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更進一步說:我們憑借思考和推理的能力,才能夠懂得,抗拒那個我們稱之為正義的支配著我們的社會本能,首先對於別人其次對於我們自己是有害的。這種思考和推理的能力好像是我們人類特有的稟賦。正是我們的理智在教導我們,當一個自私的人、一個盜賊、一個殺人凶手、一個社會的叛徒明知故犯地作惡時,他就對大自然、對別人和他自己犯了罪,他就成為一個罪人。最後,使我們能夠斷定像我們這樣的生物應該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一方麵就是我們的社會感情,另一方麵就是我們的理智。這就是悔悟、複仇和刑事裁判的原則。
但是這一切隻能在與人之間造成一種智慧上的不同而決不是一種情感上的不同;因為,雖然我們是通過理智來考慮我們與同類之間的關係的,我們卻同樣也以這種方式來論究我們的最平凡的舉動,比如:喝、吃、選擇妻室、選定住所等等。我們對塵世和天堂的一切事情進行推理;沒有任何事情是我們的推理能力所適用不上的。可是,正像我們對於外界現象所得到的知識並不能影響這些現象的原因和規律一樣,我們的思考作用在啟發我們的本能時,也隻是使我們明白感覺的本質,而並不改變這種本質的特征;這個思考作用使我們了解我們的是非善惡,但並不能改變它,也不能變更它。在犯了錯誤之後我們對自己所感到的不滿,在看到不合乎正義的行為時我們心中所感到的憤怒,應該加以處罰和應該給與酬勞的想法,都是思考作用的效果,而不是本能和情感的直接效果。我不能說智慧是人所獨有的,因為在做了壞事之後,也會有所感覺,並且在它們之中有一個受到攻擊時,它們也會發怒,但是我們在對於社會義務的理解上,在對於善惡的了解上具有比無限優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來說,這並不能證明人和之間存在著一種本質上的差別。效果。我不能說智慧是人所獨有的,因為在做了壞事之後,也會有所感覺,並且在它們之中有一個受到攻擊時,它們也會發怒,但是我們在對於社會義務的理解上,在對於善惡的了解上具有比無限優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來說,這並不能證明人和之間存在著一種本質上的差別。
初級的和第二級的社會性:我堅決認為我剛才所說的那個事實是人類學上最重要的事實之一。
驅使我們過社會生活的那種交感的吸引力,在本質上是盲目的、不規則的,所以它總是受到一時的衝動的支配,而不去考慮較高的權利,不去辨別事情的利害得失或輕重緩急。野狗毫無差別地跟著所有呼喚它的人跑;吃奶的孩子把每一個男子當作爸爸,把每一個女人當作奶媽;每一個活著的生物在被剝奪了同類動物的往來時,竭力想找一個和他同過孤獨生活的伴侶。社會本能的這種基本特點使一些性情輕浮的人的喜新厭舊的交誼變得不可容忍甚至可憎;這種人容易對每一個新麵孔發生熱情,胡亂對人表示殷勤,並且為了一種短暫的關係而忽視多年的舊交和最可尊敬的情誼。這樣一些人的缺點不在於他們的情感方麵,而在於他們的判斷力方麵。這種程度的社會性是我們在看到一個和我們相類的生物時從內心產生的一種吸力,但這種吸力永遠隻存在於那個具有這種感覺的人的身上;它可能是彼此都有的,但不能互相溝通:愛善意、憐憫、同情,不管你給與什麼名稱,它並沒有值得重視的地方,它並不能把人的地位提高到之上。
第二級的社會性是正義,人們可以把它解釋為承認別人具有一種和我們平等的人格。正義感是我們和各種動物所共有的,至於在認識方麵,唯有我們才能對於什麼是正義這一點得到確切的概念,可是,像我剛才所說的那樣,我們對它的看法並不能改變它的本質。我們在下麵就可看到人是怎樣把自己提高到所不能達到的第三級的社會性上去的。但我們必須首先從理論上證明,社會、正義和平等是三個相等的名詞,三個可以互相解釋的用語,它們的互相代替使用是永遠合理的。
