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所有權的動因在勞動
現代的法學家因為受到了經濟學家的影響,差不多放棄了太不可靠的原始占用學說而專門采用那種認為勞動產生所有權的學說了。他們在這方麵自欺欺人並以循環論法從事推理。古尚先生說,為了勞動,就必須占用。因此,我接著說,占用權是一律平等的,要想勞動就必須服從平等。盧梭曾經高呼說,“富人們盡管說,‘這道牆是我修建的,這塊土地是憑我的勞動得來的。’人們可以反問:‘請問,你占地的界限是誰指定的呢?我們並沒有強使你勞動,你憑什麼要我們來負擔你勞動的報酬呢?’”①所有的詭辯在這個論證麵前都被粉碎了。①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127頁。——譯者。
但是擁護勞動來源說的人沒有覺察到他們的體係是和《民法法典》根本矛盾的,這部《法典》的全部條文和規定都假定所有權是以原始占用的事實為根據的。如果勞動通過它所產生的私有化作用而單獨產生所有權,《民法法典》就是在說謊,憲章就成為一種妄語,我們整個的社會體係就成了一種侵犯權利的行為。我們在進行本章和下一章的討論時將得出這個結論;在這兩章中,我們將就勞動權和私人占有這一事實本身一並加以討論。我們將在那裏同時看到,一方麵我們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麵,我們的新法學是既和它本身的原則又和我們的方法相反的。
我已經說過,以勞動作為所有權的基礎的學說和把占用作為它的基礎的學說一樣,無形中都包含著財富上的平等;讀者一定迫不及待地要知道我將怎樣從才能上和稟賦上的不平等中推斷出這個平等的定律:他等一會就將得到滿足了。但我應當先讓讀者注意一下爭論中的這個顯著的特征,即以勞動代替占用作為所有權的原則,並且我應當迅速地看一看某些偏見;這些偏見是慣常被所有人所主張的,並且是被規定在立法中的,但卻被勞動學說徹底推翻了。
讀者,您有沒有旁聽過對被告的訊問?您有沒有注意到他的狡辯、繞彎子、遁辭、指東說西和支吾其辭?他被駁倒,他的一切陳述都被推翻,他像一隻野獸那樣被那絲毫不肯放鬆的法官追逐著,他被一個接一個的假設網羅住;他肯定、抵賴、否認、自相矛盾;他用盡了雄辯術的一切策略,他比那個發明了三段論法的七十二種方式的人要更加詭譎和更加巧妙一千倍。所有人在被要求為他的權利辯護時,他就有這樣的表現。起首,他拒絕答複,他叫嚷,他威脅,他藐視;後來,在被迫進行辯論時,他就用狡辯把自己武裝起來,在他的四周安排了強大無比的炮兵陣地,交叉地開火,輪流地和同時地把占用、占有、時效、契約、有史以來的習慣和普遍的承認擺出來進行反抗。在這個陣地上失敗以後,所有人像一隻受傷的野豬一樣,對他的追逐者反撲過來。他激昂慷慨地叫喊著說:“我做的事情還不僅是占用,我已經進行過勞動、生產、改進、改造和創造。這所房屋、這些田地、這些樹木都是我雙手的成績;我把這些荊棘變成一個葡萄園,把這個矮樹叢變成一棵無花果樹;今天我收獲我的辛勤勞動的果實。我已用我的汗水弄肥了這塊土地,我曾把工錢支付給我的工人,他們如果得不到我所給他們的工作,早就餓死了。既然誰也沒有分擔我的勞苦和開支,因此誰也沒有權利來分享我的利益。”
所有人呀,你曾經勞動過!那麼你為什麼又提起原始占用呢?什麼!是不是你對於你的權利沒有信心?還是你企圖欺騙人們並迷惑司法機關呢?因此,趕快提出你的答辯理由來吧,因為這將是最後的判決,並且你知道這是一個將原產退還的問題。
你曾經勞動過!但是在你的義務所促使你做的勞動和把公物私有化的行為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呢?難道你不懂得土地支配權和對空氣與陽光的支配權一樣,是不能因時效而歸消滅的嗎?
你曾經勞動過!你從來沒有使別人勞動過嗎?那麼,他們在為你勞動的時候,怎麼就會喪失掉你在不為他們勞動的情況下獲得的東西呢?
