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英國對所有權的承認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隻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所有權的特征:(1)所有權具有一體性;(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所有權(ownership)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一種製度。一個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權為何物,或在其製度安排中僅給予所有權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認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隻不過意味著“當下你我所持有的”,這個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個與的世界不同的世界裏。但是為了弄明白他們的世界為什麼會不一樣,為了評價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權”的這一模糊設想或所有權在20世紀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發生變化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對“所有權是什麼”有一個清晰的理概念。
所有權所內涵的標準的附屬於財產的要件權利義務(incidents),即:通常情況下,適用於特定成熟法律製度所承認的、對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製度所承認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義務,以及或其他附屬於財產的權利義務要件。這樣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權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個人所有權這一的“自由主義”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製的觀概念,盡管,在某些場合下,它們亦可叫做所有權。
其次,法律製度為決定“誰擁有某物”所采用的規則的種類以及,在多個主體都對主張對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權利的情況下,誰享有優先權的問題。再次,分割所有權(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這裏,標準的附屬於財產的權利義務要件由兩個或多個主體分割所有。最後,分析社會利益對所有權所作的限製,以及所有權與公共管理之間的關係。這種論述順序具有如下優點:隻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權的標準情形,它的變體和或可能的替換形式,就會通過對比,顯得更為清晰,也更易於理解和評價。另外,這種處理也並不意味著提前臆斷了對私人所有權應擴張至何種程度以及公共利益應對它作何種程度的修正這一下述問題作了預先判斷。即:私人所有權應擴張至何種程度?公共利益應對它作何種程度的修正?這些一問題盡管不屬於論述範圍,但也隻有在對所有權觀念做了足夠的分析後,才能真正理解。
下麵我們一起來探討跨世紀人才研究院提出的,第三節:作為對所有權的承認和它的基礎的民法問題。
包梯埃好像認為所有權完全和王權一樣是神授的權利:他把它的根源一直追溯到上帝本身(AbJoveprincipium)。他就是這樣談起的:“上帝對宇宙和一切包含在宇宙中的事物具有最高支配權(Dominiestterraetplenitudoejus,orbisterrarumetuniversiquihabitantineo)。為了人類,他創造了世界和世界所包含的一切生物,並給與人類對這些生物一種從屬於他們的支配權:‘你派世人管理你雙手所造的東西,使萬物都伏在他們的腳下,’《詩篇》的作者這樣說。②上帝創造世界完畢後,在把它交給人類時向我們最初的祖先說了這幾句話:‘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等等。③”①包梯埃(1699—1772),有名的法國法學家。在他很多的著作中,這裏可以特別指出:《論財產支配權,論占有權的續篇》。——原編者。②參看《舊約詩篇》第8篇。——譯者。③見《舊約創世記》第9章。——譯者。
在這個莊嚴的開端之後,誰能不相信人類是像一個大家庭那樣,在一個尊嚴的父親保護之下,過著友愛團結的生活呢?可是,老天爺!多少兄弟在互相敵對啊!有多少不慈的父親和多少揮霍浪費的子女啊!
上帝把世界給予人類:為什麼我什麼也沒有得到呢?他使萬物都伏在我的腳下,而我連睡覺的地位都沒有!他通過他的解釋者包梯埃的器官給我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啊,博學的包梯埃!您認為做和說一樣容易;但是您必須給鳥一些青苔,好讓它去做窠。
“在人類蕃殖起來以後,人們就在他們之間分配土地和地麵上大部分的東西;從那時起,分給每個人的東西就專門屬於他的了:這就是所有權的起源。”
