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判決書一出,果然擲地有聲,使爭繼者啞口無言,不敢再無事生非地向上訴求,一樁疑案根據《北溪字義》的一個詞條就這樣輕鬆搞定了。
這位汪師爺的名字叫汪輝祖,從此這位紹興師爺聲名大振,聞名遐邇。
製度變遷的需求決定論是這樣假設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單個行為主體總是力圖在給定的製度約束下,謀求確定預期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製度安排和權利界定。一旦行為人發現製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潤的存在,就會產生製度變遷的需求。這種需求能否轉化為新的製度安排,取決於讚同、支持和推動這種製度變遷的行為主體集合與其他利益主體的力量對比中是否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優勢地位明顯,則原有的製度安排和權利界定將被新的製度安排和權利界定所替代,最後國家通過法律等形式確立有利於占支配地位的行為主體的製度安排和產權規則,從而導致製度變遷。
也就是說,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經濟法律製度必然要落後於社會的現實。一般來說,一項新的製度安排出台之後總需要一段相對穩定的時間,製度安排變化得過於頻繁就會使人們無所適從;然而,現實生活又是日新月異的,太陽每一天都是新的,與過去的一天都是不同的。太陽底下無新事的說法是不對的,太陽底下每天都在上演著與過去不同的故事。因此,為了降低人們的交易費用,為了維係人們在合作中形成的契約關係,為了解決生活中可能出現的衝突、糾紛,人們發明了包括軍隊、警察、監獄在內的具有暴力潛能的國家,依靠它的強製力保證各種製度的製訂、實施、修正。比如,在大清律中對遺產的繼承就規定了“異姓不得為嗣”的製度安排,不得為嗣就不能繼承,這就是法律的強製性。
產權製度隻是國家強製製度安排的一個方麵,但是任何製度都不可能囊括豐富多彩生活的全部,不可能麵麵俱到。也就是說任何製度都是不完善的,由於產權製度的不完善,產權的界定就會出現困難,人們在界定產權的時候就必然出現衝突、糾紛,給人們的經濟活動帶來麻煩。比如上麵講到的大清律,雖然它做出了“異姓不得為嗣”的製度安排,但是它沒有說明“同姓不同宗”的情況,使馮某的家產出現了界定上的困難。但是,在第三個回合的較量中,讚同、支持和推動製度變遷的行為主體集合在與其他利益主體的力量對比中明顯地處於了優勢地位。在這種情形之下,原有的製度安排和權利界定被新的製度安排和權利界定所替代,最後確立了有利於占支配地位的行為主體——馮某的繼子的製度安排和產權規則,從而導致了製度的變遷。
可見,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不斷發現新的問題,提出對新製度的需求;與此同時,人們不斷地運用公眾的智慧為社會供給新的製度,做出新的製度安排,解決新出現的問題。政府在這種社會需求的推動下,不斷廢止舊的製度,供給新的製度,做出新的製度安排,社會在這種製度的變遷中向前不斷發展。你看,汪輝祖的一個普通案例,對“異姓不得為嗣”的製度安排做出了修正,使繼子繼承財產這個產權界定的問題更為明確。
汪輝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雖然這不過是一個很不起眼的案例,但是我們卻從中可以看到製度變遷的一個縮影,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