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要求和諧須矯枉(1 / 1)

歲末年初,有媒體統計2006年最流行的政治詞語為“和諧”。相信沒人持異議,因為這的確是去年國人上下同欲,努力追求的目標。

追求和諧,恰從反麵證明我們的社會存在著不和諧的現象和問題,所以才有必要如此著力強調消弭社會矛盾,縮小城鄉差距,填平等級鴻溝……

就稅收而言,在征納之間(更確切地說,應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也存在著不和諧的現象。擇要而言,主要是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不平衡。

例如,在法律上,強調納稅人義務的地方多,明確納稅人權利的地方少,納稅人的狹義權利比較明確,但納稅人的廣義權利(憲政權利)比較模糊,隻是依靠學者們的法理和邏輯推導說明其應然,但這是不可靠的。起碼,在司法訴訟中是難以被依照的。

由此導致在稅收理論、稅務行政、稅務執法乃至稅收的再分配上的一係列失衡。

在對稅收特征的界定上,現行的教科書幾十年一貫製地說,稅收的特征是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這種界定既是對稅收本質的扭曲,又是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

在稅法宣傳中,政府比較多地強調的是納稅人要樹立納稅意識,卻很少反躬求己,是否也應要求各級政府和官員樹立納稅人意識。

在稅務管理中,我們的管理,從觀念上到規則上,體現的是監督管理打擊,先行認定偷稅嫌疑,卻很少講求平等地位,更沒有樹立人民優位亦即納稅人優位的意識。

在稅收的再分配上(財政、計劃),我們的稅收、財政民主遠遠不夠,不僅缺乏稅收法定主義,而且預決算的透明度也很不夠,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等等。

這種不對等、不平衡由來已久,遠可追溯到五千年前,近可追溯到計劃經濟時期。這是法律單向度、目標單向度思維的產物,亦是稅收工具化觀念的產物。還可以說是政治上單贏思維的產物。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納稅人是人民的基本組成部分,在經濟上支撐著國家。因此,在政治上必須確立人民主體優位的架構;在法律上必須體現義務與權利的統一;在經濟上,也必須確立平等交換的原則。

倘不能如此,或者說以往未能如此,才出現了稅收上的種種不和諧,例如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不強,偷稅、逃稅、抗稅現象普遍發生與屢禁不止。

“你們用什麼量器給人,人也必用什麼量器給你們。”(《聖經》)

俗語說:矯枉必須過正。其實這種說法有點偏激,矯枉不一定非要過正,過正就會導致新的失衡,而且在中國的實際國情下這樣要求也不現實。但是,矯枉卻是必須的。

大而言之,要在憲法上明確納稅人的權利。並且要在法理上解釋清楚,納稅人作為與人民重合的群體,實際上是國家的主人。相對於政府,納稅人居於法律優位的地位。

有必要重新改寫傳統的稅收教材,從概念到特征都應重新界定,以因應稅收法律主義的要求;同時還應強調稅收與財政一體兩麵的本質,以利於納稅人對稅收征收合法、合理性的理解和遵從,並利於民主財政製度的建立。

還應該清除現行稅收管理、執法乃至司法中的單向度思維及法規、規章、製度,以確立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與製度。應該說,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依法治稅的理念下,大力倡導為納稅人服務,從管理到行為,都大有進步,但不能滿足,而應不斷提高認識,研究如何從製度上確立服務的定位。

“財政是庶政之母”。倘能真正從稅收的征收到分配方麵糾正目前從理念到製度的失衡現象,那麼中國和諧社會的基礎就真正打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