如果在一次航海旅行中翻了船,我慌亂地用一隻小船帶著一些糧食逃脫了這個危難,這時我看見有一個人在波浪中掙紮,我是不是有救他的義務呢?——是的,我是應該這樣做的,如果違背這個義務,我就會被指控犯有謀殺和不忠於社會的罪行。
但是,我是否還負有使他分享我的糧食的義務呢?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改變說法。如果和他共享那隻小船是帶有強製性的,那麼就糧食來說是否同樣帶有強製性呢?毫無疑義,一個夥伴的義務是絕對的。人對於物品的占用是隨著他的社會性而來的,並且是從屬於這個性質的;隻有在全體都得到占用的許可時,占有才是專屬的。但在這方麵使我們的義務變成模糊不清的是我們的考慮將來的能力,後者使我們擔心一種可能碰到的危險會迫使我們去從事霸占並使我們成為盜賊和殺人的凶手。而則並不去預測本能的義務,也並不去預測結果對它自己會發生什麼禍害:奇怪的是,對於人、對於這種最富有社會性的動物來說,因為有了智慧卻反而產生了不遵守那個法則的動機。凡是主張隻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智慧的人是背棄社會的;如果小心謹慎的心理被用來作為我們自私的工具,那還不如由上帝來把它從我們身上取消的好。
“怎麼!”你會說,“我必須和那素不相識的人共享我的糧食,即由我掙來的並屬於我的糧食嗎?這個人我可能永遠不再和他見麵,他說不定還會以怨報德呢!如果這個糧食是我們一同掙來的,如果這個人曾經為了得到這個糧食而出了力,他是可以要求他應享的一份的,因為他的協作關係可以使他享受這個權利;但照現在這種情況,他有什麼權利向我提出要求呢?我們沒有在一起進行生產;我們就不能共同享用。”
這個論證的缺點在於錯誤地假設某一個生產者並不一定和另一個生產者合夥。
如果兩個人或幾個人的合夥是通過正式手續組成的,它的基本條件是經過協議並訂有合同和簽過字的,那麼從這時起,就不會對未來發生爭執。每一個人都知道,例如兩個人合夥捕魚,如果其中的一個人毫無收獲,他還同樣有權利分享另一個人所捕得的魚。如果兩個商人組織了一個商業公司,隻要這個公司還繼續存在,盈虧是歸公的,因為每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公司進行生產的,所以在分配的時候人們所考慮的不是生產者而是合夥人。所以接受種植園主的稻草和大米的奴隸,同接受資本家所給與的永遠低得可憐的工資的文明工人,都不能分享產品,因為他們雖然和雇人一起進行生產,卻不是雇主的合夥人。同樣,拖著我們車輛的馬和拖著我們耕犁的牛同我們一起生產,但它們並不同我們合夥;我們取得它們的產品,但是並不分給它們。給我們服役的牲口和工人的地位是相等的:如果我們分別給與一些好處,那不是出於正義感,而純粹是由於仁慈①。①對於鄰人做一件仁慈的事,在希伯來文叫做公平對待;在希臘文中則意味著同情或憐憫(éléémosinén),法文的施舍(aumone)一詞就是由此得來的;在拉丁文中則是慈愛或慈善行為;法文叫做施舍。通過這些不同的用語,我們可以覺察到這個原則的退化過程:第一種用語所指的是一種義務;第二種則隻是一種同情;第三種則是一種情感,可有可無,不是義務;第四種則隻是聽憑施主的高興與否。
但我們是否都可以不聯合在一起呢?讓我們回憶一下前麵兩章所陳述的內容。即使我們不想聯合,事物的力量、消費的必要、生產的規律、交換的數學原理還會使我們結合在一起。這條法則隻有一個例外,就是所有人;他是通過他的收益權來進行生產的,不與任何人合夥,因而他沒有與任何人共享他的收益的義務,正如誰也不必和他共享各人自己的產品那樣。除了所有人以外,我們都是為了彼此的利益而勞動的;我們如果不靠別人的幫助,單靠自己是一事無成的;我們不斷地在我們之間交換著產品和勞力:如果這不是社會的行為,那又是什麼呢?
