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有人說,法院和軍隊正就是為了對付這種匪徒而設立的:政府是一個公司,確切地說,不是一個保險公司,因為它是不保險的,而是一個報複和鎮壓的公司。這個公司課稅所得的稅金是按照財產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財產使那些由政府出資雇來的複仇者和鎮壓者所費辛勞的多寡而分派的。
這決不是絕對的、不可出讓的所有權。在這種製度下,窮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鬥爭!他們為什麼要互相鬥爭呢?為了財產;因此財產就必然伴有對財產的鬥爭!……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窮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們互相鞏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麵,富人的所有權卻必須不斷地采取防衛措施來對付窮人對於財產的本能上的愛好。多麼矛盾啊!
在英國,存在著一種濟貧稅:有人要我去繳納這種稅。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所有權與一千萬可憐蟲的饑餓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呢?當宗教告誡我們要幫助我們的弟兄時,它規定的是一種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個立法的原則。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負擔的一種道德義務,但不能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為一種可以強加於我的政治負擔,更不能把它當作一種求乞製度的根據。如果我樂意,如果我同情別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舍;那就是哲學家所談起的而我對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願意人家來勉強我。不能強製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說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別人權利的限度內可以盡量享受自己的的權利,這是關於自由的一個真正的定義。要知道,我的財物是屬於我的,誰也不能對它有絲毫的要求:我反對把神學上的第三種道德提到議事日程上來。①,①在《關於星期日的講話》(第2章)中,人們就已經可以讀到:“慈善、人道、施舍等名詞在希伯來文中是沒有的;所有這一切都是用正義這個名稱來代表的。”——原編者。
在法國,大家都要求發行利率較低的新公債券去倒換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債券;人們所要求的是完全犧牲一種財產。如果國家有急迫的需要,人們是有權這樣做的;但是憲章所答應的公平的預付的補償金在哪裏呢?不但沒有,甚至這種補償金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補償金等於所犧牲的財產,那麼這種倒換措施就是無益的了。
在公債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現在的處境就像加來城被愛德華三世包圍起來時它的士紳認為它所處的情況一樣①。那個戰勝的英國人答應保全居民,但他們必須把資產階級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隨意處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幾個人自我犧牲地獻出了生命;在他們說來,這是高貴的行為;我們的那些大臣應該把他們提出來給公債持有人作為榜樣。但是那個城市有沒有權利把他們交出去呢?肯定說是沒有的。安全權是絕對的;國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犧牲自己。對於這個原則,站在敵人射程之內的哨兵並不例外;一個公民在哪裏站崗,國家就和他一起在哪裏冒著危險:今天輪到一個人,明天就會輪到另一個人;當危險和忠誠是共同的時候,脫逃是極大的罪行。沒有一個人有權逃避危險,沒有一個人可以被當作替罪羊:該亞法②的格言——一個人為整個民族而死是正確的——是亂民和暴君的格言,他們是社會墮落的兩個極端。①此處指百年戰爭中的史實。——譯者,②該亞法是古代猶太人的大祭司,他曾判處耶穌死刑並迫害信徒。——譯者。
有人說,一切永久性的證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這個民法的原理應用於國家,對於那些希望回到勞動和財產的天然平等狀態的人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從所有人的立場和主張倒換公債的人的意見來看,這是宣告破產的論調。國家不僅是借債人,它是所有權的保證人和保護人;由於它能在可能範圍內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證那種最鞏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權。那麼,它怎麼可以強製那些對它表示信任的債權人作出犧牲,並在以後對他們談起公共秩序和財產的保障呢?如果這樣做法,國家就不像是一個還債的債務人,而像是一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這個公司把股東誘進騙局,違背它正式的諾言而強迫這些股東放棄他們資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還不僅是這樣。國家是在一條共同的法律之下通過結社行為而結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個大學校。這個結社行為保證所有的人能占有他們的財產;對於一個人所保證的是他的田地,對於另一個人是他的葡萄園,對於第三個人是他的地租,對於本來自己可以買進一些不動產而他卻更樂於支援國庫的公債持有人,則是他的公債。除非給與適當的補償,國家不能要求公民犧牲一壟田地或一角葡萄園,它更無權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麼有權減低公債的利息呢?如果要使這個減息的權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須讓公債持有人能夠給他的資金另外找到一個同樣有利的投資場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個國家,既然倒換公債的原因、即以較低的利息借得款項的權力純由國家所掌握,那麼這個公債持有人能到哪裏去投資呢?所以一個以所有權原則為基礎的政府如不得公債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債。在其他各種所有權受到尊重的情況下,存放給共和國的資金是無權加以觸犯的財產;如果強製償還,就公債持有人的關係來說,那就是撕毀社會契約,就是把他們摒諸於法律保護之外。
關於倒換公債的一切爭論可以歸納如下,問: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債券的四萬五千戶陷於貧困,是不是合乎正義?
