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按照市場規則,建立規範的市場交易和競爭秩序。市場交易秩序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關係和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係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指市場結構的競爭性及競爭的公平程度,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麵。二者共同構成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市場交易與競爭秩序,必須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製,各種所有製企業和投資者,隻要符合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都應允許其進入所選擇的經營和投資領域,反之則要受到限製和退出;必須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對行政性壟斷行業進行分拆重組,對自然壟斷領域采取委托經營製,對經濟性壟斷行為要給予充分關注,特別是要采取得力措施根治地方保護主義;必須使競爭性產業的組織協調主體由政府逐步讓位於市場和中介組織,有關政府部門對中介組織隻能依法監督,不得控製、利用;必須降低消費者和各類市場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成本,加大侵權違約成本,抑製和克服非理性行為對市場機製的侵害。
第三,健全市場信用體係,堅實市場倫理基礎。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信用經濟”,日本現代法學家川島武宜曾講:在商品經濟中,“‘信守承諾’成了整個經濟得以維持的最根本的規範”。江澤民也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要加快健全市場信用體係,必須根據信用的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的多維意蘊,從三個方麵入手:一是規範以協議和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建立社會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係統,對每個企業的市場信用和社會信用建立數據庫,包括企業的完稅狀況、守法狀況、財產盈虧、產品質量、履約情況和企業法人代表信用狀況等;同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用管理製度,實現信用資源共享和社會監控。二是強化信用的人格性、財產性和責任性,以法律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範圍和取得、查詢、使用誠信資料的資格、方式及程序,明確並強化政府有關部門在建立失信約束機製方麵的職責。三是加強誠信教育,建立市場經濟的倫理道德體係。要把強化誠信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生變量,並用它來扶正抑邪,揚善懲惡,從根本上鏟除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不法行為。
第四,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完善收入分配方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收入分配包括按勞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再分配三種基本方式,其中初次分配主要表現為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結合,分別側重於直接勞動者和生產要素所有者。不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都應當也能夠把效率與公平統一起來,沒有效率的“公平”,隻會導致平均主義;沒有公平的“效率”,不僅背離社會主義原則,也終將帶來整體的長期的低效率甚至負效率。因此,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堅持並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統一的原則,並正確認識和處理現階段的收入差距。理順收入分配關係,規範收入分配方式,主要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強對行政壟斷性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工資性收入的監管,一般都應打破壟斷,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企業內部收入分配機製;二是要完善利潤與工資相互製衡的機製,強化對國有資本收益的考核,使國有資本要素與非國有資本要素同等參與分配,采取各種手段切實維護不同所有製企業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三是要充分認識知識、技術、管理才能持有者的創新性、風險性勞動對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創造社會財富的巨大作用,從分配製度和方式上為這種高層次複雜勞動實現其應有的市場價值創造體製條件;四是要完善“擴中、保低、調高”的再分配調節機製,逐步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個人收入分配格局。
第五,健全社會保障體係,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社會保障體係對於完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調節收入差距、穩定市場經濟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由於生產力水平所限和曆史原因,我國社會保障體係的完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要按照先城鎮、再農村的次序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在城鎮要實行基本保障、強製性補充和誌願性補充保障相結合的三元保障模式;農村社會保障體係的建設,應結合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流轉製度改革統籌考慮,逐步推進,發達地區可先行一步。
第六,進一步改革政府管理機構,轉換政府職能,這是提升市場化水平的關鍵環節。轉換政府職能的關鍵是要從根本上解決“政企分開”問題。政企不分的深層原因是政資不分,因而要使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與國有資本所有者職能分開,將後者的權益和責任轉移到持股公司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實現行政管理係統與國有資產運營體係分開;要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構建一級政權有一級事權、財權、產權、預算、舉債權的對應格局;要切實解決好政府的“越位”、“缺位”、“錯位”問題,強化政府宏觀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完善政府的服務功能;要改革行政審批製度,轉變行政管理機製,從而優化投資和經營的軟環境。
第七,加強市場經濟法製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法製體係。市場經濟既是契約經濟,也是法製經濟,而市場法律體係的不完善和司法執法體係的不規範與軟弱,則是製約市場化進程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完善有關規範和調整產權關係的立法,依法切實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各類市場主體獨立的財產權利;要適應市場體係特別是生產要素市場的新發展,適時調整和設立相關法律法規;要完善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和管理的法律製度,加強重要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立法;要調整、修改與國際貿易規範不協調、不銜接的國內法,為在參與經濟全球化中有效維護我國企業的正當權益和國家經濟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司法執法體係建設,真正以法律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規範市場秩序等等,從而逐步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以市場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來確保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