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析(3 / 3)

3.政府公信力下降

隨著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越來越大,相對應的債務風險也日益明顯,政府在舉債形式方麵更是花樣頻出,一旦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政府的形象以及公信力必將下滑,其政策手段的弱化將嚴重拖累市場,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會大大降低,如果問題進一步擴大,甚至可能出現執政危機,有效支持當地經濟發展以及各項福利事業的完善都將成為空談。歐債危機已經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教訓,我們需要積極采取手段控製債務擴大帶來的負麵影響。

三、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措施

(一)積極完善預算製度

國家的穩定,要有完善的體製做根基,再不斷充實改進,使之趨於完美。關於預算製度的選擇以及如何對現有製度進一步完善,一直存在爭論與探討,高度集權的政府機製也使得我們過去一直淡化了對所謂“預算”的需求,導致投資盲目,賬目混亂。因此,我們必須在現有的基礎上積極參照世界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例如美國,來建立完善我們的預算製度。對地方資金使用的具體規模和用途要有詳細記錄,在投入資金前對其進行項目考核,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評估。此外,地方政府的借款流程要逐步完善,進一步提高投資過程的透明度,引入更多監督機製,控製資金的過度濫用現象。

(二)明確指定的債務管理機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於債務管理大致有預算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債務管理機構三類機構進行監管,其中多數國家采用預算部門對債務進行管理。金融監管部門具體的作用發揮要依賴於資本市場的完善情況,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同時也會監督地方政府的借債行為。反之,在資本市場欠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作用就會被弱化。另外,有些國家專門設置了債務管理機構對相關債務進行管理和監督,隨時檢查和監控各級政府的債務情況,督促其提高資金利用率,保證還款能力。

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地方政府的借債行為進行管理,以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和控製。同時要做到直接對中央負責,及時彙報相關情況,以便使得中央能夠定期對地方具體債務情況進行考核,增強其風險意識。

(三)運用合理的舉債方式

關於具體的舉債方式,有的國家地方政府不允許發債,要通過中央來提供貸款,這是不發達國家舉債的具體表現,而發達國家則可以直接發行債券。我國目前仍舊是發展中國家,且已推行地方債的試點發行,在具體的發債過程中,要不斷摸索,也要不斷完善地方發行的機製,積累經驗,為以後的有序發行創造條件。國家的舉債要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地方在舉債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考證地方的具體發展情況,合理適度地舉債,地方自主權較大且較為發達的地區要服從國家的具體經濟發展政策。在今後的發展中,國家要對當年的具體舉債數額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且要製定嚴格的舉債程序,地方政府的借債過程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核才能進行。

(四)健全政府債務監督機製

第一,地方政府舉債的標準和審核程序要嚴格,對於不符合標準的地方政府,堅決不允許其舉債。第二,根據歐債危機的教訓,地方政府要嚴格控製具體的舉債規模,不能盲目地無限擴大,舉債要理性,要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要為今後的發展留有廣闊的空間。第三,除了中央要明確製定對債務問題的法律性文件外,地方也要根據具體預算來執行。風險預警機製也要逐步完善,隨時警惕各種可能存在的風險並阻止其進一步蔓延。最後,充分發揮市場監督的作用,提升群眾監督意識,對於政府賬目的真實完整性,要給予群眾質疑的權利,督促政府提高其工作效率並完善其內在運行機製。

【參考文獻】

[1]國家審計署2011年第35號: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EB/OL].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網站,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