你曾經勞動過!很好;但是讓我看看你勞動的產物。我們來核算、衡量和丈量一下。這個判決將成為對伯沙撒①的判決;因為我可以對著天平、稱杆和曲尺發誓,如果你曾經不論以何種方式把別人的勞動據為己有,你必須把最後的一分錢都退出來。①伯沙撒,巴比倫末代國王,凟神罪而受神罰,一日盡失所有,國破家亡(見《舊約但以理書》第5章)。——譯者。
這樣,占用的原則就被放棄了;人們已經不再說:土地歸先占人所有。被迫退進第一道防線中去的所有權,拋棄了它的舊的說法;自感羞愧的正義取消了她的理論,而悲哀則拉下她的麵幕來遮蓋她那羞得發紅的麵頰。社會哲學上的這個進步不過是從昨天才開始的:根除一句謊話要經過五十個世紀!在這一段可悲的時期,有多少霸占的行為得到了批準;有多少侵略的行動被人視為榮耀;有多少次征戰受到了慶祝!財富剝奪了離鄉背井的人的權利,驅逐了窮人,排斥了挨饑受餓的人們,它幹得那麼幹脆和大膽!在各國之間,有多少嫉妒、多少戰爭、多少煽動、多少屠殺!但從今以後,由於時代不同和受時代精神的影響,我們必須承認,土地並不是競走的獎品;除非存在著其他的阻礙,大家在這個世界上都有他們的地位。每個人都可以把他的山羊係在籬笆上,把他的母牛趕到牧場上去,播種一角土地,並在自己的爐灶上烤他的麵包。
但是不然,每個人都不能做這些事情。我聽到各方麵都在呼喊:“光榮屬於勞動和勤勉!各盡所能,按勞取值!”但是我看到四分之三的人類重新又遭到掠奪,因為某些人的勞動成為其餘的人的勞動的災難。
“問題已經得到解決,”艾奈肯先生高呼說,“所有權是勞動的產物!隻有在法律保護之下,它在今天和將來才能為人們所享受。它的根源是自然法;它的權力是從民法得來的;而成文法是從勞動和保障這兩個觀念的結合中產生出來的……”
啊!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所有權是勞動的產物!如果成為所有人的權利不是由單純的占用得來的,那麼添附權、繼承權、贈與權等等應如何解釋呢?如果你們的關於成年、監護的解除、監護、禁治產等等的法律不是已成為勞動者的人取得或喪失占用權、即所有權的種種條件,那麼這些法律是什麼呢?……
由於此刻我還不能就《法典》進行詳盡的討論,我隻能去考查三種通常被用來為財產辯護的論證:1.私有化,或通過占有而形成所有權;2.人們的承認;3.時效。然後我將進一步探討勞動對勞動者的相應的地位和所有權發生什麼影響。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種的土地似乎應該被當作天然的財富,因為它們不是人類所創造的,而是大自然無償地贈送給人的;但由於這種財富不是像空氣和水那樣流動的,由於一塊田地是一個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間,而這個空間可以在某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後歸他們所私有,同時其他的人對於這個據為私有的行為又已表示同意,那麼土地雖然以前是天然的和無償的禮物,現在卻已變成社會的財富,我們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加以使用(薩伊:《政治經濟學》)。”
在這一章開始的時候,我曾說過,經濟學家們在法學和哲學問題上是最低劣的權威,我這樣說難道錯了麼?這裏就是這一類學者的泰鬥,他清楚地提出了這個問題:大自然的供給物,上帝所創造的財富,怎麼能變成私有財產呢?並且他就用這樣粗率的、模棱兩可的語句對此作了答複,以致我們不知道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斷力,還是缺少誠意。請問,土地所具有的那種不變的和穩固的性質與私有化的權利又有什麼關係呢?我可以懂得,一種像土地那樣有限度的和不動的東西比水或陽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機會;對土地行使支配權比對大氣容易;但問題並不在於容易或不容易,而薩伊卻把可能性當作是權利了。我們並不追問為什麼土地比海水和空氣更多地被據為私有;我們要知道的是,人根據什麼權利把他所沒有創造的而是大自然無償地贈與他的財富據為私有。
所以薩伊並沒有解決他自己提出來的問題。但是即使他已經解決了,即使他給我們的顯然缺乏邏輯性的解釋是令人滿意的,我們還同以前那樣不知道誰有權利對於土地的使用、即對於這種不是人所造成的財富的使用要求付給代價。土地的田租應該付給誰呢?當然應當付給創造土地的人。誰曾經創造了土地呢?上帝。在這種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請你走開吧!
