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探討(1 / 3)

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探討

財政與稅務

作者:呂獻榮

【摘要】文章分析了國外社會保障稅製度的概況、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現狀及理論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研究,提出了在我國應該建立由基本社會保障稅、統籌社會保障稅及特殊社會保障稅組成的“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障稅法體係。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法體係;社會保障製度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製度概況

社會保障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征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社會保障稅的首創國家是德國(1889年),隨後英、法、瑞典、意大利、美國等發達國家都先後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最早以法律形式規範社會保障稅征收管理的國家是美國,美國於1935年製定了《社會保障法》。至今全世界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實行了社會保障稅製度,有的國家叫社會保障稅(如挪威),有的國家叫國民保險稅(如英國),有的國家叫社會保障付款(如愛爾蘭),有的國家叫工薪稅(如美國)。不管稱謂什麼,各個國家基本上都是以雇員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社會保障稅一般由多個稅種組成,設置相應的稅率、稅目和用途,大多數國家實行分項比例稅率,也有的國家實行多種稅率並舉形式。在征收方式上,有的國家設置獨立的社會保障機構來管理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如智利、新加坡等),有的國家由稅務機關征收(如阿根廷、俄羅斯等)。在稅款繳納方式上,多數國家采取源泉扣繳,少數國家采取自行繳納方式,在稅款使用上基本實行專稅專用。

發達國家實行社會保障稅製度的經驗證明,社會保障稅不但使國內居民在養老、醫療、上學等方麵得到保障,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還可以通過增加或減少社會保障稅支出,刺激或抑製整個社會的總需求,所以說,社會保障稅是調節國民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

二、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現狀

(一)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現狀

我國的社會保障製度從建國初期就有,經過六十多年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到現在實行的社會保險基金形式,即人們常說的五險,采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製度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導致在征收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一是由於社會保障立法滯後,各項保險費用的製度規範各自為政,導致費用之間互不聯係,繳費比率、繳費形式、支配方式不統一,即使是同一項保險基金在不同的省份,征收標準也不統一;二是管理體製不健全,導致在征收和使用方麵缺乏監管,從而出現拖欠、挪用現象;三是社會保障覆蓋麵窄,籌資渠道單一,從而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缺口不斷加大。根據相關報道,我國截至2011年底65歲以上老人已達1.23億,預計到2015年65歲以上的空巢老人將達到5千多萬,獨生子女的父母已經接近或步入老年人行列,養老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的重大問題。社會保險基金缺口每年都在增大,國家雖然通過財政撥款、福利彩票、公有股減持等渠道進行了彌補,但是壓力很大。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相關部門預計2013年我國養老基金缺口有可能達到16.48萬億元,單純靠東湊西籌的辦法不是長久之計,筆者認為應該將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上議事日程。

(二)理論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的現狀

我國理論界對是否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討論是從1996年開始的,主要是圍繞是否應該開征、開征的條件是否成熟、稅收的製度設計以及與之相關的製度完善等方麵進行。對於是否開征社會保障稅,主要有四個方麵的觀點:一是迫切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觀點認為,社會保障製度是公共產品,其資金通過稅收強製征收,有利於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確保社會保障資金有一個穩定的來源渠道,對實現社會公平、刺激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起到積極作用。二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的觀點認為,社會保障費製度缺乏剛性製約,收費覆蓋麵小,國家投入少,挪用現象嚴重,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大,不能滿足社會保障支出需要,從而造成社會保障層次低的現象。開征社會保障稅,以法律形式來規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公開性、公平性和穩定性,防止擠占挪用,保證資金的良性循環使用,促進社會公平發展。三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謹慎態度的觀點認為,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障基金是一個龐大複雜的係統工程,受許多因素製約,我國還不具備確保社會保障稅征收使用的外部條件,存在社會保障稅收製度如何與現有保險製度相銜接問題、社會保障稅收資金的征收管理問題、稅率水平及人員配備等問題。應以謹慎的態度進行全麵係統的分析論證後才能確定,隻有創設良好的社會保障稅製度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才能確定是否實施。四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意見的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對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短缺問題沒有實質意義,反而加重企業負擔,使得企業員工的工資水平下降,加上人們的納稅意識不強和財政體製不完善等問題,並不一定能夠完全解決社會保障資金征收和管理的缺陷問題。有觀點認為社會保險屬於私人所有,費改稅後,國家就會變為社會保障資金的直接責任主體,將影響個人參加保險的積極性。還有的觀點認為社會保險具有有償性,與稅收的無償性相矛盾,費改稅後會與現行製度產生衝突,暫時不應開征社會保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