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 英國所有權的合法化(3 / 3)

目前的小產權房的霸王硬上弓的現實情況,已經使政府很是為難了。為小產權找一條出路是政府要麵臨的問題。一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深入,小產權的身份問題迎刃而解了。

事實上勞動沒有使自然財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我們將通過政治經濟學和法學的定理、亦即通過所有權所能提出的一切似乎比較合理的反駁來證明:

1.勞動沒有使自然財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2.即使我們承認勞動具有這種能力,但是不論哪一類勞動,不論產品多麼稀少,也不論勞動者的能力多麼不平衡,人們都將被引導到財產的均等。

3.在正義上,勞動是摧毀所有權的。

依照我們的反對者的榜樣,並且為了不致在我們論述的過程中留下一些疑難問題沒有解決,讓我們盡量清楚地來討論這個問題。

羅孔德先生的《財產論》說:“法國作為一個國家,擁有屬於它自己的領土。”

法國作為一個單一體,占有它所開發的一片領域;它並不是這個領域的所有人。關於這一點,國家與國家之間和人與人之間是相同的;它們是有共用權的人和勞動者;把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這是語言上的一種濫用。使用權和濫用權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國家;將來總有一天,為了製止一個國家濫用土地而發動的戰爭要被看成是一種神聖的戰爭。

因此,企圖解釋財產是怎樣形成的並首先就主張國家是所有人的羅孔德先生,掉到那種把未決問題作為論據的錯誤中去了;從這個時候起,他的整個論證已告崩潰。

如果讀者認為否認國家具有領土所有權是把邏輯推得太遠,那麼我隻要提醒你們一下,宗主權的種種主張、進貢、國王的特權、勞役製、人力和金錢的攤派、物資的供應等等曆來都是從虛擬的國家所有權中產生出來的,因而也就產生了抗稅、叛亂、戰爭和人口減少的現象。

“在這個疆域中,存在著一些沒有變成私人財產的廣闊的土地。這些土地一般是森林,屬於全體人民所有,而獲得收益的政府把這些收益用在或應當用在公益方麵。”應當用這個短語說得很好;這可以免得說謊。

“該把這些土地出賣……”為什麼要出賣?誰有權出賣?即使國家是所有人,這一代人可以剝奪下一代人的財產嗎?國家是以用益權的名義占有的;政府進行管理、監督和保護;如果它還可以租讓土地的話,它也隻能租讓使用權;它既無權出賣,也無權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去。既然沒有所有人的資格,它怎能移轉所有權呢?

“如果一個勤勞的人買進了一份土地,例如一片廣闊的沼澤地,這就並不是霸占,因為公眾通過他們的政府收到了這塊土地全部的價值、在成交之後公眾的財富仍然和從前一樣多。”

多麼可笑!什麼!因為一個揮霍的、輕率的或不稱職的官吏出賣了國家的財物,而我身為國家的被監護人,在參政院裏既沒有諮詢的發言權又沒有表決權,對於這個買賣無法提出反對意見,因而它就算是有效的和合法的了!人民的監護人把人民的產業消耗淨盡,而人民卻一點追究的權利都沒有。您說,我曾經通過政府的手收到售貨收入中屬於我的那一份:但是,首先我是不願意出賣的,就算我願意的話,我也不能這樣做,我沒有出賣的權利。並且事後我一點也看不出這個買賣對我有什麼好處。我的監護人發給了幾個兵士一些衣服,修理了一座古堡,為了誇耀自己而修建了一個費用昂貴但毫無價值的紀念碑;後來他們又放過一次焰火並在慶祝會上樹立了一根懸掛獎品的旗杆:和我所受到的損失相比,這又算得了什麼呢?

買得土地的人埋上了界石,把土地圈了起來,並且說:“這是我的;各人管各人的事,各人為自己打算。”因此,這裏就有一塊從今以後誰也無權插足的土地,隻有這塊土地的所有人和他的朋友們是例外。這塊土地除了土地所有人和他的仆役之外誰都不能加以利用。如果這樣的買賣增多起來,那麼人民——他們既不能夠又不願意出賣,並且也沒有得到售貨收入——不久就將連休息或躲避風雨或從事耕耘的地方都沒有了。他們將餓死在土地所有人的門口,餓死在這塊曾經是他們的產業的邊上;那個看著他們氣絕的土地所有人會說:懶漢和無賴都是這樣死亡的!

為了使我們能夠同意土地所有人的霸占行為,羅孔德先生假惺惺地說,土地在出賣的時候是沒有什麼價值的。

“必須注意不要誇大這些霸占行為的重要性:人們應當從這些被占用的土地所養活的人數和向他們提供的生活資料方麵來衡量這些霸占行為。例如,如果這塊現值一千法郎的土地在開始被霸占時隻值五生丁的話,那麼我們實際損失的就顯然隻有五生丁的價值。一塊四平方公裏的土地過去是養不活一個困苦萬分的野蠻人的:今天它卻可以提供一千個人的生活資料。這塊土地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占有人的合法財產;霸占去的僅是現值的千分之一。”

一個鄉下人在懺悔時坦白承認他曾毀掉了一張證明他欠三百法郎債款的字據。聽他懺悔的神甫說:“你必須償還這三百法郎。”“不,”那個鄉下人回答說,“我願意償還那張字據的紙張費兩個裏亞爾①。”①裏亞爾,法國古銅幣名,價值極小。——譯者。

