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離岸金融中心”也好,“避稅天堂”也好,並非單指這些大洋中的小小島國,一些內陸國家也具有這些境外共和國的局部特征。其中瑞士就是一個典型。該國的銀行保密製度在被投資者、洗錢者青睞的同時,也一直被包括國際資本輸出國在內的各國批評,指出其保密製度容易成為藏汙納垢之地。而該國相較周邊富裕國家畸低的稅負,也一直被周邊國家詬病,根據瑞士法律,除了聯邦稅收外,各州均可自行確定本州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各州之間稅率差別很大,而且許多州還對非本國居民製定特別的低稅率甚至是累退稅率,以吸引外國富翁來此居住。據2007年6月外電最新透露的消息,瑞士對在本國定居的外國富翁實行稅收包幹製,包幹的數額由當事人與居住地不同級別的政府協商確定。顯然,這是對本國居民歧視的“超國民待遇”。許多國家的富翁和明星紛紛遷居瑞士,以逃避本國的高稅收,著名的有德國網球選手貝克爾、F1車王舒馬赫,美國歌唱家席琳·迪翁等。據報道,舒馬赫2004年年收入3.5億歐元,但在瑞士隻納稅200萬歐元,稅收占其年收入的比例僅為0.57%;但如果他在德國,則要繳納42%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他進行投資,還要交納總稅率為53%的資本利得稅、支持東德重建基金等。
以低稅負吸引投資的國際稅收競爭,自20世紀80年代美國稅製改革以來逐漸成為趨勢。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師馬丁·蘇利文將百慕大這樣的國家稱做“純粹避稅天堂”,因為該國沒有收入所得稅,商業活動也不甚發達。愛爾蘭和新加坡、香港等國和地區因商業相對發達而被稱做“局部避稅天堂”。伴隨著國內稅製的漸進改革,還有許多國家也將有望步入“天堂”行列。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率先對本國公司的避稅活動進行規範。1962年製定的《國內收入法典》裏專門規定了必須在美國納稅的外國子公司的收入種類。此外,美國納稅人如與受美國法規製裁或受《美國國外反貪汙法》嚴格控製的國家有經濟往來,將可能遭受嚴厲的處罰。隨之各西方國家紛紛效仿,建立起自己的反避稅地對策。這些方法包括列舉避稅地黑名單或以低於規定的稅率為標準來判明避稅地;明確本國居民設立在避稅地的受控外國公司適用反避稅稅製,這種受控關係一般以其在國外公司的參股比例確定;明確稅法適用的課稅對象,如來自受控外國公司的消極投資所得等;明確對稅法適用對象的製約措施,對其避稅地公司按控股比例取得的所得,不論是否以股息的形式彙回,一律計入其當年所得向居住國納稅,除非相應部分已在外國納稅。此外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等避稅手法都有一整套製約對策。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00年列出了世界上35個避稅地的名單,要求這些避稅地與該組織合作,取消有害稅收製度,否則,將受到國際社會的製裁。在壓力下,百慕大、開曼群島等6個國家和地區作出了承諾,願意采用國際稅收中的透明標準,進行情報交換,實行公平稅收競爭。
我國稅務部門目前也已將反避稅工作列入重要任務。在加強與各國反避稅組織合作的同時,提出了反避稅措施,其中包括實施反避稅調查,組織實施反避稅協查和聯查,調查處理各類避稅行為,預約定價的談簽、受理和實施,資本弱化、避稅地避稅、受控外國公司避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等等。同時,加強了對國內資金流向這些避稅地的管製和審批。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專設一章規範企業關聯交易,彰顯出國家強化反避稅的決心。《企業所得稅法》全麵建立了我國的反避稅規則。主要體現在完善轉讓定價稅製、引入反避稅地稅製和反資本弱化等三個方麵。境外共和國長久處於國際法約束之外的“好日子”不可能長久持續下去的。
供求原理是經濟學的三個基本原理之一,它證明決定商品價格的基本因素是需求。金融離岸中心也好,避稅天堂也好,它們之所以能夠出現和存在,表麵看是經濟全球化為其創造了條件,深層原因則是跨國公司和投資人存在著對嚴格監管和高稅負的逃避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有需求就有供給,避稅與反避稅的博弈勢將長期存在,變化隻在於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樣和隱蔽而已。
治本之法,從資本輸出國來說,也要檢討本國的管製和稅製是否過於嚴苛,是否給企業家和投資者以合理的利潤空間,是否適應國際稅收競爭的大勢。法外之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等於為世界經濟大國樹立了一個檢驗自己製度和政策尺度的試驗場,並不就是壞事。同時,資本輸出國也要對那些大洋中的島國以實際的幫助,以替代目前畸形的經濟結構。
還有一個根本的問題需要指出,這就是在全球經濟逐漸進入一體化的同時,全球經濟秩序卻缺乏一體的規範,比如稅收製度,還是各自為政,這就使投資者有空可鑽,因此效法WTO,努力建立全球稅收製度體係規範,避免惡性稅收競爭,應是根本的解決之道。金融製度與此同理。
參考文獻
蘇惠昭:《揭開境外金融的秘密》,鳳凰周刊2007年15期
朱洪仁:《“避稅天堂”的黑洞:揭秘“離岸注冊”的真相》,《環球》2004年2期
王荃:《西方國家反避稅稅製研究》
《“避稅天堂”已成美國公司“聚寶盆”》,《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