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稅收與財政民主的時差——讀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財政論》(1 / 3)

《民主財政論》是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M·布坎南的代表作。1986年,諾貝爾獎委員會為表彰布坎南在“公共選擇理論”研究方麵的傑出貢獻,授予他經濟學獎,在授獎評語中,唯一列舉的就是這本書。

這本書1967年第一次出版,距今已有近40年的時間。然而我在讀這本書時仍感到書中的觀點及其環境與我們的現實有較大的時差,就好像在讀一本介紹未來社會製度的書一樣。盡管如此,也正因為如此,我才覺得有必要向讀者特別是關心財政、稅收製度改革的人推薦,因為它論證的結果有可能是中國財稅製度改革的方向,也可能是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方向。如果猜想不謬,那麼我們就能夠“三年早知道”,豈不處處占得先機;如果不能那樣發展,那我們也至少知道了曾經有過的那麼一種選擇。

如前所述,布坎南的研究方向是“公共選擇理論”,即個人和集體會怎樣對影響他們的製度和公共政策作出選擇,作出怎樣的選擇,影響他們選擇的動機和各種變量是什麼。具體說來,布坎南認為每個人都有著兩種消費,一種是私人商品和服務的消費,一種是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消費。前一種消費的機製,經濟學家已經作了透徹的研究,而對後一種消費則還缺乏相應的深入研究。而這,正是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對象。所謂公共物品和服務,是指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各種設施和服務的總稱。公共物品和服務不是無償的,它由民眾以稅收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但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享用卻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人人都能夠享用,例如城市的道路和路燈等。由此在對公共物品的選擇上,就存在著複雜的利益關係,因為每個人享受的利益不同,因此他們對為此而支付的價格——稅收,也就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這種利益抉擇由於牽扯到每一個人,牽扯到龐大的供給與需求而成為一種政治決策。與市場中的非政治決策相比,政治決策是一個更為複雜的過程。但是,在某一最終階段或層次上,個人必須以某種方式“選定”公共物品的供給規模。公共選擇研究的目的,就是試圖考察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選擇傳遞,集合與轉化為集體選擇的過程,分析特定的財政製度對集體選擇中個體行為的影響,也就是說明不同的稅收製度對個人參與公共選擇決定時的影響。從中理出的頭緒也即規律,對執政者正確決策無疑會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但是,布坎南的研究有一個前提,即所有這些選擇隻能在憲政製度下方有可能實現和實行,因為憲政的實質是民主、法製和權力製約,有了這個前提,民眾的選擇才真正具有意義和力量。反之,在威權製度下,執政者是“代民做主”,民眾的選擇在製度上尚未得到保障,因之其選擇即便有的話,對執政者的影響也微乎其微,可以不計。在這種製度下,研究公眾對公共政策的選擇就沒有多大意義。

中國自1997年黨的十五大以來才明確實行“依法治國”,目前,正處在轉型期間。這正是布坎南的理論與我國現實的時差所在;然而,“依法治國”的方向,又使我們感到,“公共選擇理論”對現實與未來建設的意義,因此,了解其理論應該是有必要的。

《民主財政論》分為兩編,第一編是製度對個人財政選擇的影響,共13章。詳細論述了在既有財政製度不變的情況下,個人和(或)集體對公共物品的數量需求,他們的利益動機是什麼,他們的反映會對製度產生什麼影響。作者從個體到整體,逐層次研究各種稅收對個人決策的影響以及綜合製度之間的聯係和對各種選擇的效應。作者建立了許多經濟模型,來檢驗和證明各種假設的規律性,從而初步總結出了在各種情況下民眾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