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3)(3 / 3)

依法律雖不許買賣人口,但是在美國的南方“黑帶”裏,甲地主要向乙地主讓若幹變相的農奴,隻要出多少錢給甲地主,以代這些變相的農奴還債為詞,便可用塌車整批地運走,因為他即成為這些農奴們的新債主,有奴役他們的權利了!這不是變相的農奴是什麼呢?

(原載1936年9月1日《世界知識》第4卷第12號)黃石公園和離婚勝地

黃石公園真夠得上一個“大”字!它的麵積共有三千三百五十方哩,長達六十二哩,闊達五十四哩,占懷俄明州的西北部,並朝北伸入蒙大拿州兩哩餘。公園的四麵都有大森林包圍著。公園的中央有著八千尺高的火山高原。裏麵有溪有湖,有怒濤洶湧的溫泉,尤其吸引遊客的是噴出高達一百五十尺的溫泉,好像放花似的。據說每六十五分鍾即噴出一次,每次噴泉能持至四分半鍾。還有溫泉洞,繼續不斷地發出驚人的吼聲。此外還有一個奇景是奇大無比的山岩被河流劈開,河流已幹,而兩旁壁方千仞的危岩卻巍然可見。這岩穀他們叫做“Grand Canyon”,兩旁石壁高達八百尺至一千一百尺,陽光反映,美更無匹。這個公園裏並有不怕人的熊,見人不避,亦不妨害,聽說可從遊客手上吃東西,但是非膽子大的人仍未敢嚐試。

我們穿過這個奇大的公園之後,於當天下午七點鍾達到猶他州西北部的鹽湖城(Salt Lake City),這裏有十四萬餘人口,算是一個較大的城市,街道店鋪都很講究,附近有個鹽水湖,是完全鹽水的,有許多人到那裏去遊泳,我們三個人也去嚐試了一下。鑽下水去遊泳一會兒,露出身來,滿身就都散布著亮晶晶的鹽花,遊完後要到湖邊特設的淡水淋浴,把身上的鹽水衝洗幹淨。我遊到較深的地方,不留神喝了一大口鹽水,鹹得要命,弄得好久不舒服。由鹽湖城再西行,要經過一個長途的沙漠,白天炎熱非常,要在夜裏啟程,所以我們在21日這一天大遊其鹽水湖,到當夜10點3刻鍾才向沙漠進發。這個整夜就在兩邊沙漠茫茫中向前開快車(仍有很好的公路),雖在夜裏,氣候仍比白天熱得多,除開車的一人外,其餘兩人都大打其瞌睡。第二日(22日)早晨開到內華達州的西部一小鎮叫做愛鎖(Love Lock),因為一夜的疲頓,找到一個“木屋”,大家趕緊洗了一個澡,一睡就睡到下午3點鍾才起來。23日上午8點鍾離愛鎖,下午4點鍾到世界著名的離婚城雷諾(Reno)。

雷諾是在內華達州西部的一個鎮,人口約一萬八千餘人。這小小的一個地方,所以聞名於天下的,就是因為那是一個離婚最容易的地方。我們到了之後,最注意的當然也是這件事,但是當天已晚,第二天才去參觀當地的法庭。這裏的法庭幾乎是包辦離婚的案件,因為別的地方遇著離婚感到困難的就跑到這個地方來解決。而且解決得真快!每件案子隻有寥寥數句話,十分鍾左右便可結束,所以我們坐在法庭旁聽席上不到半小時,已看到三四起的離婚案件結束了。所看到的幾個案子,都是女子來和男的離婚,而且隻原告到案,被告不到案,也沒有什麼辯論。在這樣法庭上做律師,真是便當之至!來離婚的女子,有半老的徐娘,有老太婆,也有青年女子。有一個青年女子在庭上已達到了離婚的目的,退庭時熱淚竟奪眶而出,怪傷心似的!不知道她是追念前塵影事而不禁傷心呢?還是別有不足為外人道的苦衷?這卻不是局外人所能猜度的了。庭上有個律師名叫章生(KendrickJohnson),因為他以前交過中國人做朋友,對於中國人特別有好感,看見在旁聽席上有個中國人的我在,竟引起他的注意,退庭後就來找我談話。在法庭上匆匆未能盡意,約他午餐後再去訪問他一談,他答應了。我們午後便按時同到他的事務所裏去談,由他那裏知道了不少關於離婚的情形。

