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英國對所有權的承認(2 / 3)

這是多麼無謂的借口!如果形狀不能和物體分開,所有權也不能和占有分開,那就必須均分占有:無論如何,社會總還保留著對所有權規定一些條件的權利。我假定一塊被私有的土地能夠產生總額為一萬法郎的收益;並且這塊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這種情況)。我還假定,按照經濟上的計算,每個家庭每年消費的平均額是三千法郎;這塊土地的占有人應當負責以善良家長的態度加以經營,他應當繳納給社會一筆等於一萬法郎的款項,其中除去經營的一切費用和維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這筆上繳的款項並不是地租,這是一種補償。

那麼,如果有一個司法裁判機關作出下列的判決,那成了什麼樣子呢?

“既然勞動把一件東西的形狀改變得如此厲害,以致除非把物體毀掉就無法把形狀和原物分開,所以必須或者剝奪社會或者使勞動者喪失他的勞動果實。

“既然在其他一切場合,對於原材料的所有權能使人獲得在除去成本後所剩下的增加到物體上去的附屬物;而在這個場合,對於附屬物的所有權卻應該使人獲得對基本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靠勞動而取得財產的那個權利,決不能對個別的人行使;它隻能對社會發生效力。”

這就是法學家推論所有權時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製定是為了確定人們的相互之間的權利,即確定各人對每一個人和各人對全體的權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項就能構成似的,法學家總是不注意最後的一項。隻要人和人相對抗,財產就成為財產的抗衡力,並且這兩種力量相互之間就能建立起平衡來;等到人處於孤立狀態,即當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會相對抗時,法學就立刻不能發生作用了:西密斯①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個稱盤。

①西密斯,希臘神話中代表司法的女神,手持天平。——譯者。請您聽聽雷納城的那位教授、博學的杜利埃的話吧:“由於占用而獲得的這種優先權怎麼能夠變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權的呢,為什麼這個所有權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後仍舊繼續存在,並且人們可以要求收回呢?

“農業是人類蕃殖的一個自然的結果,而農業反過來又有利於人口的增長並使人們有必要建立一種永久性的所有權;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把握得到收獲,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種呢?”

如果要安定種田人的心,那麼保證他對於收獲物享有占有權就夠了:我們甚至可以答應,在他自己繼續從事耕種的期間,維持他對土地的占用權。這就是他有權希冀的全部內容,這就是文明進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權啊所有權!既然一個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種土地,誰有權力讓他享有這種收回土地的權利呢?誰可以要求享有這種權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權,僅僅耕種是不夠的;必須要有一些具體的法令和執行這些法令的官吏;總之,要有文明的國家。

“人類的蕃殖曾使農業成為必要;有必要保證耕種者得到他的勞動果實這一點,使人們感到必須建立一種永久的所有權並製訂保障這種所有權的法律。所以我們應當把文明國家的確立歸功於所有權。”

是的,說到我們的文明國家,像您所創造的那樣,它最初是專製政治,後來是君主製,後來是貴族特權製,如今是民主製,但始終是暴政。

“如果當初沒有所有權這一紐帶,就永遠也不可能使人們服從法律的有益控製;如果當初沒有永久性的所有權,地麵可能繼續是一片廣闊的森林。所以我們應當同意那些最審慎的作者的說法,即:如果說暫時性的所有權或由占用所產生的優先權在建成文明社會以前就已存在,那麼像我們今天所知道的那種永久性的所有權卻是民法的產物。民法規定了以下的原則:所有權一旦獲得之後,除非由於所有人的個人自願行為,永遠不會喪失,並且甚至在所有人失去了對物的占有或持有之後而該物處於第三者的手中時,所有權仍然可以得到保持。

“所以所有權和占有在原始時代是混淆在一起的;通過民法,它們才變成彼此不同的和獨立的兩件事;按照法律的用語來說,兩者毫無共同之處。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在所有權方麵發生了多麼奇妙的變化,民法使自然受到了多麼大的改變。”

因此,在確立所有權的時候,法律並不是一種心理事實的表現、一項自然法的發展、一種道德原理的應用。它已經逾越了它的職權範圍而真正地創造了一種權利。它使一個抽象觀念、一個譬喻、一種虛擬現實化了;並且在這樣做的時候,不去預料可能發生的情況,沒有注意流弊,沒有考慮它所做的是好事還是壞事。它保障了自私心;它讚成了荒謬的主張;它接受了邪惡的願望,好像它有權去填滿一個無底洞和把地獄充實起來似的!盲目的法律,愚人的法律,不能稱為法律的法律;爭吵、說謊和流血的語言。這種法律像社會的守護神似的,始終在被重新采用、恢複名譽、改頭換麵和加強起來;它擾亂各民族的良心、迷糊法學大師們的思想,造成各國的一切災難。它正就是基督教義所譴責的,但也正是被基督教的無知的教士們看作是神一樣的。這些傳教士對於自然和人缺乏研究的興趣,正和他們沒有能力閱讀他們的經文一樣。

但是,法律在創造所有權的時候是以什麼為指導的呢?是受什麼原則支配的呢?它的標準是什麼呢?