羅孔德先生的邏輯很像這個鄉下人的善良的信念。土地不僅具有全部的和現實的價值,而且還具有一種潛在的價值、即將來的價值;這個價值依靠我們的能力來使它發揮作用,並在我們的工作中加以使用。撕毀一張彙票、一張付款單、一張領取年金的單據,就紙張來說,你撕毀的東西簡直沒有什麼價值;但是和這張紙一起,你消滅了你的權利,並且,在喪失你的權利的同時,你也就剝奪了你自己的那項財物。你可以毀壞那塊土地,或者——這對於你是一樣的——你可以出賣它:你不僅是出讓一次、兩次或幾次的收獲,而是消滅你和你的子孫可以從那土地上得到的全部產品。

當羅孔德先生這位所有權的擁護者和勞動的歌頌者假定政府出讓土地時,我們不要以為他作出這個假定是沒有緣故的和無所謂的;他這樣做是有必要的。由於他反對占用的學說,而且他又知道,如果沒有事先的占用許可,勞動是不能造成權利的,所以他不得不把這種許可和政府的權力聯係起來,這就意味著所有權是以人民的主權為基礎的,換句話說,是以普遍的同意為基礎的。這個理論我們上麵已經討論過了。

先把所有權說成是勞動的產物,然後又說要給勞動一塊地盤以便操作,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這簡直是在製造一個循環論法。我們在下麵立刻會看到這個說法的矛盾。

“一塊特定的土地隻能生產出供一個人一天的消費量:如果占有人用他的勞動設法使它能夠生產兩天的消費量,那麼他就把它的價值提高了一倍。這個新的價值是他的成就、他的創造;它不是從任何人那裏搶來的:這是他的財產。”

我同意那個占有人可以得到雙倍收獲作為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報,但他對於土地卻不能得到任何權利。讓勞動者享有他的勞動果實,這我是同意的;但是我卻不了解為什麼產品的所有權可以帶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一個漁夫在海邊的同一處所,能夠比他的同伴捕得較多的魚,難道他的這種本領就可以使他成為那片漁場的所有人嗎?曾否有人把一個獵人的熟練的技能當作是一片森林的所有權的根據呢?這個對比是完全合適的;勤勞的農民可以在豐富和優質的收獲物中得到他的努力的酬報;如果他對土地有所改善的話,他就可以取得一種作為占有人的優先權;但他在任何情況下永遠不能以他的耕種技巧作為根據,取得他所耕種的土地的所有權。

要把占有變為所有權,除勞動以外還需要某種東西;如果沒有這種東西,當一個人不再是勞動者的時候,他就立刻不再是所有人了。可是按照法律,造成所有權的,就是那種久遠的、沒有爭執的占有,換句話說,就是時效。勞動不過是賴以表明占用的可以覺察到的跡象、實際的行為。所以,如果那個農民在他停止勞動和生產之後仍然是所有人;如果他的占有最初是租讓給他的,後來是被容忍的,終於成為不能出讓的,那是由於民法的認可並根據占用的原則而發生的。這一點千真萬確,以致沒有一張賣契、沒有一張租佃或租賃契約、沒有一張領取年金的單據不是以此為前提的。我隻舉出其中的一個例子。

一項不動產的價值是怎樣估定的呢?根據它的收益。如果一塊土地可以產生一千法郎的利益,那麼按照百分之五來計算,這塊土地就值二萬法郎,按照百分之四來計算,那就是二萬五千法郎,依此類推;換句話說,這就意味著,在二十或二十五年之後,購買人已經可以把他所付的價款全部收回。所以,如果經過了一定期間之後,一項不動產的代價既然得到全部償還,為什麼那個購買人還仍舊是所有人呢?這就是根據占用權,如果沒有這種權利的話,一切買賣都將是一種可以贖回的買賣行為了。

所以,勞動造成私有的學說是和《法典》相矛盾的;當那些擁護這個學說的人用它來解釋法律時,他們就自相矛盾了。

“如果人們能使一塊原先什麼也不生產的土地或者一塊甚至像某些沼澤地那樣的瘠地變為肥沃的土地,他們就因此不折不扣地創造了所有權。”

誇大一種說法和玩弄模棱兩可的辭句好像有意使人受騙似的,這有什麼好處呢?他們不折不扣地創造了所有權。你的意思是說,他們創造了一種以前並不存在的生產能力;但是這種能力隻有在以物質為基礎的條件下才能被創造出來。土地的實質依然不變;發生變化的僅是它的性質和後天的變異。人創造了一切,除物質本身以外的一切。我認為,這種物質人們在不斷勞動的條件下僅能占有和使用,同時對他所生產出來的東西暫時取得了所有權。

所以,這裏頭一點已經得到解決:即使許可取得產品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也並不附帶生產工具的所有權;據我看來,這一點不再需要更多的說明了。軍人占有著他的武器,泥水匠占有著他所負責保管的建築材料,漁夫占用著水麵,獵人占用著田野和森林,農民占有著土地,在他們之間,情形是等同的:他們都可以說是他們生產出來的產品的所有人;但沒有一個人可以成為生產工具的所有人。對產品的權利是專屬權,就是及物權;對工具的權利則是普通權,就是對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