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受益原則的首尾兩端(1 / 1)

盡管農民進城已不再被稱之為“盲流”,盡管農民工已被視為工人階級的成員,盡管農民進城務工已被認為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必然趨勢,但農民工要想獲得同所在城市的城裏人一樣的“國民待遇”,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南方周末》幾年前就曾報道過進城農民工子女的就學問題,他們的孩子要麼因為戶籍問題不被城市學校接收,要麼因為交不起高額的借讀費而無法入學,而當農民工們因陋就簡辦起專門招收民工子弟的學校以後,卻往往被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以種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強行關閉。

背井離鄉出外謀生,已經倍感艱辛,倘若子女再不能及時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的心情會是怎樣,已無須猜想,如果這種現象再繼續下去,加之社會對農民工的種種歧視政策,會對他們的心理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更讓人有點不寒而栗。

造成這種同是中國人,隻因居住地的差異,就不能在工作地享受同等待遇的原因,在於現行體製在利益上的分割,表現在教育體製方麵,就是各地的義務教育原則上由當地財政負擔。按此體製,農民工子女若在城裏就學,就會侵占所在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依此類推,那些向農民工收取的種種費用,其台麵的理由都是源於上述邏輯。

這不禁讓我困惑了。稅收征收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叫做受益原則,即根據納稅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的多寡,向他們征收程度不同的稅收。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麵:一個層麵是因為所有國民都無區別地享受了公共物品和服務,所以他們都有義務向國家交納使用費用——稅收,表現在稅收上就是普遍征收流轉稅;另一個層麵表現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對富人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不僅僅是因為政府要“削峰填穀”,更主要是因為富人財產多,因此他們享受的公共物品和服務也多,例如國防、司法、管理、環境等等,所以他們就應該相應的多納一些稅,這既符合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也符合現代社會的公平原則。將受益原則倒過來用於財政分配原則,那麼任何人隻要在所在地工作、生活,那麼他就必然會向所在地納稅;既然納了稅,那麼他就應該平等享受所在城市的公共物品和服務,而不論他原來的出生地、居住地在哪裏。讓我困惑的是,農民工並沒有因為他們是外來戶,而被城市視做“客人”免納種種稅費,他們不僅被一視同仁地征收了各種稅、教育附加、基金,而且還被迫交了許多城裏人不會負擔的種種名堂的費,然而在享受財政再分配的資源上,他們卻又被認為是“外人”,被拒絕給予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受益原則之所以能成為原則,就在於它的普適性。可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同一個原則在征收和分配的首尾兩端被任意解讀了,有利於自己的就遵循,就拿出來作為征收的依據,不利於自己的就不予理會,就視而不見。知行如此不一,豈止是有悖公平,也有違道德。這實在讓人扼腕歎息。

農民是中國的弱勢群體,他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對法律他們隻知道義務,諸如“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但對於應該享受的權利,他們卻很少知道,更遑論維護了。因此,維護農民的合法權利,就應該成為上至政府,下至民間的共同任務。以上所述,隻是其中一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