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所有的實證分析,都是建立在人是理性的,因此也就是經濟人的前提基礎之上的,如果我們同意這個假設,那麼下麵這個結論就是合乎邏輯的:所有納稅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因此他們在和政府的博弈中無不是從此前提出發作出利益選擇的。
政府不是自然人,在法律意義上,它是一個國家的法人代表,在政治意義上它則是全體公民(也可以說是納稅人)授權的公共事務的委托管理人。
納稅人與政府身份的不同,注定了他們對待稅收的態度,從稅種的立法確定、征收到使用,其價值取向都是不同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對立的。具體說,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少納稅而同時又能夠多享受稅收帶來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換言之,他們追求的是自身效益最大化。而政府的考慮則要複雜許多,他們也追求效益——隻有這樣才能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職責,並爭取為全社會提供更多的福利,以換取選民的認可、讚賞,為連任打下基礎;同時他們更多地注重公平,從收到支每個環節的公平,以使各類人等、各類地區的利益能夠平衡,從而使社會和諧、穩定。
如此,政府與納稅人在價值取向上的差別就顯現出來了。首先在效益上,政府追求稅收最大化——法律範圍內的應收盡收,而納稅人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一個求多,一個求少,典型的矛盾。
其次在公平上,作為個體的納稅人很少考慮這個價值取向,而作為集體代表的政府則非常重視這個價值、取向。顯然,在這方麵,雙方也是矛盾的兩個方麵。
明乎此,我們就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由於納稅人與政府價值取向的對立,雙方在稅收問題上的對立、博弈將是普遍的、長期的,因而出現種種偷稅與反偷稅的博弈也是不足為奇的。
然而,行為經濟學的研究者又認為,人並不都是純理性的,這可以解讀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是經濟人,進而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把效(利)益最大化置於首位。
行為經濟學的研究為政府價值取向與納稅人的價值取向在某種程度的化解開啟了現實的和希望的大門,這就是說納稅人可以理解認同政府的價值取向,從而自覺配合政府的要求。尤其在政府將其價值觀向納稅人作了符合他們利益最大化的解釋以及他們感受到了依此理念施政帶來的環境的改變以及需求層次遞增的滿足之後。
要知道,納稅人和政府的利益衝突隻發生在他們的公共利益範圍內,而對納稅人來說,這隻是他們全部利益的一部分,猶如一個圓與另一個圓的交叉部分。因此,納稅人若是理性的,他們就不把這種衝突看做是根本、全部利益的衝突,即便有所犧牲,也隻是部分犧牲,是可以在保證大部分利益的基礎上忍受的。同樣,納稅人若不是理性的,他們更可以因為信仰的、道德的以及追求的等等不同考慮,而主動與政府在納稅上進行配合。
認識到這一點,就使我們有理由相信,盡管納稅人與政府存在著博弈,但這種博弈並不是不可以化解的,更不是不可以忍受的;假如你工作做得好的話,你完全可以使對立的雙方在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達到統一。
承認前者,多做後者的工作,應是用稅人、征稅人對征納矛盾的規範表述和理性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