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篇論文發表在包胥埃的時代,這位偉大的神學家將會通過經典、神父們、傳統、宗教會議和教皇們來證明財產是根據神權而存在的,而高利貸則是魔魔的一種虛構;這本異端邪說的著作將被焚毀,作者將被送進監獄。[1]克勞德·薩爾梅歇斯(1588—1653)在雷德大學繼承了斯卡利傑的講座。他的四本關於帶息借貸的重要著作(《論利息》,1638;《論貨幣》,1639;《論帶息的銀行貸款》,1640;《論借貸》,1648)是在由於把博士學位授予一個銀行家的兒子而引起爭論的期間內寫成的。薩爾梅歇斯以帶息借貸的合法性的保衛者自居,而這種借貸是被神學家所譴責的。特羅普隆在他所著《民法釋義》第14冊的序言中常常引證薩爾梅歇斯的文章。——原編者。
[2]普芬道夫(1632—1694),德國的法學家和曆史家,曾於1672年發表《論自然法和國際法》。——原編者。
[3]柏拉馬基(日內瓦,1694—1748),年二十五歲就擔任自然法和國際法教授,著有:《自然法原理》,日內瓦,1747;《公法原理》,1751。——原編者。
[4]海奈克或海奈克棲烏斯(1681—1741),德國的法學家和哲學家。——原編者。
調查中還發現有的盜竊辦法是:13.通過設置年金,收取地租、房租、田租。《外省人來信》的作者①曾經用耶穌會教士埃斯科巴爾和莫哈特拉契約使十七世紀的誠實的基督教徒感到很大的興趣。“莫哈特拉契約”埃斯科巴爾說,“是這樣的一種契約,人們可以據以用高價和信用貸款的方式買進一些布匹,然後立即又把它們以較廉的價格②和現款賣給原來的出賣人。”埃斯科巴爾找出一些可以給這種高利貸辯護的理由。帕斯卡和所有的揚遜主義者③都譏笑他。但是如果埃斯科巴爾神父給他們提出如下的論據:房屋租賃契約是一種以高價和信用貸款買進一項不動產,然後經過一定的期間之後,又把它廉價賣給原出賣人的契約;不過,為了簡化交易手續起見,購買人自願支付第一次和第二次買賣行為之間的差額;那麼諷刺家帕斯卡、博學的尼古爾①、辯才無礙的阿爾諾②又能說些什麼呢?這個耶穌會的教士可以作以下的申論:或者你們可以否認房屋的租賃契約和莫哈特拉契約的等同性,這樣我就可以立即駁得你們啞口無言,或者如果你們承認那個等同性,你們也就應當承認我的學說的正確性了,否則,你們就將一舉而排斥一切租金和地租了。
假如他聽了耶穌會教士的這種可怕的言論,蒙達爾特③老爺就會敲起警鍾並叫喊說,社會處於危急狀態中了,耶穌會的教士簡直在破壞它的基礎了。①按指法國十七世紀有名的哲學家及物理學家帕斯卡:《外省人來信》(1656—57),書中以辛辣的文筆抨擊當時的耶穌會教士。——譯者。②《外省人來信》第8信——在所引證的那一段的末尾,正確的原文是“以廉價”(àbonmarchè)。——原編者。③揚遜主義者,荷蘭十七世紀神學家揚遜的學派。——譯者。
①②、③尼古爾、阿爾諾、蒙達爾特都是《外省人來信》一書中的人物。——譯者。
社會調查中發現盜竊的辦法還有:14.當商人的利潤超過他的職務的合法工資時,通過商業。
商業的定義是大家都知道的:用三個法郎買進價值六個法郎的東西以及把值三個法郎的東西以六個法郎的代價賣出的那種做法。在這種定義下的商業和美洲式的盜竊行為之間,唯一的區別在於所交換的價值的相對比例,總之,就在於利潤的大小。
調查報告中發現盜竊的辦法:15.靠自己的產品獲取利潤,接受幹薪,勒索過高的薪金。
農夫以某種數量的小麥賣給消費者,在稱好分量之後,他伸手到量器中抓出一把糧食來,那就是盜竊;主講的教授是由國家支付薪給的,如果他通過書店又把講課的內容再出賣一次,那就是盜竊;領取幹薪的人利用虛名作為代價而得到很大的利益,那就是盜竊;公務員、勞動者,無論是誰,當他所生產的僅僅是一,而領取的工資卻是四、一百或一千,那就是盜竊;這本書的發行人和我這個作者,如果所取的代價高出它的價值一倍,那我們①就是在盜竊。①在“我們”之中,自然應當加入在本版中寫作序言和注釋的人。——原編者。
