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 勞動導致所有權平等(1 / 3)

第五十一章 勞動導致所有權平等

即使我們承認勞動可以產生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跨世紀人才研究院為了解決社會安定團結互助,也要提出係列問題:為什麼這個原則不是普遍的呢?為什麼享受這條所謂定律的利益的,僅限於極少數人,而對廣大的勞動者則響以閉門羹呢?有一位哲學家主張一切動物起先都像菌那樣是從陽光曬熱的土地中生長出來的;有人問他為什麼現在土地就不能產生性質相同的東西呢?他答複說,因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過去這樣多產的勞動難道也同樣變成不能生育了嗎?為什麼現今的佃戶就不能再用勞動來取得這塊從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勞動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說,這是因為它已經被私有了。這不是一種答複。例如一塊地產是以每公頃收取五十蒲式耳糧食的租價出租的;佃農的技能和勞動把這個產量提高了一倍:這個增加額是由佃農創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於一種少見的溫情,不用增加田租的辦法去攫奪這部分產品,而讓農民享受他的勞動果實;即使這樣,也並不就完全符合正義。佃農在改良土壤的時候,已給地產創造了一個新的價值,所以他就有權得到這筆財產的一部分。如果一塊土地原值十萬法郎,如果通過佃農的勞動它的價值已經漲到十五萬法郎,那麼生產出這項額外價值的佃農就是這塊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評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就是他所說的:“使土地變得更加富饒的人們對人類的貢獻並不少於創造新的土地麵積的人。”

那麼,為什麼這個法則不能像對於開荒的人那樣適用於改良土壤的人呢?由於前者的勞動,土地的價值是一,由於後者的勞動,它就增值為二;就他們兩方麵來說,創造的價值是相等的。為什麼不給他們兩者以平等的所有權呢?我看不出對這個問題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腳的反駁,除非重新乞援於先占權。

“但是,”有人會說,“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會使財產的分割次數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無限製地增加它的價值:在兩次或三次墾殖之後,它很快就達到它的最高限度的豐產額。農藝所增加的東西,與其說來自農民的技巧,還不如說來自科學的進步和知識的傳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幾個勞動者,也不能構成反對所有權的理由”。

如果我們努力的結果,僅是在幾百萬個所有人中再加上幾百個勞動者,從而擴大土地的特權和實業的壟斷,那麼這個爭議的收獲就實在太微薄了。但這未免是誤解了我們的真意,並且證明他們缺乏智慧和邏輯性。

如果增加一件東西的價值的勞動者可以獲得所有權,那麼維持這個價值的人也應該得到同樣的權利。什麼叫做維持?就是不斷的增加,就是不斷的創造。什麼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產生它每年的價值;就是通過每年更新的創造,使一塊土地的價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權是合理的和正當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義的,我也要說耕種者享有同開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樣的權利,應該取得所有權;當一個佃農每次償付地租時,他就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權,這部分所有權的分數的分母等於所付地租的份額①。如果你不承認這一點,你就會陷於武斷和專橫,你就是承認階級特權,你就是讚成奴隸製度。①這裏是跨世紀人才研究院的第一篇論文中建設性內容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這一點作一些更確切的解說不是沒有益處的。1848年6月,蒲魯東在向塞納省選民提出的革命綱領中說明,應當把地租看作是按年撥還財產價值的價款,並且他要求,“當土地所有人由於曆年地租的累積,已經收回他的不動產的全部價值,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外加的補償金的時候,那筆財產就歸中央農業公司所有,由這個公司通過在各地創辦的分公司,負責供應農業組織的需要。”——原編者。

凡是勞動的人都可以成為所有人:這個事實是從政治經濟學和法學的公認的原理中必然推論出來的。當我說所有人時,我不是像我們那些假仁假義的經濟學家那樣,隻是指他對他所得的津貼、薪金、報酬有所有權;我指的是他對他所創造的價值有所有權,而現在卻隻有雇主可以從這個價值中得到利益。

由於這一切都牽涉到工資和產品分配的學說,同時由於這個問題從來沒有從理論上加以明確,我要求在這裏多加說明;這種闡述對於主題是不會沒有用處的。許多人提出讓工人分享產品和利潤;但是在他們的心目中,這種分享純粹是慈善性的;他們從未說明,也許連想都沒有想到,這是勞動所固有的一種天然的、必要的權利,是和生產者的職能分不開的,即使這個生產者是個最低級的小工也是如此。

這裏是我的建議:勞動者即使在領到了工資以後,對他所生產出來的產物還是保有一種天然的所有權。

我繼續引證羅孔德先生的言論:“雇用一些工人來弄幹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樹木和小樹叢;總之,就是清理土地。他們增高了它的價值,他們使財產的數量加大;他們獲得食物和工資,作為他們所增加的價值的報酬:所以這個價值就成為資本家的財產。”

