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關於建立納稅人救助基金的建議(2 / 2)

栗妹和王登武兩個案例一南一北,時間空間都不搭界,雖然是天災人禍,但我感到並不是偶然的,放眼全國,這是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從網絡中,我看到了類似的牢騷,一位網民就這樣說:“我不想交稅,是因為我不知我交的稅去幹嗎了。當我需要社會來幫助時,我倒像個沒交過稅的人。暈倒。”如果稅務部門和政府長期不能正視這類問題,不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類問題的話,其後果就是“我不想交稅”。納稅人的遵從度降低,而稅收的征收成本升高。

我認為,麵對這樣的問題,稅務部門僅僅同情是不夠的,而政府或者學者的大而化之的解釋,例如:“從一般的感受上看,似乎就單一個人來說稅收貢獻與公共福利享用水平應該直接掛鉤,但從理論上說並不這麼簡單。從稅收與財政支出的基本關係上看,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但具體到每個人來講並不一定完全和個人的公共福利多少一致”(財政部科研所研究員白景明),則有點像“大帽子底下開小差”,又有點像計劃經濟時期常聽到的服務員對提意見的顧客冷冰冰地回答:“為人民服務又不是為你一個人服務。”

如果理論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樣的理論就難以服人。如果“用之於民”不和個人的具體福利掛鉤的話,那麼最終將“失信於民”。

對類似人群,國家負有終極的責任。即便不是直接納稅人,當民眾遇到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時,政府都負有扶危濟困、恤貧撫老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何況是對國家盡了義務的直接納稅人。

美國經濟學家弗裏德曼說政府的職能可以分解為四個方麵:保證國家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彌補市場失靈,保護和幫助貧困民眾。溫家寶總理對此的表述也是四個方麵,即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社會服務。兩種表述在實質上沒有多大區別。公共服務就是為國民服務,其中保護和幫助貧困民眾是不言而喻的。

稅務部門對這類問題不應消極回避。我們不是整天講要為納稅人服務嗎,當納稅人遇到類似難以克服的困難找到自己時,首先應以“第一責任人”的態度,以納稅人為本的精神,不推不諉積極主動地想辦法。製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好的製度可以推翻(例如收容管理製度),需要的製度可以建立(計劃經濟時期誰能想到,將來憲法可以增加“國家保護合法的私人財產”條款,可以製定“物權法”,征管法中會增添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條款)。

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我產生了建立“納稅人救助基金”的想法。

具體辦法就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家申請建立“納稅人救助基金”。由國家從稅收中一次性撥付一筆資金,例如2006年全國稅收總額將近4萬億元,以萬分之一的比例,就可以提出4億元。這筆基金可按各省市自治區直接納稅人比例分配,以31個單位計平均每個省市自治區可以得到1290多萬元。1290萬元以購買國債計5年期利息4.08%,年利息就可達52.6萬元。用這筆錢在一個省範圍內作為救助周轉金。救助的對象以中小型企業法人代表和個體工商戶為主,救急不救窮,對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力遭遇困難的納稅人給以無息貸款或一定數額的救助金,目的一是給予撫慰,二是盡可能地幫助他們恢複生產經營。這樣一則表現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真誠關心,二則也可以保護稅源,於國於民於稅務部門均有利,何樂而不為。當然,稅務部門也應積極動員納稅人購買各類商業保險,並在所得稅彙算中允許列支,以建立多層社會保障網。

這樣做,並不是沒有根據的,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在銷售車票、機票中已經預含了保險金,一旦發生事故,就可以從中拿出一部分錢來救助、賠付。企業產品成本也預設了類似的保險金,等同於承擔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再與商業保險網結合,就構成了保險網。也避免了不近人情的尷尬。

我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各級稅務部門都有一筆促產周轉金,貸給納稅人以發展生產。現在稅務部門不再直接介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對納稅人的關心支持不應僅僅停留在口頭上或統一的稅收優惠上,而應再深入一步,真誠地關心他們的生活、生產。人心都是肉長的,如此,征納關係肯定將會更加親密、更加和諧,進而,稅源也會愈發豐沛,民眾的公共福利也會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