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中國曆代王朝非稅財政收入一瞥(1 / 2)

稅收一直是中國古代社會曆代王朝的主體收入,但若計較起來,在不同曆史階段仍是有區別的,比如夏商周三代,由於仍處於奴隸製時代,所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那時天子不僅掌握著全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也掌握著奴隸的人身自由權利,因此天子和國家的用度,不論是以“貢、助、徹”接受的,還是以“九賦”征收的,實際上都是憑借天子的人神合一的身份和對天下所有人財物的所有權獲得的。這樣的所有製關係,實際上是從原始社會的純粹公有製,又180度大轉彎到了絕對的個人私有製。在這兩種所有製下,現代意義的稅收就不可能出現,因為現代稅收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個人擁有私有財產,二是個人擁有公民權利。我們可以看到,在原始社會,個人雖然擁有民主權利(原始意義上的),但由於沒有私有財產,氏族、部落的公共需要可以根據氏族大會的決議予取予求,因此,稅收在原始社會沒有意義。而在奴隸社會,絕大多數人不僅沒有人身自由更談不上私有財產,所有財產都集中於天子一人名下,他也可以予取予求,所以稅收在奴隸社會也沒有意義。史家公認,以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為標誌,中國方才出現了一般意義上的稅收,但筆者認為,“初稅畝”雖然承認了自耕農的土地私有權,但就終極土地所有權而言,中國的百姓在古代專製社會兩千多年的曆史中,從沒有真正擁有過。當然,古代專製社會的百姓也從來沒有擁有過公民權利。以故,中國古代專製社會的稅收,以現代稅收的意義衡量,隻能算做準稅收。但為著論述方便,我們故且將古代專製王朝征收的稅收當做一般意義的稅收看待。這是在展開這篇小文之前,需要錄以備忘的。

雖然稅收在“初稅畝”之後成為曆代王朝財政收入的主體,但並不是唯一。稅收之外,曆代王朝還憑借手中的權力,設計出了一些攫取民財的名目,其中以“捐稅”、“捐例”、“捐輸”、“捐監”名義,公然賣官鬻爵的行為最為醜惡,將公職變成商品,是一種製度性的腐敗,它敗壞了政風、官風、民風,產生了大量昏聵的官吏和駭人聽聞的貪汙現象。中華文明源遠流長,近代以來卻未能在世界上保持它的應有地位,不能說與此無關。以下,就是“四捐”的基本情況。

捐納。這是專製王朝以授予官職(虛銜或實職)取得捐款的方法。秦始皇四年,因飛蝗成災,下詔準許百姓凡繳粟千石的拜爵一級。捐納之例由此肇始。漢文帝接受晁錯務農貴粟建議,下詔準許百姓繳粟贖罪或給予爵位。以後曆代王朝常因籌餉、賑災、備邊或興辦工程等事,用捐納作為取得經費的來源。捐款人在納資或粟後,即可得官位或褒獎。清朝初年屢用捐納籌措餉銀,乾隆時曾辦經常性的捐納;鴉片戰爭後,財政支出激增,兼之戰爭、災荒等不時發生,於是朝廷廣開捐例,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均可捐納。到清末,各省捐納人員已無法安插。吏治腐敗,加速了清王朝的滅亡。

捐例。捐納還隻是非製度性的斂財辦法,但捐例則已成為專製王朝公然賣官的章程。捐例始於明景泰時。捐例亦分暫行事例及現行事例兩種。鴉片戰爭後,將捐款作為正項收入,並明定章程,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都可按規定價格購買。有《海防捐例》、《河工捐例》等法規。清末學者龔自珍在其《定庵集》中有雲:“大官非不憂,主上非不諮,而不外乎開捐例、加賦、加鹽價之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