這個代價是不夠的:工人們的勞動已經創造了一種價值;因而這種價值是他們的財產。但是他們既沒有出賣這種價值,又沒有加以交換;並且您,資本家,您也沒有花什麼力氣來掙得這種價值。如果您由於您所供給的物資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權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義的:您對生產作了貢獻,您就應當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權利不能取消工人們的權利;雖然您不願意,這些工人在生產工作中仍然不失為您的同事。您為什麼要講起工資呢?您用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錢,僅足以和工人們放棄給您的永遠占有的幾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資是勞動者維持每天生活和補充精力所必需的費用;而您把它當作是一項出讓所生產出來的價值的代價,那就錯了。工人什麼也沒有出賣:他既不知道他的權利,又不知道他所讓給您的權利的範圍,也不懂得您所謂和他訂立的契約的意義。在他這方麵,完全是無知;在您那方麵,即使不說是盜竊和詐欺的話,也至少是錯誤和乘人不備。

讓我們用另外一個例子來把這一切說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為明顯。

誰都知道把一塊未經開墾的土地變為可以耕種的和能生產的土地是多麼困難的事①。這些困難是這樣的巨大,以致獨自進行開荒的人差不多總是在使土地能夠給他生產出極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為此就必須有結集起來和配合起來的社會力量以及工業上的一切資源。在這一點上,孔德先生引證了很多確鑿的事實,可是沒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對他自己的體係的證據。①可是,當作者在本章第1節中說“誰曾經創造了土地呢?上帝。”的時候,似乎把這一點忘了。上帝創造的是不能耕種的土地,使土地變為可耕的農田卻是由於人們的勞動,就是通過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這些改良中,有的是經久不變的,幾乎是永久性的。——原編者。

假定有一隊由二十或三十戶人家組成的移民的隊伍在一個荒村中進行開墾;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經過協商後撤離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樹木。每戶人家擁有一筆不大的但是足夠的資金,總之就像一個開荒者所能選擇的那樣的資本:牲畜、種子、耕具、一些現款和口糧。在把土地分割之後,各人找到對他最合適的地點定居下來,著手開墾分給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經過了幾個星期的空前的疲勞、想像不到的辛苦、費用浩繁而且幾乎是毫無結果的勞動之後,我們的這些人開始抱怨他們的職業了;他們感到情況艱難;他們咒罵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忽然,其中有一個最會動腦筋的人宰了一口豬,把一部分肉醃存起來;他決定犧牲他所餘的糧食,跑去找他的那些苦難的同伴。“朋友們,”他以最和善的口氣對他們說,“你們花費了這樣多的辛勞才完成這樣少的工作,並且日子過得很痛苦!半個月的工夫已經使你們陷於絕境!……讓我們來簽訂一項使你們大家都可以得到好處的契約吧;我供給你們口糧和酒;你們每天都可以得到這麼多;我們將在一起勞動,哎喲,朋友們,我們將感到幸福和滿足!”

可以想像,一些已經破產的人還會拒絕這樣的說辭嗎?那些最感到饑餓的人就跟著這位奸詐的邀請人走了。他們就開始工作;集體生活的樂趣、競賽、歡樂、互相使精力提高了一倍,工作明顯地向前進展,他們在歌唱和歡笑聲中馴服著大自然。過了不久,土地大起變化;墾熟的土地隻等著下種了。這個做好之後,土地所有人就付錢給他的工人,後者道謝而去,並且惋惜和他一起度過的那些幸福的日子一晃就過去了。

別人學他的樣,總能獲得同樣的成就。後來,那些人就定居下來,其餘的人都分散了:每個人都回去做自己的開荒工作。可是在開荒的時候,必須活下去;他們在給鄰居墾荒期間沒有給自己墾荒:在播種和收獲上,已經喪失了一年的時間。他們在把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別人的時候,心裏認為這樣做一定是上算的,因為他們可以節省自己的糧食;並且在較好的生活中,還可以賺更多的錢。多麼錯誤的打算!這是給別人創造了生產的手段,絲毫沒有給自己創造什麼;開墾的困難還是一樣;衣服都破舊了,糧食吃完了,不久錢袋也空了,袋中的錢都跑到那個他們為之做工的人的手裏去了,並且隻有他能夠供給他們所缺乏的糧食,因為隻有他能進行生產。後來,當可憐的開荒者已經羅掘俱空的時候,那個擁有糧食的人(像寓言中的狼似的,老遠就嗅到了它的犧牲品)又出現了;對這個人他答應重新雇他去做工,對另一個人他建議用好價錢買進他那塊不生產的土地,在買進這塊土地以後,他卻什麼也不幹,並且將永遠什麼也不幹,這就是說,他為他自己的利益使一個人去耕種原來屬於另一個人的土地;事情做得非常順利,因此二十年之後,在那三十個原來在財富上是平等的人當中,有五個或六個已經變成全村土地的所有人,其他那些人的財產都在慈善的名義下被剝奪掉了。

