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製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計全過程的業務操作。
(4)應當明確會計部門、會計人員的權限,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行事,凡超越權限的,須經授權後,方可辦理。
(5)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和內外賬的“六相符”。凡賬務核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權限進行糾正或報上級機構處理。
(6)應當對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建立會計人員檔案。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或技能。
(7)下級機構會計主管的變動應當經上級機構會計部門同意。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交接程序。
(8)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強製休假製度,聯行、同城票據交換、出納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和會計主管還應當定期輪換,逐步推行離崗(任)審計製度。
(9)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究製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舞弊或案件,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機構負責人和分管會計的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應當做到會計記錄、賬務處理的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嚴禁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嚴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1)應當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製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財務信息,滿足股東、監管當局和社會公眾對其信息的需求。
(12)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評價
金融會計內部控製評價的要點主要有:
(一)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健全性
主要是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在設計上是否完善,需要控製的環節是否都采取了相應的控製措施。換句話說,被審計單位是否全麵地製定了金融會計的各項規章製度,是否進行了全方位的控製。
(二)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遵循性
對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評價,不僅要重視製度的製定,更要重視製度的執行。因此,對遵循性的評價主要是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在實際中是否得到了認真的貫徹執行及其執行程度,有無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對其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等。
(三)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合理性
主要是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是否切實可行,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設置了過多或不必要的控製點;人員分工和牽製是否恰當(既不能分工過細,又能起到牽製作用)等等。概而言之,主要評價控製成本與控製效果是否成正比。
(四)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的有效性
主要評價金融會計內部控製中的關鍵控製點,以及業務處理程序和各項控製措施是否真正發揮了應有的控製作用,控製目標是否實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