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周秦道家消費倫理與現代市場倫理(2 / 3)

第三,少私寡欲的途徑。老子提出“見素抱樸,少私寡欲”(《老子·第19章》)。“寡”的程度是以“實其腹”為限。老子並不主張根絕人的所有欲望,他肯定人的基本的、生理的自然欲望,這是人的生存欲望否定、排斥的是人為的欲望,這是享受性的欲望。“是以聖人為腹不為目”,“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老子·第64章》)。聖人也是有欲望的,但其欲望在於不欲,即不欲“難得之貨”。違背人性自然的、過多欲念的人為之欲是老子所反對的。有人根據《老子》多處講到“無欲”,甚至說“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老子·第13章》),而認為老子主張禁欲、甚至要消除肉身。這其實是對老子的極大曲解。這裏的“無欲”、“身”應當做超出必要生活之外的“人為之欲”來講。後來莊子也指出:“夫恬淡寂漠,虛無無為,此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質也。”(《莊子·刻意篇》)不可否認,隻要是人的消費行為,就不可能是純粹的自然欲望的消費,因為人的一切行為都已被社會化。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判定哪一種消費是積極的、合乎自然的消費,哪一種消費是不必要的、享樂性的消極消費。“少私寡欲”有助於抑製社會的貪欲之風和個人的自私自利行為,更有利於淨化人的靈魂,提升人的精神境界。

第四,知止知足的應對。“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老子·第46章》),追求無止境的欲望,不可能獲得心境平和。“持而盈之,不如其已”(《老子·第9章》),對於外部財物,最好的辦法是適可而止,“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久”(《老子·第44章》)。知止是對貪求行為的節製,知足則是對無限貪求欲心的製止,這是心理上的。如能內心知足,自然不會再勞心傷神地去貪,隻有知足才能徹底製止人為之欲。如果隻有外在的知止,而無內心的知足,則此知止必然是暫時的、被動的而非自願的,是為了避禍才做的,因此,一旦有可能,仍會繼起貪心。隻有內心能知足,才會徹底止欲,不再貪求。故“知足者富”(《老子·第33章》),“知足之足,常足也”(《老子·第46章》),隻有內心知足的人才是天下最富有的人。儒家並不是不追求富貴、不追求享樂,而隻是壓抑自己的情欲,用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行為。這隻是行為上的知止。而這種“迫性閉欲,以義自防”的結果是:心情鬱悶,“形性屈竭”,還是不能止己之情欲,“故莫能終其天年”。可見,“儒者非能使人弗欲,而能止之;非能使人勿樂,而能禁之。使天下畏刑而不敢盜,豈若能使無有盜心哉”(《淮南子·精神訓》)。止欲、禁樂、畏刑而不敢盜都隻是治標之術,而治本之策則在於改變人們追求享樂的消費價值觀念,使人弗欲,無有盜心,淡化人們對物欲的追求。在這一點上,可以說,老子要比孔子高明得多,也深刻得多。

@@@二、老子尚儉倫理的特點

在中國文化傳統中,“崇儉黜奢”是其消費觀的主流。無論是儒、墨、道哪一家都主張“儉”,隻不過各有其不同的評定標準和目的。儒家的消費倫理以“禮”為評價規範,以維護“禮”的等級製為目的。墨家以“利”為標準,以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而道家則不同,其消費倫理觀是解決人的深層次生存問題,旨在追求一種和諧的、自我滿足的知足狀態,以順乎自然、公平無私、和諧自由為特點,在消費倫理的評價標準、價值指向和價值追求上與儒家、墨家具有不同之處。