萬萬料想不到:這就是平等。

農業曾經是土地占有的基礎,是所有權的起因。如果不在同時保證農民能得到生產工具,那麼保證他得到他的勞動果實這句話就毫無意義。為了保護弱者不受強有力者的侵犯,為了消滅掠奪和欺詐,人們覺得有必要在占有人與占有人之間確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線、一些不能逾越的障礙。人口一年年的增多,農民的貪欲一年年的增長:人們就認為最好是樹立起一些使野心不能逾越的界線,從而可以把野心控製住。這樣,由於需要得到為維持公共安全和每個人的安樂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當然,這種分割從未有過地理上的平均;許多權利,有些是以自然為根據的,但解釋不當而應用得更不恰當,例如繼承、贈與、交易等等便是;其他一些權利,像出身和地位的特權,是一些愚蠢和暴力的不正當的產物,它們都起了防止絕對平等的作用。但是,原則仍舊不變:平等曾經認可了占有,平等又認可了所有權。

既然每年必須給農民一塊可供播種的田地,對於當時的野蠻人來說,與其每年發生爭吵和打架,與其把他們的房屋、家具和家屬不斷地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還有什麼辦法比把一份固定而不得出讓的產業指派給每一個人來得更方便和更簡易呢?

既然必須使遠出作戰的人在征戰結束歸來時不致由於為祖國服務而變得一無所有,並且必須使他能夠恢複他的產業;所以習慣上就規定了:所有權僅憑意圖(nudoanimo)就可以得到確保;它隻有在所有人表示同意和自願放棄時才會喪失。

既然必須使分割時的平等能夠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時候就須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親屬按照血緣和親戚的等級來繼承他們的先人就顯得是合乎自然和正義的了。因此起初隻產生了僅僅承認一個繼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長製的習慣,後來則由於應用了和平等原則完全相反的辦法,承認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親的遺產,而永遠廢止了長子繼承的特權,一直到我們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這些屬於本能性的組織的粗野發端和真正的社會科學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呢?這些從來不知道統計、估價或政治經濟學為何物的人怎麼會把一些方法原則留傳給我們呢?

“法律,”一位現代的法學家說,“是社會的一種需要的表示、一種事實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製訂的,而是由他陳述的。”這個定義並不正確。法律是一種借以滿足社會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來表決的,不是由立法者表達出來的:它是由學者發見並規定下來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①先生專門用了半本書來解說的那樣,最初不過是一種需要的表示和滿足這個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僅僅是如此。法學家們由於抱著機械的忠誠,充滿著頑固的精神,敵視一切哲學,一味喜歡咬文嚼字,所以總是把那些僅僅是善良的但缺乏遠見的人們的輕率的願望當作科學的最後結論。

①弗朗斯瓦·沙爾·路易·孔德(1782—1837),薩伊的女婿,於1814年和杜奴瓦耶一起創辦了活葉周刊《評論》,後來改為合訂本;在1834年,他發表了一部《財產論》,兩冊,8開本。——原編者。

土地所有權的過去的奠基人沒有預料到,這種能夠保留一個人的產業的永久的絕對權,這種在他們看來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權利,包含著轉讓、出賣、贈與、取得和拋棄等等的權利;因而這種權利恰恰有助於摧毀平等,而他們當初卻正是為了保持平等才確立這種權利的。即使他們曾經預料到這一點,他們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據了他們的全部注意力,並且像在類似情況下常常發生的那樣,缺點起初並不太大,而且是難以覺察到的。

這些天真的立法者沒有預料到,如果所有權僅憑意圖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還帶有出租、租佃、在借貸時收取息金、靠交易獲利、授與年金以及對於一塊有意保留但並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稅等等的權利。

我國法學界的這些前輩沒有預料到,如果繼承權決不是自然所給與的保持財富平等的方法,那麼各個家庭很快就會變成具有最大災難性的排斥作用的犧牲者;並且,社會由於受到它的一個最神聖的原則的沉重打擊,將因豪富和窮困日趨極端化而自取滅亡①。①特別是在這裏,我們的祖先把他們十分簡單的頭腦充分地表現出來了。既經規定了在沒有婚生子女的場合可以由堂弟兄來參加繼承,他們竟不能利用這些堂弟兄來平衡兩個不同支係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時存在貧富不均的兩個極端。例如:甲死的時候有兩個兒子,乙和丙是他的遺產的繼承人:這兩個繼承人平分死者的財物。但乙隻有一個女兒,而他的兄弟丙卻遺有六個兒子。顯而易見,如果要同時遵守平等原則和繼承原則,就應該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來分享那兩份產業;因為不是這樣的話,一個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兒結婚,並且通過這個婚姻關係,甲遺留的財產的半數將移轉到另一個家族中去,這是和繼承原則相違背的。而且,丙的兒子由於人數多,他們將成為窮人,同時他們的堂姊則將非常富有,因為她是獨生女:這是與平等原則相違背的。隻要把這兩種表麵上看來是彼此對立的原則結合起來,推廣它的適用範圍,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們今天遭到愚蠢反對的繼承權並不妨礙平等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