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征稅有“商量”(1 / 1)

在傳統的稅收教科書中以及民眾對稅收的印象上,稅收是個黑臉的“包公”,鐵麵無私,執法如山,征稅沒“商量”。不是嗎,隨便翻開現行的哪一本稅收、財政教科書,都這樣寫著:稅收的基本特點是“三性”,即:“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所謂“強製性”,就是征稅沒商量。

可是,這一頁恐怕要改寫了,從今往後,稅收不再是“征稅沒商量”,而是“征稅有商量”。

口說無憑,舉例為證。2007年元月28日,北京市地稅局通過本局網站等途徑宣布,將就普通小轎車征收車船稅的額度,在360元至660元的區間,向全市市民公開征求意見,以確定稅額究竟定多少為宜。之後,將在進一步征求專家和發改委等方麵意見的基礎上,由市政府最終確定征收的具體數額。

這一舉措雖然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前置條件是在360元至660元的區間,後置條件是征求意見後,由市政府最終確定;但它畢竟開了“征稅有商量”,特別是直接聽取納稅人意見的先例,在中國稅收史上,在中國憲政史上都值得記上一筆。

有必要補充一下這一舉措的背景。當年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條例第二條規定: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額幅度內確定(該條例載人汽車的適用稅額在60元至600元區間;在此之前,北京市對普通小轎車執行年稅額為200元)。

根據條例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具有確定具體稅額的權力。以往,被授權的省級政府都是自己確定具體稅額,然後公布執行。但這次,北京市政府卻沒有按慣例去“代民做主”,於是就有了這個“征稅有商量”的舉措。

雖然我說“征稅有商量”開了中國稅收民主的先例,但要是往深裏說,站在憲法高度看,“征稅有商量”其實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意,也是社會主義稅收民主的本質所在。

按照憲法,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民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是人民利益、意誌的凝聚。稅收是人民對其私有財產的割讓,關乎人民的財產權利和自由權利。因此,任何關乎稅收的決定都應該經過人民的同意。在程序上,我國稅收法律的製定,其權力在於代表人民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在決定是否要開征一個稅種,以及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範圍以及稅率、征收方式等要素時,必須經過人民代表的充分討論。就此來說,在稅收正式成為法律以前,征稅是有“商量”的。隻有在稅收草案被正式通過以後,它在執行階段才是沒“商量”的。(但這也是在理論上,在實踐中,對種種特殊情況,有權機關仍可以進行減免。這種減免,或許也可以說是一種“商量”。)

經濟學家周天勇先生最近撰文提出對稅收“三性”的看法。他說:“從學理上來說,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現代公民社會,建設公共財政,需要將原來傳統的社會主義稅收學的所謂稅收的強製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改為協商性、服務性和可調整性。這樣,可以使政府在收稅和收費時,與人民協商;將收取的稅收大部分用於公共服務,服務於人民;而對一些不合理的收稅、收費和罰款,要進行清理和調整。”

這說明學者們已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了,但要強調的是,“征稅有商量”是在稅收的立法階段,這個階段不但要有商量,而且要充分商量,盡可能廣泛地聽取各階層的意見,尤其是利益相關的納稅人的意見。立法階段的“商量”或許影響決策效率,甚至可能遭遇大多數人的反對;對此,有關部門完全應當坦然麵對,作為公仆,應該以主人的意誌為意誌。

還應該看到,隻有經過“商量”形成的稅收法律才具有合法性。而缺乏“商量”或未經“商量”的法律即便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從憲法的高度看,它也並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怎能期望它發揮效力呢。

從實踐的角度看,那些未經“商量”的法律,往往是納稅人遵從度最低的法律。所以,不要埋怨納稅人覺悟低,有些問題其原因必須從根子上去找。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召開專門的聽證會,就是“征稅有商量”的典型例證。當時我曾為文讚揚,題曰:個稅調整一小步,稅收民主一大步。就稅收民主的形式來說,它還屬於間接,北京市的做法,則在此基礎上又走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