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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1923年4月28日作完,載《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文藝的真實性

我們所要求的文藝,是作者真實的話,但怎樣才是真實的話呢?我以為不能籠統的回答;因為文藝的真實性是有種別的,有等級的。

從“再現”的立場說,文藝沒有完全真實的,因為感覺與感情都不能久存,而文藝的抒寫,又必在感覺消失了,感情冷靜著的時候,所以便難把捉了。感覺是極快的,感覺當時,隻是感覺,不容作別的事。到了抒寫的時候,隻能憑著記憶,敘述那早已過去的感覺。感情也是極快的。在它熱烈的時候,感者的全人格都沒入了,那裏有從容抒寫之暇?——一有了抒寫的動機,感情早已冷卻大半,隻剩虛虛的輪廓了。所以正經抒寫的時候,也隻能憑著記憶。從記憶裏抄下的感覺與感情,隻是生活的意思,而非當時的生活;與當時的感覺感情,自然不能一致的。不能一致,就不是完全真實了——雖然有大部分是真實的。

在大部分真實的文藝裏,又可分為數等。自敘傳性質的作品,比較的最是真實,是第一等。雖然自古哲人說自知是最難的,雖然現在的心理學家說內省是靠不住的,研究自己的行為和研究別人的行為同其困難,但那是尋根究底的話;在普通的意義上,一個人知道自己,總比知道別人多些,敘述自己的經驗,總容易切實而詳密些。近代文學裏,自敘傳性質的作品一日一日的興盛,主觀的傾向一日一日的濃厚;法朗士甚至說,一切文藝都是些自敘傳。這些大約就因為力求逼近真實的緣故。作者唯恐說得不能入微,故隻揀取自己的經驗為題材,讀者也覺作者為別人說話,到底隔膜一層,不如說自己的話親切有味,這可叫做求誠之心,欣賞力發達了,求誠之心也便更覺堅強了。

敘述別人的事不能如敘述自己的事之確實,是顯然的,為第二等。所謂敘述別人的事,與第三身的敘述稍有不同。敘別人的事,有時也可用第一身;而用第三身敘自己的事,更是常例。這正和自敘傳性質的作品與第一身的敘述不同一樣。在敘述別人的事的時候,我們所得而憑借的,隻有記憶中的感覺,與當事人自己的話,與別人關於當事人的敘述或解釋。——這所謂當事人,自然隻是些“榜樣”Model。將這些材料加以整理,仔仔細細下一番推勘的工夫,體貼的工夫,才能寫出種種心情和關係;至於顯明性格或腳色,更需要塑造的工夫。這些心情,關係和性格,都是推論所得的意思;而推論或體貼與塑造,是以自己為標準的。人性雖有大齊,細端末節,卻是千差萬殊的,這叫做個性。人生的豐富的趣味,正在這細端末節的千差萬殊裏。能顯明這千差萬殊的個性的文藝,才是活潑的,真實的文藝。自敘傳性質的作品,確能做到一大部分;敘述別人的事,卻就難了。因為我們的敘述,無論如何,是以自己為標準的;離不了自己,那裏會有別人呢?以自己為標準所敘別人的心情,關係,性格,至多隻能得其輪廓,得其形似而已。自敘憑著記憶,已是間接;這裏又加上了推論,便間接而又間接了;愈間接,去當時當事者的生活便愈遠了,真實性便愈減少了。但是因為人性究竟是有大齊的,甲所知於別人的固然是浮麵的,乙丙丁……所知於別人的也不見得有多大的差異;因此大家相忘於無形,對於“別人”的敘述之真實性的減少,並不覺有空虛之感。我們在文人敘述別人的文字裏,往往能覺著真實的別人,而且覺著相當的滿足,就為此故。——這實是我們的自騙罷了。

相像的抒寫,從“再現”的立場看,隻有第三等的真實性。相像的再現力是很微薄的。它隻是些淩雜的端緒Fringe,淩雜的影子。它是許多模糊的影子,依著人們隨意凸起的骨架,構成的一團雲霧似的東西。和普通所謂實際,相差自然極遠極遠了。影子已經靠不住了,何況又是模糊的,淩雜的呢?何況又是照著人意重行結構的呢?雖然想像的程度也有不同,但性質總是類似的。無論是想像的實事,無論想像的奇跡,總隻是些雲霧,不過有濃有淡罷了。無論這些想像是從事實來的,是從別人的文字來的,也正是一樣。它們的真實性,總是很薄弱的。我們若要剝頭發一樣的做去,也還能將這種真實性再分為幾等;但這種剖析,極難“銖兩悉稱”非我的力量所能及。所以隻好在此籠統地說,想像的抒寫,隻有第三等的真實性。

