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探討(3 / 3)

(二)統籌社會保障稅

統籌社會保障稅應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則。征收範圍應包括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也應該包括個體戶,隻要有雇員的單位都應納入征收範圍,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統籌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仍按現行的社保基金計算辦法,以工資總額為計稅依據,可以由現在的五個險種作為稅目,各險種的稅率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幅度範圍,各省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稅率標準,如養老保障稅率為10%~30%,醫療保障稅率為10%~20%,失業保障稅率為5%~10%,分別由個人和企業負擔一半或個人負擔1/3,企業負擔2/3;工傷保障稅和生育保障稅可以全部由企業負擔,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確定。統籌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和資金運用可以借鑒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製定。農民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可按現行的新型農村保障體係進行,在此不作探討。

(三)特殊社會保障稅

在發達國家,個人將財產捐贈給公益事業非常普遍,如巴菲特將自己財產的99%對外捐贈,比爾蓋茨將全部財產的98%捐贈給了“蓋茨基金”。在中國雖然有扶貧濟困傳統,但有些富豪寧願自己進行揮霍也不願意捐贈。筆者認為,應將所有富裕階層的個人作為特殊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將該稅種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附加稅種來征收。對於個人月所得額超過個人所得稅最高級次8萬元的,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再按月所得額的5%征收特殊社會保障稅。特殊社會保障稅可以由地方稅機關進行征收,采取源泉扣繳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方法,將特殊社會保障稅的資金交由各地人社部門統籌使用,主要用於無收入的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如神經病人、老年癡呆症患者及其他疑難病人的養老和醫療,貧困地區學生的就學等。

總之,應盡快製定社會保障稅法,完善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體製,通過建立由基本社會保障稅、統籌社會保障稅和特殊社會保障稅組成的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在我國實現人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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