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聞某某收養小琴琴無效案
案情簡介
聞某某幼師畢業時年僅18周歲,成天與天真爛漫、稚氣無邪的孩子們在一起,她熱愛孩子,熱愛她的事業。
聞某某24歲時生了個可愛的兒子,一家人視如掌上明珠。有了兒子後,聞某某總覺得還欠缺一點什麼,總還想要一個女兒。但按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她不能再生孩子了。於是聞某某就四處托人,八方打聽想收養一個女兒。
聞某某兒子年滿6歲的生日當天,正好是雙休日。聞某某夫婦帶著兒子到公園裏遊玩時,遇到聞某某中學時的同學,也帶著她的女兒琴琴在草坪上嬉戲。閑聊中聞某某的同學久久地注視著聞某某的兒子,非常羨慕地說:“你的兒子真乖。”聞某某也仔細地看著琴琴說:“你的女兒的眼睛簡直能說話。”緊接著又不經意地問道:“琴琴的爸爸怎麼沒有來呢?”“算了,不說他了。”聞某某老同學黯然神傷地說道:“琴琴爸爸是他們家三代單傳的一根獨苗,在我懷孕時一直就在我麵前嘮叨:‘你懷的一定要是個兒子,一定會是個兒子。’結果小琴出生後,她爸爸非常失望,小琴琴都4歲了,她爸爸很難得與她親熱一下,更沒有陪她出來玩耍過一次,還常常暗地裏歎息:‘我隻有當老丈人的命了。’這一段時間,我們的婚姻都有些緊張……”聞某某勸慰了一番。
雙方沉默了一會兒,聞某某說:“不如你將小琴琴送給我,這樣既解決你能再生個兒子的問題,也能滿足我要一個女兒的願望。”聞某某同學表示同意。
事後雙方在約定的時間舉行了一個收養儀式。然後,當小琴琴的母親興衝衝地向單位主管計劃生育的領導申請生育指標時,領導告訴她這是違背收養法的,琴琴的母親才如夢初醒,原來她與聞某某上演的竟是一出鬧劇,根本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並且即使自己合法地將琴琴送養,也不能再生育子女。
律師評析
我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父母。”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五周歲。”以上規定均是對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具備這些實質要件,收養關係便不能依法成立。
《收養法》第十九條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這是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原則的具體要求。
聞某某是幼師畢業的一名幼兒教師,喜歡孩子熱愛孩子是她的天性。她30歲就有了一個6歲的兒子,盡管她喜歡孩子熱愛孩子,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良好條件和能力,但因她已有孩子,不具備收養人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而不具有收養人的資格。聞某某的老同學也不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女兒的母親,因此也不具備送養人的條件。小琴琴則既不是喪失父母親的孤兒,也不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更不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孩子。她沒有被收養的理由。可是聞某某和她的老同學,一個為能滿足兒女雙全的心理,一個為能成全丈夫生子傳宗接代的願望,荒唐地舉行了儀式,將琴琴送聞某某收養。這種收養既不具備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也不具備形式要件,純屬無效收養。
22、任某訴請解除收養關係案
案情簡介
原告任萬邦係被告任前進的養父。因任萬邦的前妻不能生育,經人介紹,夫妻二人於1973年6月4日收養了剛出生的任前進。收養後,任萬邦與前妻共同撫養任前進;養父母子女關係一直融洽。1990年2月,任萬邦的前妻因病去逝,任萬邦擬再婚,遭到任前進的反對。經親友勸說,任前進勉強同意。1991年4月,任萬邦再婚,此後,養父子之間產生了隔閡,雙方在新的家庭生活中常為瑣事發生矛盾。特別是任前進與繼母相處不和,時常爭吵,並借故辱罵養父、繼母,傷害了養父子之間的感情。任萬邦遂於1993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任前進的收養關係,經法院調解,任萬邦撤回了起訴,希望能改善父子關係。但在這以後,雙方關係不僅沒有改善,反而進一步惡化,致使任萬邦夫婦從1993年7月起租房另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