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維克托?弗魯姆:有效決策的七個法則(1 / 1)

維克托?弗魯姆,1919年出生於加拿大,是著名的心理學家和行為科學家。早年畢業於加拿大麥吉爾大學,先後獲學士及碩士學位,後就讀於美國密執安大學,獲博士學位。

畢業後曾在賓夕法尼亞大學和卡內基一梅隆大學執教,並長期擔任耶魯大學管理科學“約翰?塞爾”講座教授兼心理學教授。弗魯姆對於管理理論最突出的貢獻主要是從分析領導者與下屬分享決策權的角度出發,將領導決策方式或領導風格劃分為三類五種,設計出了根據主客觀條件特別是環境因素,按照一係列基本法則,經過七個層次來確定應當采用何種領導決策方式的樹狀結構判斷選擇模型。為使管理者能夠準確迅速地選定領導方式,保證決策的有效性,弗魯姆提出了7項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則。前三項用來保證決策質量,後四項用來保證決策的可接受性。

1.信息法則

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你又沒有足夠的信息或單獨解決問題的專門知識,那就不應采用第一種專製型決策的領導方式,否則你做出的決策很可能是低質量的。

2.目標合適法則

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下屬又不將組織目標當做大家的共同目標,這時應排除采用第五種高度參與型決策領導方式的可能。

3.非結構性工作問題法則

如果決策的質量是重要的,但你缺乏足夠的信息和專門知識獨立地解決問題,而且工作問題又是非結構性的,那就排除用上述三種領導方式進行決策的可能。因為解決問題的方法需經下屬討論後方能得出,所以應更多地采用參與型決策的領導方式。

4.接受性法則

如果下屬對決策的接受是有效執行決策的關鍵,而由領導者單獨做出的決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屬接受的話,這種情況下不要采用專製型的領導方式。

5.衝突法則

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是很重要的,而領導者個人做出的決策又一定被下屬接受,下屬對於何種方案更適合很可能抱有不同的看法,這時不要采用上述三種領導方式進行決策,因為它們不包含相互交往的內容或隻包含“一對一”式樣的交往,無法提供清除衝突的機會。

6.公平合理法則

如果決策的質量並不重要,而決策的可接受性卻是關鍵,專製型決策又未必能為下屬接受,這種情況下最好采用高參與型決策的領導方式。

7.可接受性優先法則

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是關鍵的,專製決策又保證不了可接受性,而如果下屬是值得信賴的,這時應采用高參與型決策的領導方式。

要點:

在上述規範模型中決策的質量和下屬接受決策的程度是衡量決策有效性的依據,而正確的領導方式是保證有效決策的必要條件。對某一特定的工作問題,如果應用了上述七項法則進行選擇,決策者可以得到一組可行的決策方式。當可供選擇的決策方式不止一種時,選擇的標準是:在決策過程中所耗用的人力和時間為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