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由分工構成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個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可分為兩類,一是私人商品和服務;另一是公共物品和服務。前者在市場通過一對一的等價交換完成;後者由各級政府提供,每個人在社會領域都可隨時隨地自由享用。
私人領域的商品和服務有的屬於一次性消費,如餐飲和理發、洗浴、修理、電信服務等;有的則是持續性消費,如住宅、汽車、電器、服裝等。任何商品和服務都有對其質量的要求,但由於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總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就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對消費者的權益予以保護,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糾紛予以處理。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如法製不健全,誠信意識的薄弱等,前些年,商品質量問題特別嚴重;為此,有關部門和傳媒特別把每年的3月15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大張旗鼓地宣傳消法,受理舉報,有力地震懾了不法生產、經營者。3·15的影響和作用越來越大,使消費環境大大向好。3·15已成為一個標誌性的日子。
與此同時,另一類消費問題卻被大大地忽視了。這就是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質量問題。公共物品和服務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物品方麵如教育、環境、城鄉市政設施等,服務方麵則有國家安全、社會管理、司法服務等。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特點是非排他性、非獨占性,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享用,沒有量和時空的限製。但這並不說明公共物品和服務是免費的,反而由於其特性以稅收的形式由政府向每個人征收。“對個人來講,稅收是政府為他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或‘成本’。”(美·詹姆斯·M·布坎南)既然是商品和服務,那麼它就必然有著一般商品的共性。如上所述,也有一個質量問題。然而由於法製、傳統問題以及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特殊性——它的提供者是政府——政府之強勢,使這種交換不僅有著一般商品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還由於提供者的力量過於強大,它不是單個的生產者、服務者,而是一個整體,掌握著巨量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從而使消費者的地位更顯弱勢。因之他們對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質量更難於進行博弈和權益的保護。
在民主、法製精神和理念闕如的時代,這個問題根本不成為問題,因為民眾壓根兒就沒有自我保護的意識,而政府也不具有服務意識。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的今天,這個問題已開始逐漸浮出水麵了。它不是今天才有,而是早已存在,隻是被壓製、被隱瞞了,今天能夠出頭,是政治清明的表現,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意,所以應視為好事,絕不是壞事。除非死抱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專製意識不放。
任何商品和服務都不可避免地會有這樣那樣的質量問題,對質量提出質疑,對消費者進行保護也是題中應有之義。不獨私人消費品如是,公共消費品亦應如是。
事實上,我國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在許多方麵存在許多問題,如教育產品的不足,城鄉公共設施的不足,公共管理的不作為等質量問題普遍存在,但解決之道還隻是個別性的博弈,缺乏製度性的保證。
為保護消費者——納稅人的權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對私人消費品的保護法律,也製定“納稅人權益保護法”。但由於茲事體大,牽扯到理念、體製、立法等問題,不是目下就能解決的,但作為救濟之道,也可模仿“3·15”,設個納稅人權益保護日。如若3月不行,也可和4月的稅法宣傳月結合起來,既宣傳義務,也宣傳納稅人權利;同時政府部門應主動走出來,聽取納稅人意見,受理投訴等等。我想其效果一定比年年的單方麵熱鬧有效許多,同時其意義則不單是保護消費者——納稅人的權益,而且是向建設服務型政府和現代法治國家邁出了更為堅實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