扼要地說:在被古代詩人稱做黃金時代的消極共產製社會以後,正義就開始成為強權了。在一個力圖把自己組織起來的社會中,由於人與人之間能力上的不相等而產生了功績不等的觀念;因此為了公道起見,不但要使敬重的表示與功績相稱,還要使物質待遇與個人的功績相稱;既然那時公認為最高的和幾乎是唯一的功績是體力,體力最強的、亦即卓越的人(aristos)就是功績最大的,他有權得到最優越的一份;如果不給他的話,他自然就會用強力奪取。從這裏再發展到對一切東西都擅自取得的所有權的階段,僅僅是一步之差。
這就是英雄權,它被希臘人和羅馬人通過傳統至少一直保存到他們的共和國的末期。柏拉圖曾在他的《高爾基阿斯篇》中舉出一個名叫卡裏克利斯的人,他用了不少的才智來給強力辯護,而蘇格拉底這個平等的保衛者則嚴厲地加以駁斥。人們傳說偉大的龐培容易臉紅,但是有一天,他卻不禁說出了這樣的一句話:“當我手中握有武器的時候,我為什麼要尊重法律呢?”這人內心中的道德感和個人野心的鬥爭以及他想用一種英雄主義和強盜主義來給他的暴力辯護的情況都由這句話刻畫出來了。
從強權中產生了人剝削人的行為,換句話說,產生了奴役、高利貸或戰勝者向戰敗者索取的賠款以及種類繁多的捐稅、鹽稅、王家特權、勞役、平民捐、地租、房租等等,總之就產生了所有權。
跟著強權而來的是使用詭計的權利,這是正義的第二種表現;古代的英雄們厭惡這種權利,他們在這點上是不在行的並且曾受到很大的損失。這始終是強力,不過從體力方麵移轉到智力方麵罷了。用一些詭計使敵人上當的本領似乎在當時也是應該得到獎賞的:但那時的強者總是自誇是以善意行事的。在那個時代,尊重諾言和遵守信誓與其說是合乎嚴格的邏輯,還不如說是嚴格地按照文字的意義:《十二銅表法》上說,“既然說了那個話,就應該有那個權利(Utilinguanuncupassit,itajusesto)。”詭計,或者說得更確切些是奸詐的行為,差不多構成了古代羅馬的全部政治學。在許多例子中,維哥①舉出了這樣的一個,孟德斯鳩也曾提到過:羅馬人曾保證迦太基人可以保全他們的財物和他們的城市,而故意用“civitas”一字,這個字的意思是社會、國家;反之,迦太基人卻把它理解為“urbs”,它的意思是指具體的城市,而當他們著手加固他們的城牆的時候,他們就遭到羅馬人的襲擊,理由是他們違背了條約。當遵照強權行事的羅馬人在這件事情上利用模棱兩可的話語而襲擊他們的敵人時,他們並不以為進行了一次非正義的戰爭。①維哥(1668—1744),意大利的哲學家和曆史家,哲學史的首創者。著有《曆史哲學原理》(那波利,1725),由米歇萊譯成法文,1827年在巴黎出版。——原編者。從使用詭計的權利產生了工業上、商業上和銀行業中的利潤;產生了交易中的詐欺行為,以及人們用才幹和天才這樣一些美麗名詞加以粉飾的一切不正當的主張,而這些主張應該被看成是最高度的奸詐和欺騙行為;最後,產生了社會上的各種不平等。
在法律所禁止的盜竊行為中,人們使用強力詭計,並且是公開地使用的;而在被法律許可的盜竊行為中,強力和詭計是用一種生產效用的名義把自己裝扮起來的;它們就用這種名義作為奪取它們被害人的錢財的工具。
直接使用暴力和詭計早已受到普遍一致的譴責了;但直到現在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擺脫那種與才幹、勞動、占有結合在一起的盜竊。這就使得那門用來辨別是非的解惑神學發生了種種不可靠性並構成了法律學上無數自相矛盾的理論。