答:當七、八百萬的納稅人隻須各繳納三法郎的捐稅時,卻要強迫他們各繳納五法郎,這是不是合乎正義?
首先,明顯的是,答非所問;但是,為了使問題的症結表現得更加清楚,我們不妨把問題改變一下:當我們把一百個人交付給敵人就可以拯救十萬人的時候,還讓十萬人去冒生命的危險是不是合乎正義?讀者,請您決定吧!
所有這一切,是主張維持現狀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換的措施遲早是要實現的,所有權是會受到侵犯的,因為不可能有別的辦法;因為那個不是權利而被當作權利的所有權必然會通過權利而趨於消滅;因為事物的力量、良心守則、物理的和數學的必然性最後一定會把我們思想上的這個錯覺摧毀掉。
在此我扼要地總結地說一下。自由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因為它對於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對於物質那樣,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non)條件;平等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因為沒有平等權就沒有社會;安全權是個絕對的權利,因為在每個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別人的一樣珍貴的:這三種權利是絕對的,這就是說,它們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因為在社會中,每個成員給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換自由,以平等換平等,以安全換安全,以肉體換肉體,以靈魂換靈魂,永遠如此。
但是所有權,按照它語源上的意義和法學上的定義來說,是社會以外的一種權利:因為顯然可以看出,如果每個人的財富是社會的財富,一切人的地位就會是平等的,因此說所有權是一個人可以隨意支配社會財產的權利,那就不言而喻是矛盾的了。所以,如果我們為了自由、平等、安全而聯合起來的話,我們為了財產就不是這樣;所以,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天然權利,那麼這種天然權利就不是社會的,而是反社會的。所有權和社會是兩件絕對不相容的事。團結兩個所有人和把兩塊磁鐵通過它們兩個同性電極而接聯起來是同樣不可能的事。不是社會必須滅亡,就是它必須消滅所有權。
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天然的、絕對的、不因時效而消滅的和不可出讓的權利,那麼為什麼人們在一切時代中對它的起源會眾說紛紜呢?因為這是它的與眾不同的特征之一。一種天然權利的起源!我的老天爺!誰曾查究過自由、安全或平等的權利的起源呢?它們是由於我們生存這一事實而存在的:它們和我們一起出生、一起生存和一起死亡。的確,對於所有權來說,情況就大不相同。按照法律,所有權甚至是可以沒有所有人而存在的,像一個沒有主體的官能那樣。對於一個還沒有受胎的人類生命,以及對於一個已經死去的八十來歲的老人,所有權都可以存在。然而,雖然它具有這些好像是從永恒和無限中得來的奇妙的特點,人們卻從來就沒有能夠說出所有權究竟是從哪裏來的;博學之士對於所有權的起源問題還在互相爭論。隻有在一點上,他們的意見好像是一致的:即所有權的確定性從屬於它的來源的可靠性。但是這種意見的一致是對於他們全體的譴責。為什麼他們在沒有弄清起源問題以前就承認了這種權利呢?