要知道,如果沒有平等,無論商業、工業或農業的任何協作都是不能想像的;平等是協作的必要條件。所以,在與這種協作有關的一切問題上,侵犯協作關係就是侵犯正義和平等。你可以把這個原則應用於整個人類。看了上文以後,我料想讀者一定有所了解,不必靠我的幫助就能推及其餘了。
根據這個原理,如果有人著手占有一塊田地,並且說,“這是我的”,那麼,隻要其他任何人都有同樣的占有權,他就不會是不合乎正義的;如果他想遷居到別處去而把他的田地去換取一塊等值的田地,他仍然不會是不合乎正義的。但是,如果他叫一個人來代替他,並且對他說,“在我休息的時候,你給我勞動”;那麼,他就變成非正義的、不與他人協作的和不平等的了。他就是所有人。
相反地,懶漢或放蕩的人不去完成任何社會任務,而像別人一樣——往往還比別人更多地——享用社會的生產品,這種人就應該被當作盜賊和寄生蟲來控訴。為了我們自己,我們應當什麼也不給他;但是,既然他必須生活,那就應當把他置於監督之下,強迫他去勞動。
社會性就是有感情的生物彼此所感到的吸引力;正義是帶有思考和知識的同一的吸引力。但是,我們把正義放在什麼樣的一般概念之下,放在什麼樣的理解力的範疇之中呢?放在等量的範疇之中。因此,正義在古代的定義是:正義是平等,非正義就是不平等(Justumqualeest,injustuminquale)。
那麼,怎樣實行正義呢?就是在勞動的平等條件下使每個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財產;就是像社會成員那樣從事活動。即使我們的自私心會有怨言,我們卻無從反對明確的事理和必要性。
什麼叫占用權?是在新來的勞動者出現時立即減少每一勞動者的份額從而進行土地劃分的一種自然的方法。在公共利益需要時,這個權利就歸消滅。這個利益既是社會的利益,又是占用人的利益。
什麼叫勞動權?這就是在具備必要的條件的情況下使自己分享一份財產的權利。這是社會的權利,也是平等的權利。
正義是一個觀念和一種本能相結合的產物,在人能夠有所感覺並形成觀念時,它就立刻在他身上表現出來。因此,人們一向把它當作一種先天的和原始的思想感情,但這種看法在邏輯上和時間上都是錯誤的。正義,按其混合的成分(如果我可以采用這個名稱的話)來說,也就是從感情和理智混合產生的正義,在我看來就是自我的單純性和統一性的最有力的證據之一;正像聽覺和視覺不能產生一種半聽覺、半視覺的複合感官一樣,人體也不能由它自己產生上述的那種混合物。
正義的這種雙重性給本書第二、第三和第四章中的一切論證提供了明確的理由。一方麵,正義的觀念既然和社會的觀念是等同的,而社會又必然意味著平等,所以平等就一定成為為所有權作辯護而製造出來的一切詭辯的基礎;因為,隻有把所有製說成是合乎正義的和合乎社會需要的製度才能加以辯護,而所有權就是不平等,所以,要想證明所有權是合乎社會性的,就必須證明非正義即正義,不平等即平等,這都是自相矛盾的論證。另一方麵,既然平等的觀念、即正義的第二個要素是我們從事物的數學比例中得出來的,既然所有權或勞動者之間財富的不平等分配摧毀了勞動、生產和消費之間的必要的平衡,所以,所有的人都是協作的,所有的人都應當享受同樣的正義,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愛情上和友誼上如果有所優先選擇的話,是不是就成為非正義的了呢?