但是土地的創造者並不出賣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並且他在贈送時並不考慮受贈人的身分問題。那麼為什麼他有些孩子被認為是嫡子,其他的孩子卻被當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權利而來的,那麼怎麼後來又會有一項權利規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薩伊使我們領會到,如果空氣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質,它們早就被私有化了。讓我順便指出,這不完全是假設,這是合乎實際的。空氣和水也往往被私有化了,我不是說人們隻要辦得到就往往這樣做,而是說人們在被許可這樣做的時候就往往這樣做了。
葡萄牙人在發現了經好望角到印度去的航線之後,主張唯有他們擁有這條航線的所有權;荷蘭人不願意承認這個權利,便去向格老秀斯請教;後者為了證明海洋不應據為私有,特地寫了一本《海洋自由論》。
漁獵權過去一向是專屬於封建主和土地所有人的:現在它由政府或自治市鎮租給繳納槍枝執照捐和漁場捐的納稅人。但願人們對漁獵有所規定,沒有再比這樣做更好的了;但如果用拍賣的方式來分派的話,那就會造成水上和空中的專利權。
護照是什麼?這是關於旅客身分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介紹,一張保障旅客及其財產的安全的憑證。稅收機關具有那種糟蹋最好的事物的傾向,它使護照變成進行諜報工作和征收稅款的工具。這豈不就是出賣行路權和通行權嗎?
最後,沒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座落於另一個人的庭園裏的井中汲水,因為如果沒有相反的他人占有,那麼根據添附權,那個水源就屬於土地占有人所有;如果不繳納租稅,也不得在他的房屋裏度過一天;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去看他的庭院、花園或果園;也不得違反主人的意願而在一個獵園或圈起來的土地上散步;可是法律許可每個人把自己關閉起來,把自己圈起來。所有這些禁例都是一些不僅是對於土地而且也是對於空中和水上的絕對的權利限製。隻要我們屬於無產階級,所有權就把我們全都從土地上、水上、空中和火中驅逐出來(Terra,etaqua,etaere,etigneinterdictisumus)。
如果不把四行中的其他三種據為私有,那麼人們就不能把最穩定的一種據為私有;因為按照法國法和羅馬法,地麵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地麵以上和地麵以下的財產所有權——誰的土地直到天空都是誰的(Cujusestsolum,ejusestusqueadcoelum)。要知道,如果水、空氣和火的使用排斥所有權,土地的使用也就起這樣的作用。羅孔德先生在他的《論財產》第五章中好像已經提出過這一連串的推理。
“一個人吸不到空氣,隻要隔幾分鍾就會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氣會使他感到劇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會對他產生類似的結果,雖然沒有那麼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會發生同樣的情況,至少在某些地帶是如此……。所以為了維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斷地把各種不同的東西據為私有。但是這些東西的數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東西,像星星發出的光、大氣層的空氣、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數量之大使得人們看不出有任何顯著的增加或減少;每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盡量取用,而絲毫不會妨礙別人的享受,也不致於對別人發生絲毫的損害。這一類的東西可以說是人類共有的財產;在這方麵,每個人應負的唯一義務就是絲毫不要去妨礙別人的享用。”
讓我們來補充一下羅孔德先生的論證。如果禁止一個人在大道上通行、在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風雨、點火、拾取野生果實、采取藥草並在一個陶器裏加以煮熟,這個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氣和陽光一樣——是一種首要的必需品,每個人隻要不妨害別人的享用就應該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那麼為什麼要把土地私有化呢?羅孔德先生的答複是奇怪的。薩伊主張,這是因為它不是不穩定的;羅孔德先生則肯定說,這是因為它不是無限的。土地在數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羅孔德先生的說法,它是應該被私有的。相反地,他似乎應該說:所以它是不應該被據為私有的。因為,不論任何人占用的空氣或陽光數量多大,誰也不致因此遭受損害;因為其餘的部分總是夠所有的人使用的。至於土地,那就不同了。誰要或者誰能夠占有多少陽光、多少吹過去的風和多少海上的波濤,我可以允許他去占有多少,並且可以原諒他的惡劣的意圖。但是,如果一個活著的人主張把他的土地占有權改變為所有權,我就要對他宣戰並進行殊死的鬥爭。
羅孔德先生的論證和他的論題是反對的。“在那些為我們的生存所必需的東西中,”他說,“有些東西數量很多,可以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其他的東西數量較少,隻能滿足某一數字的人們的需要。前者被稱做共有的,後者被稱做私有的。”
這樣的推理不是嚴格地合乎邏輯的。水、空氣和陽光之所以成為公有的東西,並不是因為它們是用之不盡的,而是因為它們是不可缺少的,並且不能缺少到這樣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創造它們的時候好像使它們的數量幾乎達到無限,以便使它們不能作為任何私有化的對象。土地同樣是我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東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數量比其他幾項的數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應該受到節製,這並不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是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總之,權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證明的;可是,如果一種物品的數量有限,那就隻能通過占有的平等來實現權利的平等。羅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論在實質上就是一種土地改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