某些人極不喜歡別人對所有權的所謂根據進行調查和對它的荒唐無稽的並且也許是可恥的曆史進行研究。他們希望別人同意下列有關的意見:所有權是一種事實,它一向是存在的,將來也永遠會存在下去。有一位學者蒲魯東①在他的《論用益權》中就是從這點出發的,他認為所有權的起源問題是一個迂腐的毫無用處的問題。我願意相信他們的願望是由一種值得稱道的愛好和平的情感所引起的;如果我看到我的所有的同胞都能享有足夠的財產,也許我會同意這種願望,但是……不……我是不願同意的。①讓-巴蒂斯特-維克多·蒲魯東(1758—1838),比埃爾·約瑟夫·蒲魯東的六等親的從兄,第戎法學院院長,曾發表過《關於人的身分和關於民法法典緒論的研究,論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地麵權,論公產或主要是與公產有關的財產分類》。——原編者。
人們認為可以當作所有權基礎的根據有兩個:占用和勞動。我將先後從它們的各個方麵詳細地加以研究,並且我要·提醒讀者,無論人們引據的是兩者中的哪一個,我將從它那裏得出無可置辯的證據,證明當所有權是合乎正義和可能的時候,它一定是以平等為必要條件的。
英國不淡泊輸贏,但更要享受過程。老師並不是教學生去學老莊的超脫,淡泊輸贏結果;相反,英國學校裏,“輸贏”二字總被掛在嘴上,因為各種比賽名目繁多,充滿學生的學校生活,但正因為比賽多,每個學生都有機會領略到老師所要傳達的信息:你會贏,但不會每次都是你贏,每個人都有贏的時候,也有輸的時候,要緊的是享受參與的過程,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不少移居英國的移民感觸最深的是,英國人對人生的選擇往往是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即使這事兒不合潮流,也不時髦。
不要妨礙別人
英國的社會道德教育,還有一點令人印象至深,那就是從小教育小孩子要學會照顧自己,同時注意不要妨礙他人。這其實就是公德與私德的分水嶺,也有人稱為“對陌生人的道德要求”。
英國小學很重視培養孩子的獨立能力,個人清潔衛生、學習用具收拾整齊等都在道德教育範圍之內。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西方其實有很相似但也許更為積極的說法:希望別人如何對待自己,就要照這樣對待別人。
英國社會的方方麵麵,到處滲透這一思維方式。就拿交規來說,為什麼可見度良好時不能打開車尾霧燈?別人超車時為什麼要把遠光燈改成近光燈?開車時如果考慮別人的處境,考慮可能會給別的道路使用者帶來的危險,也就意味著考慮自己行車的安全。一部英國交規,處處體現著這個並沒有明說的道理。[4]最看重的是友好。
在英國人的眼睛裏,看一個人最重要的是他是不是友好,和他的職業、性別、收入、教育、私生活都無關。他們教育孩子從小要善待一切生命,包括動物、植物等。天氣好的時候,他們會帶孩子到農場去看看大自然,或者在自家的花園。即使像螞蟻這樣的小生命,即使在夏天廚房爬滿了螞蟻的時候,他們的媽媽一邊消滅螞蟻,一邊告誡他們的孩子,絕對不能玩弄螞蟻,不能讓它們死得太痛苦。而且隻要打一兩個就可以了,這樣其他的螞蟻會發出警報,讓其他的同伴不要到這裏來了,或者把螞蟻捉到小瓶子裏,然後拿到花園去放生。
有次孩子們養的金魚巴裏死了,對一條養了快三年的金魚來說確實不容易了,每天欣賞搖滾樂能活那麼久也該安享天年了。孩子的媽媽讓他們打電話告訴正在上班的爸爸這個壞消息,第二天還在附近的教堂舉辦了個簡短的葬禮。安格斯居然還誇張地做了個噩夢,說夢到巴裏了,媽媽對他們解釋說,生命總有結束的時候,但是巴裏活得很開心,因為大家都愛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