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1 / 1)

一、技術谘詢合同

(一)技術谘詢合同的含義

技術谘詢合同指當事人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達成的協議。特定技術項目一般包括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提供谘詢的一方為受托人,接受技術谘詢的一方為委托人。技術谘詢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指向的對象不是特定的技術成果,而是一種智能勞務,這是這種技術合同能與前兩種技術合同加以明顯區別的標誌。

(二)技術谘詢合同的條款

項目名稱;谘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委托人的協作事項;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驗收、評價方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額的計算辦法;爭議的解決辦法。

(三)當事人雙方的義務與責任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闡明谘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委托人未按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予支付。

受托人的義務是按約定的期限完成谘詢報告或解答問題;提供的谘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要求。受托人未按期提出谘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谘詢報告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減收或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對於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要求的谘詢報告或意見做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不應由受托人承擔,而是由委托人承擔。因為這些谘詢報告或意見符合約定,就視為受托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至於委托人據此做出的決策正確與否,已非受托人的義務,所以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委托人自己承擔。當然如果當事人在技術谘詢合同有約定,根據谘詢報告或意見做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受托人承擔,這種約定即帶有技術承包的性質,其報酬數量肯定較高,則應按約定其損失由受托人承擔。

二、技術服務合同

(一)技術服務合同的含義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所謂特定技術問題,比如有關改進產品的結構,改良工藝流程等。當事人一方稱為委托人,另一方為受托人。技術服務合同可分為一般的技術服務合同,以及作為特殊技術服務合同的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因不屬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屬於以常規手段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所以不屬技術服務合同。

(二)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技術服務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驗收標準和方式;報酬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辦法;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培訓合同的一般條款:項目名稱;培訓內容和要求;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教員資曆和水平;學員人數和質量;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安排;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考核標準和辦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中介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項目名稱;中介內容和要求;技術服務的內容;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報酬、活動經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爭議的解決辦法。

(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為受托人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服務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委托人不履行其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受托人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四)技術成果的歸屬

在技術谘詢與技術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何方享有?對此如果合同中事前有約定,則按合同的約定決定其歸屬。如果合同中無規定,按《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由於是受托人的創造性貢獻的結果,所以其成果權益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因其是委托人創造性貢獻的結果,故其成果屬委托人。

§§第二十三章 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