1.以“自然”為消費倫理的評價標準

孔子在消費問題上主張“節用而愛人”,“奢則不孫,儉則固;與其不孫也,寧固”(《論語·述而》)。何謂儉、奢呢?孔子是以“禮”來規範消費的。在孔子看來,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交往、祭祀等活動中,應該嚴格遵守“禮”的規定,並以此來判斷消費行為是否合倫理性。孔子主張貴賤有序,貧富有差,消費有別,其消費理念是以等級製為基礎,以符合還是超過等級所對應的消費水準為衡量標尺。當季氏超越等級,“八佾舞於庭”時,孔子譴責道:“是可忍,孰不可忍。”(《論語·八佾》)當然孔子本人也是根據“禮”的要求,在衣食住行方麵,“食不厭精,膾不厭細”,“割不正不食”(《論語·鄉黨》),“以吾從大夫之後,不可徒行也”(《論語·先進》)。這種消費標準是與當時的宗法等級製相適應的。墨子也主張“去其無用之費”,即節用,斷定“節儉則昌,淫佚則亡”(《墨子·節用中》),其消費倫理的關注點在於國富民強,其評價消費活動的標準是“有用”。財富用在“有用”的地方,就符合節用的原則,否則就是奢侈。在衣飾方麵,“冬以禦寒,夏以禦暑”,“適身體,和肌膚……非耳目而觀愚民也”(《墨子·節用中》)。飲食方麵“足以充虛繼氣、強股耾、耳目聰明則止;不極五味之調,芬香之和,不致遠國珍怪異物”(《墨子·節用中》)。老子的消費倫理在“節儉”這一點上與孔、墨相同,他與後者一樣關注消費的社會現實意義,看到了節儉所帶來的對國對民的益處,可謂有著共同的智慧。但是老子比孔、墨的認識更為根本與豐富。他透過日常現象層麵,從道性根本上來解釋尚儉、質樸的淵源,更關心的是人的生存狀態。其評定消費合乎倫理性的標尺在於,是否有利於生命質量的提高,是否有利於人作為真正人的存在與發展,是否真正循道、體道、行道。他所追求的是一個不需心智造作,不需意誌掙紮,而能符合自然的生活。

2.公平無私的消費價值指向

對於老子哲學,有人以為僅僅是出世哲學,關注的是宇宙本體及其運轉,不關注社會。這有失偏頗。老子闡發“道”的本體及其落實到具體事物的過程,就是為了說明其社會理想和人生目的。這可以從其對消費中公平問題的關注顯現出來。老子生活的春秋時代,戰亂不斷,貧富懸殊。“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老子·第77章》),“天之道,利而不害”(《老子·第81章》),可是現實的人之道,則“損不足以奉有餘”(《老子·第77章》)。現實“人道”世界並不人道,而是有違“道”的要求。在這種狀態下,是不太可能實現老子的“自然”消費境界的。老子極不滿於現實的這種不公平,於是呼籲在有限的、較貧乏的社會財富消費上,能夠破除名分,使所有的人都能根據個人的個性喜好,有同樣的消費狀態。他希望治國者能夠像聖人一樣做到“常無心,以百姓心為心”(《老子·第49章》),無私不爭以達致公平。“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老子·第51章》),這是道性無私的體現。“孔德之容,惟道是從”(《老子·第21章》),因此“人之道,為而不爭”(《老子·第81章》)。“聖人不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老子·第81章》),每個人若能減少自己的爭搶之心,消費的公平才有實現的可能。當今科技時代,物質生活的提高不僅不能使人感到滿足,反而使人感到精神空虛、痛苦。擴大到國家,為了滿足物質欲望,往往為爭奪原料、市場,互相侵伐,世界為此而不得安寧。老子主張不論大國或小國、治國者或百姓,對待財富、物質消費都應該保持平常心,“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老子·第22章》)。太多的物質上的刺激隻能削弱和鈍化人的自主性,使人難以達到精神上的滿足。

3.追求消費倫理的個體自由與和諧

老子曰:“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穀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老子·第39章》)此處的“一”是指“道”。“一”是何意?就是和諧、完備、無紛爭。在理想社會生活中“聖人抱一為天下式”(《老子·第22章》),侯王得一以為天下正(《老子·第39章》),在這樣的社會,個人的消費並不損害他人的合理消費,社會各個階層的正當欲望都得以滿足。但是現實的貪欲與奢望往往使人不能正確對待物我關係、人我關係。老子提出“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老子·第80章》)。有人以為在小國寡民的社會,不可能有精美飲食、舒適居室、華美服飾等,因而否認老子的理想社會存在的可能性。其實沒必要去深究這一問題。曆史上又有哪位思想家設想的理想國或大同世界得以實現呢?那隻是他們的寄托與引領後人探索的路標。這裏老子講的是一種超脫的狀態。即便是粗茶淡飯,也會有甘之若怡的感覺,“雖有榮觀,燕處超然”(《老子·第26章》),也許用康德的話更能深刻理解老子為何主張“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寓意:因為當個人存在於人際關係之中時,他原有的自足本性就受到嫉妒、自卑欲和所有欲等結合在一起的敵對的傾向性的襲擊,因此人們會互相促使道德的墮落,互相促使做惡事。也正如盧梭所言:“人之所以能夠獨立,不是由於他的臂力而是由於他的心靈的節製。不論什麼人,隻要他的欲望少,他就可以少依賴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