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IFR3方法(2),則B公司的非控製性權益的公允價值=120 600/0.9×0.1=13 400
按照美國ASC805的規定,假定購並日活躍市場中B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是20元/股,則B公司非控製性權益的公允價值=20×5 400/0.9×0.1=12 000
三種方法計算的金額不同,主要原因在於少數股東權益中是否包含商譽。
根據我國的征求意見稿,少數股東權益是不包含商譽的,商譽完全由母公司所有。由此可見,我國對該問題的處理實際體現的是“母公司理論”。
根據IFRS3,商譽=A公司轉移對價的公允價值+非控製性權益公允價值-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本例中商譽=120 600+13 400-118 000=16 000。分配給非控製性權益的商譽=16 000×0.1=1 600,因此我國計算的少數股東權益11 800與根據IFRS方法(2)計算的非控製性權益13 400差異恰是該部分商譽導致。該處理體現的是不折不扣的“實體理論”。
根據ASC805的規定,如果非控製性權益在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非控製性權益的公允價值,則商譽不需要分配給非控製性權益;如果非控製性權益在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份額
(二)收購日後少數股東權益的計量
收購日後的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化主要由以下兩個因素構成:(1)子公司綜合收益(淨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的變動;(2)子公司的利潤分配。
少數股東權益=基於股權投資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計算的子公司淨利潤(淨虧損)×少數股權+/-子公司其他綜合收益的變動×少數股權-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少數股權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少數股東分擔子公司當期的虧損超過了期初在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不論少數股東是否有義務承擔該超額虧損的相應份額,也不論其是否有財務能力承擔,其餘額仍應當衝減少數股東權益。也就是說,少數股權可以為負數。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條款,此次納入到征求意見稿的正文。而在原CAS33《合並財務報表》中,隻有當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並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該項餘額才衝減少數股東權益;反之,衝減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筆者認為較之原有的規定,允許出現負的少數股東權益更能引起合並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少數股東權益的重視和分析,同時也會對母公司的淨利潤進行深入探究。
[例2]承上例,假定至2012年12月31日B公司存貨全部實現銷售,固定資產按10年直線法折舊,殘值為0,無形資產按5年攤銷。B公司當年取得了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為6 000元。B公司2012年實現的淨利潤為9 400元,分配股利4 000元。
收購日後少數股東權益=(B公司賬麵淨利潤-對存貨的調整-對累計折舊的調整-對累計攤銷的調整)×10%+子公司其他綜合收益的變動×10%-子公司分配的股利×10%=(9 400-1 000-8 000/10-3 000/5)×10%+6 000×10%-4 000×10%=900
三、少數股東權益的披露
合並財務報表與個別報表相比,最特殊的問題就是在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為非全資子公司的情況下,對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的信息要單獨披露。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項目之下列示少數股東權益。同時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以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在合並利潤表中,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分別在淨利潤項目之下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在合並現金流量表中,少數股東與子公司之間的現金流入與流出情況也需進行單獨反映。增加的項目包括“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投資收到的現金”、“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利”以及“子公司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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