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內容即倉儲合同的條款,標誌著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也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及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所規定的合同一般條款並結合倉儲合同的性質,該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
合同中應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種及規格,並且要注意使用標準化、通用化的名稱,規格、型號也應采用規範化的通用方法。盡可能不使用簡稱或方言名稱。若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殊貨物的,應在貨物品名後特別注明。
二、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貨物的數量應具體載明計量單位及計量方法,並采用標準的計量單位。以箱、包、套、捆計算的,應規定具體數量。在數量條款還應明確規定貨物的合理磅差及正負尾差。
貨物質量條款中應注明質量標準:國家標準、專業標準、通常標準、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也可以樣品為質量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亦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雙方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應有利於貨物的運輸與儲存,使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完好無損地返還儲存物。
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對保管物進行驗收是貨物入庫前的重要工作,也是合同履行的程序之一,包括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狀況的驗收。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存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
驗收的方法可采取全部檢驗和按比例抽樣檢驗的方式,雙方應在合同中選擇使用並明確規定。
驗收的時間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倉儲物的性質、檢驗的難易程度等確定一個合理的檢驗期間。
四、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貨物出入庫手續,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出入庫時間,它標誌著倉儲合同履行的開始,也是計算倉儲費及承擔違約責任依據之一。入庫地點是存儲貨物的場所,是合同的履行地點,它是確定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法院管轄權的依據。貨物的運輸方式是履行方式之一。人庫時,指存貨人送貨到庫、由運輸部門送貨、由供方送貨及保管方在供方或車站、碼頭、港口等處提貨到庫的方式;出庫時也區分存貨方自提或保管方送貨返還的方式。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寫明,以便分清責任。
五、貨物損害標準及損耗處理
貨物的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運輸、儲存過程中,由於自然的或計量中的誤差,造成貨物的數量減少。前者如貨物水分蒸發、揮發等,後者如出入庫時過磅所產生的合理磅差。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損耗標準。在合理的損耗標準範圍之內貨物數量的減少,保管人不予賠償,超過範圍的,保管人應予以賠償。
六、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倉儲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因此應具備一定的倉儲設備,即達到一定的倉儲條件,才能妥善保管倉儲物。在合同中應根據倉儲物性質不同,明確規定倉儲條件及要求,如一定的溫度、濕度、通風、防潮等。對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特殊貨物,還應采取分庫存放等特殊保護措施。
七、倉儲費用的計算及結算方式
倉儲費用包括保管費和其它費用,保管費是保管人因保管行為獲取的報酬,其它費用指保管倉儲物的必要支出,如轉倉費、出入庫裝卸費、包裝整理費、商品養護費等,應在合同中明確其數額及哪一方承擔。結算方式(現金、票據或轉賬)、支付地點、支付時間、開戶銀行、賬號等也應在合同中寫明。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即違反哪一項義務,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的比例、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指倉儲物的有效保管期限,是保管人儲存倉儲物的起止時間,又稱儲存期間。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它是保管人履行義務的起止時間,也是存貨人是否按期領取貨物及風險責任承擔的依據,也影響到倉儲保管方對其他倉儲合同的履行。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雙方當事人對倉儲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如選擇協商的方式,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十一、其他條款
指對上述十項未盡事宜,方提出另一方也同意的其他事項。
倉儲合同十一項內容中有些項目的缺少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對合同的有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據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61條之規定辦理。倉儲合同也可采用示範文本的方式來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