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英國對所有權的承認(3 / 3)

無論我們生活在哪一種形式的政權之下,死者控製著生者這句成語永遠是適用的,這就是說,無論被認可的繼承人是誰,遺產和繼承永遠是存在的。但是聖西門主義者希望由官員來指定繼承人[1];其他一些人則希望由死者來選擇繼承人,或者由法律來假定死者所選擇的繼承人:主要的問題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許的範圍之內,自然的願望能夠得到滿足。現在,遺產繼承的真正調節者是偶然的機會或任性的行為;可是,在立法方麵,偶然的機會和任性行為都不能被認為是指導原則。大自然在把我們平等地創造出來之後,其所以給我們指出了繼承的原則,就是為了要避免偶然的機會所引起的種種糾紛;這個原則就像是社會要我們在我們全部的弟兄中推選出我們認為最有才幹的人來完成我們的未竟之業一樣。[1]這裏,蒲魯東對於聖西門主義者的見解解釋得不夠清楚。他們是遺產的仇敵,他們責成一些特設的官員來把財物分配給最有能力去利用它們的人:“財產的移轉,無論是生前或死後,隻能在一種新租約的形式下進行,這個新租約的一方就是一個新的管理人,買賣、拍賣、遺囑、轉讓、典質、抵押、征用等等都不應存在。”(《聖西門學說》,1829年,第12次演講會,蒲格來和哈來維版,第396頁)。——原編者。

他們沒有預料到……。但是難道我有必要再多說麼?結果是顯而易見的;並且現在也不是去批評全部法典的時候。

所以,對我們來說,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權的曆史隻是一種增加學識和滿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實不能產生權利,這是法學上的一個法則;要知道所有權也不能離開這個法則;所以普遍承認所有權的事實並不能使所有權合法化。像對氣象變化的原因和天體運動犯過錯誤那樣,人類對社會的構成、權利的性質和正義的應用也曾經犯有錯誤;因此不能把他們的舊的見解當作信條。印度人被劃分為四個等級;尼羅河和恒河兩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據血統和地位分派的;希臘人和羅馬人曾把財產放在天神的保護之下,在他們之中,劃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儀式一起舉行的;這一切對於我們有什麼關係呢?特權形式的多樣性不能使非正義成為正義;對於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並不能作為反對公民平等的證據,同樣,關於浪漫的維納斯②的那些宗教劇也絲毫不能證明夫婦之間可以不守貞操。①朱匹忒,羅馬神話中的主神,即希臘神話中所稱的宙斯。——譯者。②維納斯,希臘神話中主管美和愛的女神。——譯者。

作為支持所有權的證據,人類的權力是無效的,因為這個必然從屬於平等的權利是和它的原則相違背的;許可所有權的宗教裁斷是無效的,因為教士向來總是為君主服務的,天神說的話總是符合政客的願望的。據說所有權給了社會一些利益,但這並不能減輕所有權的罪過,因為這些利益實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則產生的。

因此,在闡明以上各點以後,下列關於所有權的熱情的讚歌又有什麼價值呢?

“所有權的製定是人類最重要的一種製度……”是的,像君主政體是人類最光彩的製度一樣。

“地球上人類昌盛的首要原因。”因為人類以為正義是他們的原則。

“所有權成為他們的誌願的正當目標、他們的生存的希望、他們的家屬的庇護物;總之,它成為家庭、城市和政治國家的基石。”所有這一切純粹是由生產產生的。

“永恒的原則。”所有權像一切否定那樣是永恒的。

“它是屬於一切社會製度和公民製度的。”由於這個緣故,一切以所有權為基礎的製度和法律都將消亡。

“這是一種和自由同樣可貴的恩物。”對於發了財的所有人才會是這樣。

“的確,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區所以被開墾的原因。”如果農民不再是佃戶,難道田地就會耕耘得更壞些麼?

“它是勞動的道德和保證。”在所有權的製度下,勞動不是一個條件,而是一種特權。

“它是正義的應用。”

如果沒有財富上的平等,正義是什麼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碼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餓的肚子是不知道什麼叫道德的。

“整個的公共秩序。

當然,那就是確保所有權。

“都是以所有權為基礎的。”①

①奇洛:《對於羅馬人的所有權的研究》[1]。[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發表過:《從曆史的角度評介海奈克棲烏斯的羅馬法原理〉》,同年又發表了蒲魯東所引證的那本著作。——原編者。

所有權確是一切現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應該存在的事物的絆腳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總結:占用不但可以導致平等;它還可以防止所有權。因為,既然每一個人隻要生存就有權占用,並且為了要生活,就不能沒有經營和勞動的手段;另一方麵,既然占用者的人數不斷地因出生和死亡而發生變動,因而每個勞動者所能要求的物質的定量也隨著占有者的人數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總是由人口來決定的;最後,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遠不能保持不變,在事實上它就不可能變為所有權。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權人,而這種職能就使他不能成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權人的權利是這樣一種權利:對於托付給他的東西,他要負責;他應當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並發展那件東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張來改變它、減損它或使它變質;他不能分割用益權,使另一個人從事勞動而由他自己來收取利益;總之,用益權人是處於社會監督之下,服從勞動的條件和平等的法則的。

羅馬法上的所有權的定義因此就被推翻了;定義中所說的使用權和濫用權是從暴力中產生出來的不道德的行為,是民法加以批準的一種最荒謬的主張。人從社會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權,隻有社會可以永久地占有:個人會死亡,社會是永遠不滅的。

當我討論這樣簡單的真理時,我的內心感到多麼痛切的厭惡!難道我們今天對它們還有懷疑嗎?難道為了它們的勝利,必須再度武裝起來嗎?並且,如果沒有理智,單靠暴力能夠把這些真理引到我們的法律中去嗎?占用權對於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誌而是由空間和人數的可變的條件來決定的,因此所有權就不能形成。

這個說法是任何法典所沒有規定過的,也不是任何憲法所能采納的!這些是民法和國際法所拒絕采納的原理!

但是我聽到了擁護另一種體係的人們的主張:“勞動!這是所有權的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土地不得買賣,因此法律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問題,依法能夠移轉的不動產主要是房屋。

(1)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製單位或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

(2)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3)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最後我們分析:(一)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後,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則占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占有人超房屋所有權

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可對其提起訴訟或提出請求。

(二)房屋(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1.房屋所有權,有單獨的,也有共有的。單獨的房屋所有權,其效力當然及於其所有的房屋的全部;而共有的房屋所有權,雖然從共有人內部關係上來講,各個共有人或者是各自享其應有部分的權利(按份共有),或者是平等地享有權利(共同共有),但從共有所有權的效力來說,仍然是及於共有房屋的全部。在房屋所有權中。還是一種既非單獨、又非共有的“區分所有”的情形,其所有權的效力範圍,有其獨特之外。

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其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這與物權的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夠符合。但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而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的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為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客體。這些條件有:(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被區分而與建築物其他部分隔離。(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建築物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注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讀者,請您不要受騙吧。所有權的這種新的根據比先前的根據更壞,我現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為明顯的事情和駁斥更加不合乎正義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