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財稅處理的探討(2 / 3)

1.該全資子公司係新設成立

若吸收合並的全資子公司係當初新設成立,一般情況下母公司持有該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等於該子公司的實收資本,對於持有期間形成的留存收益應視同處置損益;對於持有期間提取尚未使用完畢的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用、維簡費、礦山環境恢複治理保證金)應直接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專項儲備項目;對於持有期間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的資本公積部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或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轉換日公允價值大於賬麵價值部分計入的資本公積部分,應繼續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項目。

案例1: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係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新設成立,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為3 0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資產總額6 000萬元;負債總額1 500萬元;淨資產4 5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3 000萬元,資本公積300萬元(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專項儲備200萬元,盈餘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900萬元。甲公司吸收合並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資產 6 000

貸:負債 1 500

長期股權投資 3 000

資本公積 300

專項儲備 200

投資收益 1 000

2.該全資子公司係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

若吸收合並的全資子公司係當初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吸收合並前後不會對其合並財務報表產生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關於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合並日合並財務報表的編製說明,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對於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中歸屬於合並方的部分,應自合並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筆者認為由於母公司持有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等於當初合並日該公司淨資產賬麵價值,對留存收益中屬於持有期間形成的部分應視同處置損益,留存收益中屬於合並日的部分應對應計入母公司留存收益,專項儲備應全部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專項儲備項目,持有期間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及其他差額應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項目。

案例2:沿用案例1,若乙公司係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 000萬元。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資產總額5 000萬元;負債1 000萬元;淨資產4 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3 000萬元、資本公積200萬元、專項儲備100萬元、盈餘公積70萬元、未分配利潤630萬元。2010年至2012年乙公司未進行利潤分配,甲公司吸收合並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資產 6 000

資本公積 800

貸:負債 1 500

長期股權投資 4 000

資本公積 100(300-200)

專項儲備 200

盈餘公積 70

未分配利潤 630

投資收益 300(100+900-70-630)

3.該全資子公司係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

若吸收合並的全資子公司係當初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母公司持有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為支付對價及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持有期間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繼續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項目,吸收合並日專項儲備與購買日的差額應計入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專項儲備項目,其他差額應確認為處置損益。

案例3:沿用案例2,若乙公司係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2009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賬麵價值均與公允價值相同。

借:資產 6 000

貸:負債 1 500

長期股權投資 4 000

資本公積 100(300-200)

專項儲備 100(200-100)

投資收益300(100+900-70-630)

(三)吸收合並方相關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若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之前存在稅法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及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且當時估計未來期間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吸收合並發生後,如果估計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規定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