從“再現”的立場所見的文藝的真實性,不是充足的真實性;這令我們不能滿意。我們且再從“表現”的立場看。我們說,創作的文藝全是真實的。感覺與感情是創作的材料;而想像卻是創作的骨髓。這和前麵所說大異了。“創作”的意義決不是再現一種生活於文字裏,而是另造一種新的生活。因為說生活的再現,則再現的生活決不能與當時的生活等值,必是低一等或薄一層的。況說生活再現於文字裏,將文字與生活分開,則主要的是文字,不是生活;這實是再現生活的“文字”,而非再現的“生活”了。這裏文藝之於生活,價值何其小呢?說創作便不如此。我前麵解釋創作,說是另造新生活;這所謂“另造”,驟然看來,似乎有能造與所造,又有方造與既造。但在當事的創作者,卻毫不起這種了別。說能造是作者,所造是表現生活的文字,或文字裏表現的生活;說方造是曆程,既造是成就:這都是旁觀者事後的分析,創作者是不覺得的。這種分析另有它的價值,但決不是創作的價值。創作者的創作,隻覺是一段生活,隻覺是“生活著”。“我”固然是這段生活的一部,文字也是這段生活的一部;“我”與文字合一,便有了這一段生活。這一段生活繼續進行,有它自然的結束;這便是一個曆程。在曆程當中,生活的激動性很大;劇烈的不安引起創作者不歇的努力。曆程終結了,那激動性暫時歸於平衡的狀態;於是創作者如釋了重負,得到一種舒服。但這段生活之價值卻不僅在它的結束。創作者並不急急地盼望結束的到臨;他在繼續的不安中,也欣賞著一步步的成功——一步步實現他的生活。這樣,曆程中的每一點,都於他有價值了。所以方造與既造的辨別,在他是不必要的;他自然不會感著了。總之,創作隻是渾然的一段生活,這其間不容任何的了別的。至於創作的材料則因生活是連續的,而創作也是一段生活,所以仍免不了取給於記憶中所留著的過去生活的影像。但這種影像在創作者的眼中,並不是過去的生活之模糊的副本,而是現在的生活之一部——記憶也是現在的生活;所以是十分真實的。這樣,便將記憶的價值增高了。再則,創作既是另造新生活,則運用現有的材料,自然有自由改變之權,不必保持原狀;現有的材料,存於記憶中的,對於創作,隻是些媒介罷了。這和再現便不同了。創作的主要材料,便是,創作者唯一的向導——這是想像。想像就現有的記憶材料,加以刪汰,補充,聯絡,使新的生活得以完滿地實現。所以寬一些說,創作的曆程裏,實隻有想像一件事;其餘感覺,感情等,已都融冶於其中了。想像在創作中第一重要,和在再現中居末位的大不相同。這樣,創作中雖含有現在生活的一部,即記憶中過去生活的影像,而它的價值卻不在此;它的價值在於向未來的生活開展的力量,即想像的力量。開展就是生活;生活的真實性,是不必懷疑的。所以創作的真實性,也不必懷疑的。所以我說,從表現的立場看,創作的文藝全是真實的。

至於自敘或敘別人,在創作裏似乎不覺有這樣分別。因為創作既不分“能”“所”,當然也不分“人”“我”了。“我”的過去生活的影像與“人”的過去生活的影像,同存於記憶之內,同為創作的材料;價值是相等的。在創作時,隻覺由一個中心而擴大,其間更無界劃。這個中心或者可說是“我”;但這個“我”實無顯明的封域,與平常人所執著的我廣狹不同。憑著這個意義的“我”,我們說一切文藝都是自敘傳,也未嚐不可。而所謂近代自敘傳性質的作品增多,或有一大部分指著這一意義的自敘傳,也未可知。——我想,至少十九世紀末期及二十世紀的文藝是如此。在創作時,隻覺得擴大一件事。擴大的曆程是不能預料的;惟其不能預料,才成其為創造,才成其為生活。我們寫第一句詩,斷不知第二句之為何——誰能知道“滿城風雨近重陽”的下一句是什麼呢?就是潘大臨自己,也必不曉得的。這時何暇且何能,斤斤斟酌於“人”“我”之間,而細為剖辨呢?隻任情而動罷了。事後你說它自敘也好,說它敘別人也好,總無傷於它完全的真實性。胡適的《應該》,俞平伯的《在鷂鷹聲裏的》,事後看來,都是敘別人的。從“再現”方麵看,誠然或有不完全真實的地方。但從“創作”方麵看,則渾然一如,有如滿月;那有絲毫罅隙,容得不真實的性質溜進去呢?總之,創作實在是另辟一世界,一個不關心的安息的世界。便是血與淚的文學,所辟的也仍是這個世界。(此層不能在此評論)在這個世界裏,物我交融,但有竊然的向往,但有沛然的流轉;暫脫人寰,遂得安息。至於創作的因緣,則或由事實,或由文字。但一經創作的心的熔鑄,就當等量齊觀,不宜妄生分別。俗見以為由文字而生之情力弱,由事實而生之情力強,我以為不然。這就因為事實與文字同是人生之故。即如前舉俞平伯《在鷂鷹聲裏的》一詩,就是讀了康白情的《天亮了》,觸動宿懷,有感而作。那首詩誰能說是弱呢?這可見文字感人之力,又可見文字與事實之易相牽引了。上來所說,都足證創作隻是渾然的真實的生活;所以我說,創造的文藝全是真實的。