在雷諾進行離婚的法律手續有個重要的條件,便是須先在該處住了六個星期。住了六個星期,然後可以根據下麵的九個理由中的任何理由起訴:

(一)在結婚的時候即不能人道,在離婚的時候還是這樣。

(二)自結婚後即犯通奸,仍不為對方所寬恕者。

(三)任何時候,任何一方為對方所有意遺棄達一年時期者。

(四)犯重罪或不名譽的罪。

(五)酗酒的習慣,任何一方自結婚後即犯此惡習,以致對於家庭的維持發生影響。

(六)任何一方有極端的虐待行為(精神的或身體的)。

(七)丈夫忽略供給生活上的一般需要達一年時期者,惟此種忽略須不是由於丈夫貧窮的結果。

(八)在起訴前的兩年內犯了神經病。

(九)雙方分居已達五年的時期。

如果被告雖不願親自出庭爭辯,但卻委托律師出庭,那末在六個星期的時期屆滿之後,亦可由法院立即開庭判決。如果被告既不願親自出庭爭辯,也不委托律師出庭,那末在文件送達被告之後,須再等候三十天,然後才可以開庭審問。這樣算起來,住了六個星期,還要加上三十天。不過六個星期一定要住在本地,至於那三十天,原告是可以隨意離開雷諾的。倘若被告的住址不明,無法傳達,那末必須把傳票登在本地的日報上,每星期登一欠,連登四個星期,末期登出之後,還要再等候三十天,然後才可以開庭判決。這樣算起來,住了六個星期,加上四個星期又須加上三十天。但是同樣地,也不過六個星期一定要住在本地,至於那隨後的四個星期和三十天,原告也是可以隨意離開雷諾的。

必須住在本地六個星期,有提出證據的必要;離婚原因如果是神經病也有提出證據的必要。除這兩點在法庭上須舉出事實為證據外,其餘一切都無須舉出事實為證。這也是替要求離婚者大開方便之門!這裏的法庭一年開到底,一點不間斷,要離婚的無論何時都可以光顧,這也是替有意離婚者大開方便之門!如果起訴者要求關門審判,禁止旁聽,法庭也可以“唯命是聽”,把一切旁聽的人和新聞訪員都拒之門外,這又是“服務”得多麼周到?就是雙方都有錯,但是法庭仍可為著錯得少的一方準許脫離,所以離婚的成功總是有把握的!

據統計所示,1934年在雷諾離婚的案件達二千六百六十五件。依該處法庭所給予的種種便利,這數量似乎還不算怎樣驚人,這是什麼緣故呢?我想一定是經濟的問題。 我在紐約時,親見有某機關的一個女書記,早就想到雷諾去提出離婚,但是要請假六個星期,要在雷諾住六個星期,要出律師公費,要出訴訟費,還要算算來往的一筆路費——這種種都是她不得不費些工夫籌謀一番的。聽說她皇皇然湊足了千餘圓,才敢動身到雷諾去。簡單說一句,無論怎樣便利,還隻是替拿得出錢的人謀便利,沒有錢的人免開尊口,因此,據說雷諾的“營業”近幾年來也很受到經濟恐慌的打擊。

這種地方,律師業當然很發達,以人口不過一萬八千餘人的小鎮,聽說律師竟有八百人左右之多!

不但律師們沾光,雷諾的旅館業以及其他部分的商業也都把旅客們當“洋盤”看。我們是過路客,並不是要來離什麼婚的,但是無意中也做了一次小“洋盤”!事實是這樣:我們到的第二天早晨,我和G因為頭發已太長了,一同出去剪頭發。跑進一家很平常的理發店去剪。在紐約剪發,像這樣的小店,每人不過兩三角或三四角錢就行,但是我們在這裏剪完之後,每人卻須付七角半,我們兩人出了店門,都麵麵相覷,現出詫異的樣子。所謂雷諾原來就是如此!

寫於1937年1月——3日江蘇高等法院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