這點需要解說。剛才我已假定有一個人處於危難的境地,並且假定我是能夠援救他的;現在我再假定有兩個處於絕境的人同時向我呼救。我是否可以、甚至是否應該首先去援救那個在血統、友誼、相熟或敬愛方麵關係比較密切的,而讓另一個人遭受死亡的危險呢?是的。那是為什麼呢?因為在一般的往來中,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說,有多少個人就存在著多少特殊的交往;根據社交原則本身,我們不得不按照我們同他們關係的親疏去履行他們要我們擔負的義務。因此,我們對於自己的父母、子女、朋友、親戚等等,應當比對其他人更為關切。但是這種優先選擇權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
有一個法官需要在一件發生在他的朋友和他的敵人之間的訴訟案中作出判決。在這個情況下,他是否應當關懷他的親密的夥伴而不關懷他的疏遠的夥伴,從而不顧相反的證據,判決他的朋友勝訴呢?不應當這樣,因為如果他偏袒了這個朋友的非正義行為,他就會變成他朋友的違犯社會契約行為的同謀犯,他就會和他的朋友一起陰謀反對社會團體了。優先選擇權隻能表現在個人的事情上,如愛情、尊敬、信任、親密等等,並且隻能發生在無法對所有的人同時考慮的場合。所以,在遇到火災的時候,父親總是會先去搶救他的孩子,再想到他的鄰居;但是,一個法官就一項權利作出判決,卻不是屬於他本身的問題,也不是他可以任意決定的行為,他不能自作主張地偏袒一方而損害他方。
這些特殊的小社會可以說是由我們在大社會中的各個人以同一中心組成的,關於這些特殊小社會的學說使我們能夠解決一切由不同種類的社會義務的對立和抵觸所引起的問題;古代的悲劇就是以這些問題作為基本題材的。
之間的正義在某種程度上是消極的。除了保護它們的崽子、結群獵取和掠奪食物、共同防禦以及有時作個別的援助以外,它的內容與其說是積極的行動,還不如說是消極的預防。一個爬不起來的有病的動物或一個不小心掉到懸崖下麵去的動物,既得不到醫藥也得不到食物。如果它不能治愈自己或擺脫它的困境,它就有生命的危險;它在病床上得不到看護,在囚禁中得不到食物。它們對於同類的疏忽一半是由於它們智力薄弱,一半是由於它們缺乏物資。此外,人與人之間所司空見慣的那種親密程度在中間也不是沒有的;它們具有習慣的和特別的友誼,睦鄰的友誼和親屬的情誼。和我們相比,它們的記憶力是薄弱的,情感是模糊的,智力幾乎是等於零;但同樣的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是保存著的,而我們在這方麵的優越性完全是從我們的悟性產生的。
我們所以能夠把社會本能迫使我們完成的行為加多起來並配合起來,以及我們所以能夠懂得怎樣使這些行為更為有效和怎樣公正地加以實施,那是由於我們記憶力的廣闊和我們判斷力的深刻。過著合群生活的是能夠實行正義的,但它們不了解它的本質,也並不加以推究;它們不加思索或不加考慮地服從自己的本能。它們不懂得怎樣把社會感情和平等觀念結合起來;而平等觀念是它們所沒有的,因為它是抽象的。相反地,我們從社會生活意味著平等這一原理出發,能夠通過我們的推理能力在我們的權利的規定方麵互相了解並互相協議;我們甚至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我們的判斷力。但是在所有這些方麵,我們的良知起的作用很小,這可以由下列事實獲得證明:我們在某些比其他動物更接近我們的智力標準的動物身上所依稀看到的權利觀念,似乎是從它在野蠻人身上所處的低級階段成長起來,然後才達到像在柏拉圖和富蘭克林等人身上所表現出來的崇高地位的。如果我們探索一下道德感在個人身上的發展過程和法律在各個國家中的演變情況,我們就可以相信,正義的觀念和立法的完善總是和智慧成正比的。所以,有些哲學家認為是簡單的正義觀念實在是複雜的。它一方麵從社會本能、另一方麵從平等的觀念產生;正像犯罪的觀念是由正義被侵犯這一感覺和自由意誌的觀念產生的那樣。
扼要地說,本能是不因人們對其本質有所了解而改變的,我們至今在中和人類中所觀察到的社會事實也是如此。我們懂得正義的意義或者說我們懂得從平等的角度所看到的社會性。我們沒有碰到可以使我們不同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