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中國曆代王朝非稅財政收入一瞥(2 / 2)

捐輸。這是指捐錢買官之外,對向地方建設捐獻銀兩,如對興建文廟、城池及其他公共建築物捐獻的統稱。清代財政收入中,專門有捐輸名目。清末,在訂立屈辱的《辛醜和約》後,為籌措庚子賠款資金,在四川等省所征的田賦附加稅亦名“捐輸”。由此可見,捐輸到清末已由自願半自願向強製轉移了。

捐監。指明清兩代納資入國子監為監生(明清兩代在國子監肄業的,統稱監生,初由學政考取,或由皇帝特許。乾隆以前,並加以嚴格的考課。後則僅存虛名,不被重視)。明景泰時,因邊餉不足,乃定捐監之製,最初僅限於生員(明清時代,凡經本省各級考試取入府、州、縣學的,通名生員,即習慣上所謂秀才)後來擴大及於平民,都可按例納款為監生,稱為例監。

秦以前,官員是以血緣和戰功分封的。秦並天下後,改為中央集權,但官員選拔仍未脫上述二途。所以自秦首開鬻爵捐納之製,並不奇怪,而且其所賣之爵位隻是一種貴族榮譽身份,並無實權。通過捐納。一則可以緩財政之急,二則也可以滿足一些有錢人的虛榮心,而且可以多少削弱一點貧富差距,似乎社會危害性不大。但以後發展到以捐款授官的地步,則是社會腐敗的開始。因為官員是社會公器,自隋以後通過科舉取士,至少實現了表麵上的公正。但如果官職可以買賣,那麼什麼人都可以當官,金錢而不是道德、才能成了做官的階梯;買來之官自當竭力收回成本,取得回報。如此吏治不腐敗就成為不可能,然則社會公平也就失去了最後的防線,國家百姓之命運,也就可想而知了。

或有讀者會問,中國專製王朝都是中央集權,並無任何製度約束,為什麼當它缺錢時不以開征新稅,或加大稅負的方法來獲得,偏要以這種非正規的方法斂取呢?這是因為征稅茲事體大,牽一發而動全身,即便皇帝也不敢輕舉妄動。明、清兩代開國之初,皇帝都曾頒布法令,要求後世“永不加賦”。明初,太祖朱元璋取得政權僅十年,他就分遣各部官員和宦官巡視全國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刻於石板上,並豎立於戶部門堂內。1393年,明朝田賦收入達到3200萬石,朱元璋很滿意,宣布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祖宗成例”被固定下來,雖然偶爾也作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摒棄。率領清軍入關定鼎中原的清世祖順治也曾下詔“永不加賦”。因之後代皇帝在稅收上一般比較謹慎,除非發生變亂,一般不會在正稅上輕舉妄動。但賣官鬻爵,則是一種權錢交換,涉及麵不大,而且收取的錢財一般都有特定用途,金額相對不大,也無須以稅收的形式普遍動員。所以捐輸就是解決臨時性用項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但由此造成的負效應,則是朝廷及地方官很少考慮的了。

自捐納之例一開,曆代王朝就從中發現了一個正稅之外斂財的方法,凡一時之需,都可以繞過稅收以捐輸的名義或動員、或強迫民間捐資。這中間,肯定有一些有益於民生、人心的公共建設,也肯定有一些地方官員的德政工程。公私混雜,為破壞製度、敗壞道德敞開了偷渡之門。這是後人需要引起嚴重警惕,並引為鑒戒的。

參考文獻

《辭源》,商務印書館

夏征農主編:《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