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巧用比較分析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 / 3)

5 000×15%)=750(萬元)

故2009年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75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250萬元(1 000-750=250萬元)當年不得扣除,但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②確定2010年(以後年度)準予稅前扣除額

由於2009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中250萬元當年不得稅前扣除,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故2010年實際發生且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 050萬元(800+250=1 050萬元),故:

(以後年度)2010年準予稅前扣除額=MIN(800+250,6 000×15%)=900(萬元)

③確定2011年(以後年度)準予稅前扣除額

2011年實際發生且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750萬元(600+150=750萬元),故:

(以後年度)2011年準予稅前扣除額=MIN(600+150,7 000×15%)=750(萬元)

(2)確定在利潤總額基礎上如何調整

2009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本年實際發生額為1 00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額為750萬元,故應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增250萬元(1 000-750=250萬元)。

2010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本年實際發生額為80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額為900萬元,故應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減100萬元(900-800=100萬元)。

2011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本年實際發生額為60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額為750萬元,故應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減150萬元(750-600=15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當年不得扣除部分準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整時,有可能調增,也有可能調減。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第一次比較

根據實施條例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確定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準予稅前扣除額時,需對公益性捐贈支出實際發生額與年度利潤總額的12%進行比較,並選兩者中的較小者。故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滿足:

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MIN(本年實際發生額,年度利潤總額×12%)

2.第二次比較

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後,在利潤總額基礎上進行調整時,調整金額是實際發生額與準予稅前扣除額的差額。當公益性捐贈支出實際發生額小於或等於準予稅前扣除額時,可據實扣除,無需調整;當實際發生額大於準予稅前扣除額時,應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增,調增金額等於實際發生額減去準予稅前扣除額的差額。總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麼據實扣除,要麼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增。

[例3]某企業2011年利潤總額為600萬元,彙算清繳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為712萬元。2012年3月,該企業審計時發現一筆業務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未作納稅調整:2011年6月通過民政部門向災區捐贈100萬元。該企業2011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扣除額是多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該項支出應如何調整,調整多少?

分析:

(1)確定準予稅前扣除額

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MIN(實際發生額,年度利潤總額×12%)=MIN(100,600×12%)=72(萬元)

(2)確定如何調整

例題中公益性捐贈支出實際發生額為100萬元,而準予稅前扣除額為72萬元,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在彙算清繳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28萬元(100-72=28萬元)。

四、運用比較分析法應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選擇比較對象

運用比較分析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定要正確選擇比較對象。一是確定準予稅前扣除額時,比較對象通常是各項費用支出本年實際發生額與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限額。但若稅法中規定支出準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如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且存在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的支出時,比較對象是費用支出本年實際發生額與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額之和與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限額。二是確定在利潤總額基礎上如何調整時,比較對象通常是各項費用支出準予稅前扣除額與本年實際發生額,調整金額是兩者的差額。

(二)切忌兩次比較混為一談

兩次比較的目的和對象都是不同的,一定要注意不要把兩次比較混淆。第一次比較是為確定準予稅前扣除額,第二次比較是為確定如何調整。在實際運用中,若把兩次比較混為一談,很容易導致調整方向和調整金額的錯誤。如存在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第一次比較對象是本年實際發生額與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額之和與銷售(營業)收入的15%,第二次比較對象是本年實際發生額與準予稅前扣除額。若把兩次比較混為一談,則很容易根據本年實際發生額與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額之和與銷售(營業)收入的15%比較進行調整,這樣不但調整方向會錯,調整金額也會出現錯誤。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07.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3]財政部令第33號.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