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能讓警察流血又流淚。增設“襲警、辱警”罪。為了體現對警察權益的特殊保護,很多國家刑法中都規定了一項單獨的罪名——“襲警罪、辱警罪”,以區別於普通的傷害罪。因為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意誌,對警察執法權益的侵犯,就是對國家意誌的挑戰。所以,英國、日本、法國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中,對侵犯警察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及其製裁措施,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英國警察法》集中規定了5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以及刑罰處罰。在一些國家,“侮辱警官”也是一項罪狀。但在我國,對警察執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遠遠不夠。在新《憲法》中,隻是把警察在執行公務中受阻礙、侮辱、毆打等人身攻擊歸入一般的“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並沒有把警察的特定權利明確單列,更談不上什麼處罰條文了。即使在“警察自己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也隻是作了籠統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因此,建議立法部門在《刑法》修改中考慮單獨設立“襲警、辱警罪”,用法律築起一道保護警察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的合法權益的特殊屏障。
成立民警權益保護委員會。隨著侵害警察執法權益現象的日益突出,上海、北京、廣東、深圳、南京、杭州、四川等公安機關相繼成立了警察工會、權益保護委員會等維權機構,這些機構主要受理民警在執法中權益受到侵害的有關事項,受理範圍包括民警在正當執法和執行公務時,受到汙言穢語謾罵、唾吐等嚴重的侮辱;情節嚴重的人身傷害以及受到誣陷、誣告或家庭、家屬受到尋釁報複,等等。在受到侵害時,民警可以書麵、口頭或電話向維權機構投訴,維權機構將及時開展調查或複查,與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同時對受到人身傷害的民警進行慰問和撫恤。在民警受侵害處於緊急狀態時,維權機構還有權責成有關部門采取適當的應急性保護措施。筆者認為,這些來自各地公安機關自身的做法,盡管還沒有成為全國普遍性法律,但卻標誌著對民警執法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工程建設已經啟動。筆者建議,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應以紀委、監察、督察為主,紀委、監察、督察的指導思想應從查民警“過”,挑民警“刺”,找民警“茬”,轉到維民警“權”,護民警“益”上來。成立專門班子,局長當維權委員會主任,因為局長相當於一家之長,民警工作受了委屈家長不站出來,人家還會欺侮你!聘請法律專家任顧問,聘請著名律師受理日常事務。一旦官司打贏,正義伸張了,還要大張旗鼓進行宣傳,讓世人知曉,警察權威的神聖不可侵犯,真正把維護民警執法權益當成一件正事來辦,真正把民警人權保護落在實處。
(四)以平常心善待警察。警察既是一種神聖的職業,也是謀生的手段。警察既是執法者,也是消費者;警察既是國家公務員,也是人民群眾的一部分。
對警察的看法不能超前或拔高,要科學、唯物、現實地看待當代警察。
境界不要拔高。民警是普通平凡的人,有七情六欲,要養家糊口,他們的思想、意識隻能是現階段接觸多種現實的反映,與常人無異。民警每天想的,不外乎是幹好本職工作,安排好個人生活。思想政治工作要在解決現實問題、提高針對性上狠下功夫,過於理想化、虛擬化,必然導致“空穀效應”。
義務不要無邊。由於政治家們崇高的政治目的,由於警察職權不能科學定位的製度缺陷,大量的超出警察職權範圍的非警務活動累得民警眼冒金星。“有困難找警察”“有難必幫”等流行全國、家喻戶曉的口號,令多少民警一次又一次麵臨尷尬。據汕頭市公安局110接警統計,每天90%以上的是諸如送病人上醫院、開門鎖、排下水道等各類救助。重慶市渝北公安分局黃泥螃派出所的民警曾經給一對打夜麻將早上懶在床上的夫妻,送去過油條、豆漿。還有在廁所蹲坑要求民警送手紙、要求漂亮女巡警提供性幫助等荒唐要求。漂亮的口號和腦門一熱樹立推廣的典型,雖然暫時贏得了掌聲,卻令無數民警陷入了無邊的苦惱。公安機關的正規化建設,必須首先界定和分清警察的權職和義務,否則,就無從“規”起,既然警察的重要作用在和平年代超過軍隊,那麼,全國警察就應統一納入國家財政,統一吃“皇糧”,仿效軍隊體製管理,否則,再怎麼改革,也無從“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