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融資方麵,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尚不存在優先股融資的方式,換取並購的情形也很少,因此本文所講的股票融資主要是指發行普通股融資。我國股票融資一般為上市公司采用,非上市公司無法獲得股票融資。由於《證券法》、《公司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財務指標和時間間隔等方麵的規定,很少有企業能滿足發行債券的條件,即使能夠滿足發行規定,審批手續也比較繁瑣,耗費時間比較長,容易為競爭對手提供機會,目標企業也有時間布置反收購的措施。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新股發行不僅會分散企業控製權,而且普通股融資的資本成本較高。相比於銀行貸款和債券融資,普通股的融資成本較高,而且股利在稅前支付,不能為公司產生稅盾效應。
在混合融資方麵,常用的兩種混合融資工具是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發展始於20世紀90年代,截至2011年底,我國累計可轉換債券籌資金額僅為413.2億元,占境內外籌資總額的5.5%左右。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發行額度限製和資格條件的規定。企業發行可轉債的門檻比發行普通債券更高,因此那些規模較小、業績較差的企業就無法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為並購融資,另外對企業利用可轉換債券籌集資金的規模也有限製。我國證券市場早在1992年就對權證的應用進行嚐試,最終因投機現象過於嚴重而停止,截至2010年底,市場隻出現了8隻認股權證。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加上混合融資工具起步較晚,因此並購中較少采用。
從以上並購融資的政策環境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融資方式比較多,但是具體到並購融資,由於我國政策製度、法律法規的限製和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成熟,企業在考慮並購時,具體可選用的融資方式非常少。主要表現為並購融資對企業經營狀況要求比較苛刻,這就使得一些沒有達到標準的企業很難得到需要的並購資金,尤其對於非上市公司,融資更加困難。在我國目前的並購市場上,企業並購多數采用內部融資,支付方式也多采用現金支付,外部融資渠道較窄,對我國企業並購業務的正常開展產生了很大的障礙。然而,各項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培育都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因此,盡快找到適合我國企業並購融資的方式,對促進我國企業並購增長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近年來,信托業改革順利推進,為並購融資提供了巨大的資金基礎。
四、信托與並購融資
(一)信托投資公司為並購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當前我國對銀行、證券、保險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製度,這三種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範圍受到嚴格限製。信托投資的經營範圍較為廣泛,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是唯一可以連通證券市場和實業投資的金融機構。近十年是信托業快速發展的黃金十年,隨著信托業改革的順利進行,我國信托業日趨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製度日趨完善。進入2009年,銀監會在其下發的監管文件中,明確表態支持信托公司業務的創新發展,支持信托公司開展與企業兼並、收購、重組有關的投行業務,積極推動信托公司開展如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資產支出信托等直接融資性創新業務。這些信托政策文件為信托投資公司參與並購融資打下了堅實的製度基礎。
2.資金基礎。自從2007年實施“新兩規”以來,信托業資產規模飛速上升,截至2012年第2季度末,國內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達到5.54萬億元,如此龐大的資產規模使其與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成為主要的四大金融支柱。我國的信托公司主要有60多家,各家的資產規模都日益擴大,截至2012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受托資產規模已突破5 000億元標誌性大關。信托公司如此雄厚的資金基礎,使其能夠滿足並購所需要的資金規模。另外,信托投資公司不單單可以支配自己的資本金,而且還有受委托的社會資金可運用。它可以有效吸收民間資金,充分利用廣大人民群眾的高額儲蓄資本,通過為並購提供資金支持、受托股權等多種形式參與到企業並購重組中去,優化改革企業組織管理機構,建立新的經營機製,從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
3.自身優勢。信托投資公司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具有參與企業並購的能力。相對於其他融資方式,信托投資公司參與並購融資有以下一些獨特優勢:一是可以提供並購主體,在一些公司缺乏並購主體身份的情況下,信托公司可以為收購方直接購買目標方股權,之後再溢價賣給收購方,這種並購主體身份的運用在管理層收購中更為常用。二是對於融資企業來講,如果信托融資的信用基礎是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項目或其他權益,那麼收購方企業所融資金可以不作為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這樣就不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而並購貸款、債券融資和股票融資方式,都勢必會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三是目前銀行、證券和基金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股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與這些金融機構相互配合,進行合作,將會在資金、人才、網絡、信息等方麵產生巨大的協同效應。四是收購方和信托公司合作展開對目標方的收購,隻要雙方對目標方的股權收購比例都不超過30%,就可以繞開要約收購的製度約束,還可以避免信息泄露,使得其他企業抬高收購價格進行競爭,也不給目標公司製定反收購戰略的機會。
(二)信托參與並購融資的方式和案例分析
信托融資主要包括兩種方式:第一,單個或者多個投資者將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其中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然後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貸給收購公司,收購公司利用信托貸款以自己的名義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第二,信托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資金或者信托資金直接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然後逐步向企業並購方轉讓股權後退出。基於這兩種方式,本文結合具體的案例進行介紹。
長安國際信托對永泰能源的融資支持屬於第一種方式。近年來,在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背景下,永泰能源通過增發、債券、信托等各類融資方式,實現快速發展。2012年,永泰能源再度借助信托融資10億元,用於受讓永泰能源持有的華瀛山西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華瀛山西)10億元出資額對應的股權收益權。根據披露內容,該信托計劃發行規模為10億元,首期成立規模3億元,期限為24個月,以300萬元為分界線,預期年收益率劃為9%和9.5%兩檔。永泰能源以持有的華瀛山西10億元出資額對應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押率為60.48%,公司大股東永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實際控製人王廣西及其配偶分別提供保證擔保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長安國際信托通過發行資金信托計劃,獲得投資者的資金,然後提供給永泰能源,用於支持其開展並購活動。永泰能源近年來通過信托融資,參與了多起煤礦收購,獲得了較快發展。
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幫助比利時英博啤酒集團完成對中國最大啤酒並購案“福建雪津啤酒股權轉讓”則屬於第二種方式。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10月接受雪津啤酒公司的委托,以財務顧問和非國有股權持股主體的身份,參與雪津啤酒股權轉讓項目的談判,負責股權信托和股權轉讓方案的設計。華寶信托先出資6 402.48萬元,以信托方式購買了雪津啤酒58.11%的股份,然後在2006年1月23日,比利時英博啤酒集團公司又從華寶信托購回了其持有的58.11%的雪津啤酒信托股權。華寶信托此次實現信托股權轉讓收入達34億元。信托投資公司利用信托平台,充當名義上的收購主體,用信托財產對特定目標公司進行收購,分段或延後進行交易,待終止信托關係時進行股權過戶,實現信托退出,不僅可以獲得巨大的收益,而且還可以為並購方解決自身暫不具備收購主體身份或不便暴露並購主體身份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