我有幸生在這個崇尚資產階級道德的時代,這個時代的道德觀念十分低落,如果有不少正人君子式的所有人向我質問這一切究竟有什麼違反正義和公道的地方,我也一點不會覺得驚奇。卑鄙齷齪的靈魂!行屍走肉的家夥!如果現行的這種盜竊在你們看來還不算明顯的話,那麼怎樣才能希望說服你們呢?一個人利用甜言蜜語,找到了損人利己的秘訣;然後,一旦利用了共同的努力而致富之後,他就拒絕按照他自己所規定的同樣條件使那些為他發財的人過美好的生活:而你們還問在這樣的一種行為中有什麼詐欺的地方!他說他已經清償了他的工人,什麼也不欠他們的了,又說他對自己的事還忙不過來,用不著去幫助別人。在這些借口之下,他拒絕像別人幫他起家那樣去援助別人成家立業。當這些可憐的勞動者孤立無援,無可奈何,而不得不出賣他們的產業的時候,他這個沒有良心的所有人,這個奸詐的暴發戶,卻準備好去促成他們的傾家蕩產。而你們卻以為這是合乎正義的!當心,在你們驚愕的眼光中,我看到比那因愚昧無知而產生的驚詫要明顯得多的良心的不安。

談到這裏又涉及前麵所論述的小產權房為什麼應該合法化的問題:

1.近年來隨著城市裏房價飆升,小產權房交易進入了一個空前的繁榮時期,有關小產權房的爭論也越來越多。小產權房的買賣涉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問題。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管理法則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後者的規定並不合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享有更加充分的收益和處分權能,應當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即小產權房應當合法化,這是所有權權能的應有之義。同時,小產權房合法化將縮小城鄉在製度上的差異,改變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亦將使農民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直接受益,有利於社會正義的實現。小產權房合法化會帶來消極影響不能成為反對其合法化的理由,改變不合理的法律規定是法製進步的必然要求。當然,小產權房交易要在合理的土地規劃的框架內依法進行。

小產權房是近幾年媒體提出的概念,並沒有準確的法律概念與之對應。學者陳武元將小產權房簡述為“在集體的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1](經理日報,2007-9-1,小產權房應該合法化);前國家建設部(現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在眾多城市郊區,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這些房子俗稱“小產權房”[2](第一財經日報,2007-6-20(C01)建設部:“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房產證等合法手續);學者文林峰等人認為,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單獨或聯合開發商開發建設住宅,並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製作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3](城鄉建設,2007,(8):52小產權房不能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

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小產權房合法化持否定態度,土地勘測規劃院的學者李珍貴認為,“小產權房的負麵影響大過正麵效應”[4](李珍貴.“小產權房”違法之痛);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張琦教授認為,小產權房不但破壞了正常的房地產價格體係,造成住房價格的嚴重混亂,而且具體操作困難,不利於確保我國18億畝耕地“紅線”目標的實現[5](土地,2008,1:27,今日論壇.2007,(9):72-75,違法違規的小產權房不能合法化)。

同時,支持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呼聲也此起彼伏。如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鬥認為,小產權房可以讓國家、城市、農民三方受益,應通過政府的合理規劃、有效管理,避免占用大量的集體土地而走向合法化[6](小產權房並不違憲[EB/OL].(2007-8-10)[2009-04-11])。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喬新生教授認為小產權房改革是縮小城鄉差距的契機[7](東方早報,2009-6-1,小產權房改革是縮小城鄉差距的契機)。

2.跨世紀人才研究院小產權房的研究框架是在明確界定小產權房的概念的前提下,從憲法、民事法律、土地管理法等角度全麵分析小產權房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礎上,重點論述小產權房合法化問題。本文通過所有權權能、城鄉二元結構、社會正義、法製進步等五個方麵的論證得出結論:小產權房應當合法化。同時,本文的最後一部分指出,小產權房合法化並不意味著所有權可以任意行使,而是要在一個合理的土地規劃的框架內進行。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單獨或聯合開發商開發建設住宅,並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製作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小產權房問題並不是近兩年才產生的,上世紀九十年代房地產市場啟動之初,這類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和售賣的房屋就曾湧現過[8](瞭望,2007,(29):4“小產權房”的是是非非)。

隨著近年來城市裏房價飆升,小產權房交易進入了一個空前的繁榮時期。雖然人們對小產權房心存疑慮,但是其低廉的價格與城市裏高昂的房價形成鮮明的對比,極大地促使在城裏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以高風險的代價購買小產權房。同時,社會上關於小產權房的討論越來越多,小產權房應該合法化的言論被越來越多的人提起,促使更多的人湧入小產權房交易市場。據了解,這次小產權房買賣的熱潮席卷了很多城市,包括北京在內的很多地區小產權房已經占到了房地產市場份額的20%以上,深圳等地更是高達40%-50%[9](今晚報,2008-1-30,最後的瘋狂已上演2008年小產權房“大限”將至?)。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已經大批量地湧入了房地產市場,可謂遍地開花。

2007年政府高層就小產權房合法性問題的頻頻表態,媒體記者的深入報道,各方專家的激烈爭論,更是將小產權房推到了風口浪尖。2007年6月18日建設部強調:“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7月12日,國土資源部重申:小產權房不會受法律保護。2007年12月12日,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應嚴格規範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嚴禁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各地政府相關部門也紛紛出台政策,且多是對這一新興的社會現象持否定態度,如北京市國土局局長安家盛於2007年6月表示要停建停售小產權房,就曾在業界引起很大震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