還是請您談談占有權吧。人們曾經生活在一種共產主義的社會中;這種共產主義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關係不大。那時沒有所有權,甚至也沒有私人占有。由於占有的產生和發展慢慢地迫使人們從事勞動以增加生活必需品,人們就正式地或默認地(這與本題無關)協議規定,唯有勞動者才是他的勞動成果的所有人;這就是說,人們隻是宣布了這樣一個事實:以後任何人不勞動就不能生活。因此,必然的結果是,要想在生活必需品上得到平等,就必須提供相等的勞動;並且,要求得勞動相等,就必須有相等的勞動工具。凡是不勞動而憑暴力或策略攫取別人的生活必需品的人就破壞了平等,他就自居於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無論是誰,如果借口比較勤勞而霸占了生產手段,也是摧毀了平等。在那時,平等既然是權利的表現,凡是侵犯平等的人就是非正義的。
因此,勞動產生了私人占有,即及物權。可是這個權利適用在什麼東西上呢?顯然是生產品而不是土地。阿拉伯人始終對此抱著這樣的見解;並且根據凱撒和塔西佗的報告,古代的日耳曼人也是這樣來體會的。“阿拉伯人”,西斯蒙第①先生說,“承認各人對他自己所豢養的牲畜的所有權,他們對於耕種一塊土地的人可以取得收獲物這一點,也無異議;但是他們不明白為什麼另一個人、即和他同等的人就不能輪流地去耕種那塊土地。在他們看來,先占人的權利所造成的不平等不是以任何正義的原則為基礎的;而當所有的土地落入某些居民的手中時,這些居民就取得了對那些土地的獨占權,這種獨占權是有利於他們而不利於他們所不願向其屈服的本國其餘的居民的……”
①西斯蒙第(1773—1842)是日內瓦一個耶穌教傳教士的兒子;起初,他是亞當·斯密學派正統派的經濟學家。他發表過《商業財富論》(1803);後來麵對著大工業“危機時期”工人們悲慘的景象,他在他的《政治經濟學新原理》(1827)中有力地揭穿了人剝削人的情況。——原編者。
在別的地方,人們已經分享了土地。我承認在勞動者之間因此產生了一種比較鞏固的組織,並且這種固定而長期的分配方法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②,但是這種分配怎麼會在大家原先享有不能出讓的占有權的物品上麵給每個人造成一種可以移轉的所有權呢?就法學的用語來說,從占有人變為所有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這個變化無形中承認了在原始時代的審判中可以同時進行請求占有和確認所有權;而那些分享土地的人相互之間的租讓行為,就等於是把天然的權利進行交易。原始時代的農民,同時也就是原始時代的立法者,不像我們的法學家那樣的博學,這點我是同意的;並且,如果他們真是那樣博學的話,他們也不會做得更壞:所以他們當時沒有預料到私人占有轉變為絕對所有權的後果。但是,為什麼那些後來規定及物權和對物請求權的區別的人沒有把它應用到所有權原則的本身中去呢?
②這裏指出了私有財產因為對社會有益而被證明為合理的這一點,但作者的注意力並不局限於此;在幾頁以後,作者將提出遺產繼承權是一種保持平等分享的合乎自然的和正義的手段。——原編者。讓我提醒法學家注意一下他們自己的原理吧。
所有權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話,也隻能是一個(Dominiumnonpotestnisiexunacausacontingere)。我可以用幾種不同的名義實行占有;我隻能根據一個名義而成為所有人(Non,utexpl-uribuscausisidemnobisdeberipotest,itaexpluribuscausisidempotestnostrumesse)。那塊我已開墾並耕種的、我已在上麵蓋了房屋的、養活著我自己、我的家屬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這樣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義;2.以勞動者的名義;3.根據在分割時把這塊土地分配給我的社會契約。但是所有這些名義的任何一種都沒有給我所有權。因為,如果我企圖以占用為依據,社會就可以對我說:“我在你以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勞動作為有利於我的根據,那麼社會就會說:“隻有在這個條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約,社會就會反駁說:“這些契約所確切規定的,隻是用益權人的資格。”可是,所有人所能舉出來的,就隻是這樣的一些根據;他們從來沒有能夠找出別的根據來。事實上,每一種權利——這是包梯埃這樣說的——都可以在享有權利的人身上得到一個產生它的原因;但是,在這個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這個會像影子那樣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來說,隻存在著一些占有的根據,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權的根據。所以,既然產生權利的原因並不存在,社會怎麼會去承認一種於它本身有害的權利呢?社會在許可占有時,怎麼會賦與所有權呢?法律怎麼會核準這種權力的濫用呢?
德國人昂西雍①對此作了答複:①昂西雍(1767—1837),生於柏林,牧師,作家,政治家,保守思想的辯護人和折衷主義的哲學家。——原編者。
“某些哲學家主張,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於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塊地、一棵樹)的時候,隻能在他對這物體所作出的改變上,在他給與這個物體的形狀上,而不是在物體的本身上獲得一種權利。這是多麼無謂的區別!如果形狀能夠和物體分離開來,也許還可以有懷疑的餘地;但是由於這種情況幾乎總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於可見世界的各個部分的行為就是所有權的根據,即財物的最初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