處罰。當時薑維已滿14歲,應當負刑事責任。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依照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的原則,由薑維的家長對被害人進行了傷害補償。
劉萍和薑維都隻有14歲,都屬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但他們所受到的處罰卻截然不同,這讓很多人不能理解。這是因為,劉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的是行政處罰。而薑維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違法與犯罪雖然都是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但是,行為的情節和危害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劉萍確實燙傷了他人的手,但經過醫院的治療很快就恢複了,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薑維故意打傷了他人的眼,雖然經過了醫院的治療,卻永遠不能恢複視覺,造成了失明的嚴重後果。
青少年應該吸取教訓,切不可因為一點小小的事情就火冒三丈,更不可像薑維一樣致人傷殘,否則隻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