從“表現”的立場看,沒有所謂“再現”;“再現”是不可能的。創作隻是一現而已。就是號稱如實描寫客觀事象的作品,也是一現的創作,而不是再現;因所描寫的是“描寫當時”新生的心境(記憶),而不是“描寫以前”舊有的事實。這層意思,前已說明。所以“再現”不是與“創作”相對待的。在“表現”的立場裏,和“創作”相對待的,是“模擬”及“撒謊”。模擬是照別人的樣子去製作。“擬古”,“擬陶”,“擬謝”,“擬某某篇”,“效某某體”,“擬陸士衡擬古”,“學韓”,“學歐”,……都是模擬,都是將自己撳在他人的型裏。模擬的動機,或由好古,或由趨時,這是一方麵;或由欽慕,或由愛好,這是另一方麵。欽慕是欽慕其人,愛好是愛好其文。雖然從程度上論,愛好比欽慕較為真實,好古與趨時更是浮泛;但就性質說,總是學人生活,而非自營生活。他們懸了一些標準,或選了一些定型,竭力以求似,竭力以求合。他們的製作,自然不能自由擴展了。撒謊也可叫做“捏造”,指在實事的敘述中間,插入一些不諧和的虛構的敘述;這些敘述與前後情節是不一致的,或者相衝突的。從“再現”的立場說,文藝裏有許多可以說是撒謊的;甚至說,文藝都是撒謊的。因為文藝總不能完全與事實相合。在這裏,浪漫的作品,大部分可以說完全是謊話了。曆史小說,雖大體無背於事實,但在詳細的節目上,也是撒謊了。便是寫實的作品,謊話誠然是極少極少,但也還免不了的。不過這些謊話全體是很諧和的,成為一個有機體,使人不覺其謊。而作者也並無故意撒謊之心。假使他們說的真是謊話,這個謊話是自由的,無所為的。因此,在“表現”的立場裏,我們寧願承認這些是真實的。然則我們現在所謂“撒謊”的,是些什麼呢?這種撒謊是狹義的,專指在實事的敘述裏,不諧和的,故意的撒謊而言。這種撒謊是有所為的;為了求合於某種標準而撒謊。這種標準或者是道德的,或者是文學的。章實齋《文史通義古文十弊》篇裏有三個例,可以說明這一種撒謊的意義。我現在抄兩個給諸君看:

(一)“有名士投其母行述,……敘其母之節孝:則謂乃祖衰年病廢,臥床,溲便無時;家無次丁,乃母不避穢褻,躬親熏濯。其事既已美矣,又述乃祖於時蹙然不安,乃母肅然對曰,‘婦年五十,今事八十老翁,何嫌何疑?’節母既明大義,定知無是言也!此公無故自生嫌疑,特添注以斡旋其事;方自以謂得體,而不知適如冰雪肌膚,剜成瘡,不免愈濯愈痕瘢矣。”

(二)“嚐見名士為人撰誌。其人蓋有朋友氣誼;誌文乃仿韓昌黎之誌柳州也。——一步一趨,惟恐其或失也。中間感歎世情反複,已覺無病費呻吟矣;未敘喪費出於貴人,及內親竭勞其事。詢之其家,則貴人贈賻稍厚,非能任喪費也;而內親則僅一臨穴而已,亦並未任其事也。且其子俱長成。非若柳州之幼子孤露,必待人為經理者也。詰其何為失實至此?則曰,仿韓誌終篇有雲,……今誌欲似之耳。……臨文摹古,遷就重輕,又往往似之矣。”

第一例是因求合於某種道德標準(所謂“得體”)而捏造事實,第二例是因求似於韓文而附會事實;雖然作者都係“名士”,撒謊卻都現了狐狸尾巴!這兩文的漏洞(即衝突之處)及作者的有意撒謊,章實齋都很痛快的揭出來了。看了這種文字,我想誰也要覺著多少不舒服的。這種作者,全然犧牲了自己的自由,以求合於別人的定型。他們的作品雖然也是他們生活的一部,但這種生活是怎樣的局促而空虛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