強力和詭計曾在《伊裏亞特》和《奧德賽①》這兩部史詩中受到吟誦史詩者的稱道;它們啟發了希臘人的立法並使羅馬法充滿了它們的精神,後來又從羅馬法傳入到我們的風俗和法典中來。基督教的精神對此絲毫不能有所改變;但我們不應該因此而責難福音書,因為和立法者同樣受到錯誤啟發的傳教士從來就不能解釋和了解福音書。宗教會議和教皇對於一切有關道德學問題的無知不亞於羅馬的市議會和大法官;這種對於法學、正義、社會的嚴重無知正在毀滅教會並永遠使它的教義失去信譽。羅馬教會和其他基督教會的不忠實於聖經是彰明昭著的;它們都漠視耶穌基督的告誡;它們都在道德和學說問題上迷失了方向;那些錯誤的、荒謬的、充滿著非正義和殺人內容的教條,都應歸罪於它們。如果這個自稱為永遠不會錯的而已經破壞了它的道德的羅馬教會,向上帝和人請罪;如果它的曾經經過革新的同宗的教會謙卑地反省……那麼覺悟過來的、但仍舊篤信宗教和寬厚的人民就會對他們重加考慮了。①、①《伊裏亞特》和《奧德賽》為古希臘詩人荷馬(大約生於紀元前九世紀)的兩部有名史詩。——譯者。
①那位使徒曾經說過:“我傳布福音並依靠福音而生活。”他因而也就說明他是依靠勞動而生活的。天主教會則寧願依靠財產而生活。中世紀的自治市鎮反對修道院院長和身為大地主和封建領主的主教的鬥爭是很有名的:教皇為了保衛教會的收益而發出的驅逐出教的處分,也是名聞當世的。甚至在今天,法國教會的正式機構還主張傳教士支取的報酬不是工資而是財產的賠款,這些財產從前為它所有而被第三等級於1789年所沒收。傳教士寧願它的生活依靠收益權而不願來自勞動。
愛爾蘭所遭受的苦難的最大原因之一,就是英國教會向它所征收的巨額的收益。所以,異端派和正教教會、耶穌教會和教皇派教會絲毫不必互相責難。它們都在正義上誤入歧途,它們都違背了十誡中的第八誡:你不得偷盜。
權利在它的各種表現中和所有權在它的形式中都是遵循著同樣的步驟發展的;人們到處可以看到正義在驅逐它麵前的盜竊行為,把這種盜竊行為限製在越來越窄的範圍內。直到現在,正義對非正義、平等對不平等所取得的勝利都是本能地和僅僅是由於事物的自然之理而得來的;但是我們的社會性的最後的勝利將依靠我們的理智,否則我們就會重新墮落到另一種封建性的混亂中去:如果我們有智慧,我們就可贏得這個榮譽,否則我們就會陷入苦難的深淵。
所有權的第二個效果是專製主義。可是,因為專製主義在思想上必然是和合法法權的觀念連結起來的,所以在申述專製主義的天然原因的同時,我不得不說明這種法權的原理。
我們更喜歡的政府是哪一種形式的政府呢?“唉!您怎麼會提這樣的問題呢?”我的某一位比較年輕的讀者一定會回答說,“您是一個共和主義者”。“共和主義者,是的;但是這個詞不能確切地說明什麼。拉丁文Respublica的意思是指公物;而任何要據有公物的人,不論在哪種形式的政府之下,都可以自稱是共和主義者。甚至國王也都是共和主義者。”“那麼,您是民主主義者嗎?”“不。”“什麼!您難道是保王黨嗎?”“不是。”“立憲主義者?”“但願上帝保佑我不是!”“那麼,您讚成貴族統治?”“根本不讚成。”“您願意有一個混合政府嗎?”“更加不願意。”“那麼,您是什麼呢?”“我是無政府主義者。”“我了解您了:您是在諷刺人;您所諷刺的是政府。”“我一點也沒有這種意思;您剛才所聽到的是我以嚴肅的誠意經過深思熟慮而宣布出來的。雖然我很愛好秩序,我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無政府主義者。請您聽我道來。”
在各種過著群居生活的中,“幼小者的孱弱就是它們服從那些已經是強壯的、年歲大的的原理;年歲最大的之所以保有權力,就是由於這個習慣,雖然這個年老者最後也變成衰弱了;這個習慣對它們來說是一種特殊的良知。隻要那個社會由一個領袖來領導,這個領袖事實上差不多總是那一群中歲數最老的一個。我說差不多總是,因為已經建立起來的秩序可能由於一些激烈的情欲而被打亂。於是權力就轉移給另一個了;而在通過武力重新建立新的權力之後,這個權力就同樣被習慣維持下來了。野馬是結隊行動的;它們有一匹走在前麵的領馬,它們信任地跟著這個領袖,後者給它們發出逃避或投入戰鬥的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