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過境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財經學術界人士不假思索地認為它是關稅的一種;對曆史感興趣的人,會聯想起不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封建專製時代曾由中央政府或地方軍閥向過往商旅征收的通過稅、厘金等;喜歡讀武俠的人,則會猜它是不是江湖上常見的“剪徑者”伸手要的“買路錢”。這些認識都不錯,問題是猶如盲人摸象,隻觸及了局部而沒有把握整體。如果把他們的認識綜合在一起,就能夠從曆史、現實、社會的不同側麵將過境稅的整體樣貌勾勒出來。
當今社會對過境稅的規範界定是,它是關稅中的一種,是對過境貨物所征收的關稅。過境貨物一般指外國貨物運進一個國家的關境,又原樣運出該關境的貨物。即該貨物的起點和終點均在運輸所經國家之外。征收過境稅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如果一個國家的地理位置處於交通樞紐或交通要道,征收過境稅就成為該國最方便而又充裕的稅源。過境稅的稅率一般都比較低,這是因為稅率過高,就會增加外國貨物的成本,導致過境商品的價格上升,其結果不僅嚴重損害輸出國與輸入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境商品也會因征稅而減少,進而使過境稅總額減少。征收過境稅過多或稅率過高,還會導致其他國家的報複,使該國出口貿易受到損害。因此從低征收過境稅不僅與人方便,而且也為自己創造了良好的貿易條件。世界交通發達之後,貨主和運輸人有了替代選擇,征收過境稅就會驅使他們改道運輸。允許外國貨物過境可以增加本國的運輸收入,有利於本國運輸業及相關服務業的發展。在這些方麵的收益比征收過境稅的財政收益要大得多,而且有利於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因此在19世紀後半期,各國相繼取消了過境稅。1921年國際聯盟在西班牙巴塞羅那召開了自由過境的國際會議,會議決定參加國不得對過境貨物征收捐稅。1947年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五條也規定了自由過境的原則,其第三款規定:“締約方對通過其領土的過境運輸,可以要求在適當的海關報關;但是,除了未遵守應適用的海關法律規章以外,這種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過境運輸,不應受到不必要的拖延或限製,並對它免征關稅、過境稅或有關過境的其他費用,但運輸費用以及相當於過境而支出的行政費用或提供服務的成本和費用,不在此限。”目前,世界上已很少有國家征收過境稅。僅有的仍在征收的國家也隻是憑借其無法替代的特殊地理優勢限定地點征收,這方麵的典型例證是埃及的蘇伊士運河,蘇伊士運河是溝通亞、非、歐三大洲的主要國際航道,通過運河可以大大減少運輸裏程。所以埃及政府一直向過往輪船征收過境稅。運河自1975年6月重新啟用到2000年6月的25年裏,共為埃及征收過境稅達300億美元。據筆者檢索到的資料,2002年蘇伊士運河通過船隻約1.4萬艘,過境稅收入為19.63億美元。此外,世界上還有一些國家向國際航空公司征收過境稅,如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過境稅一般含在機票價格之中。
無論中外,過境稅都有著悠久的曆史,不過若溯根求源,過境稅的雛形實際是封建時代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設置的專門針對過往商旅征收的國內關稅,它並不以貨物是否運進一個地區又原樣運出該地區為前提,而是隻要貨物通過本地就要征收。所以此類國內關稅叫做通過稅可能更為準確。中國古代典籍記載:夏商時代“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禮記·王製》)。那時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在市場上售貨不征稅,通過關口的貨物也隻檢查盤問一下,並不征稅。到了西周時代開始有了邸店之稅,類似貨棧抽頭。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有了關市之賦。《周禮·大官·大宰》記載,周代的稅製“以九賦斂財賄”。其中前六種按區域遠近區分征收土地之產物,而第七種“關市之賦”則是向商賈征收,既包括向坐賈征收的“市賦”,也包括向行商征收的“關賦”。這個“關市之賦”有可能就是中國的關稅和過境稅的源頭。戰國時代,諸侯爭霸,關市之賦愈來愈重,甚至“乘白馬過關,則顧白馬之賦”,所以,孟子說:“古代為關也,將以禦暴;今之為關也,將以為暴。”(《孟子·盡心》)到了此時,設關的目的和作用改變了,由政治軍事的需要,變成財政的需要了。
秦統一中國後,廢除關稅。漢代也沒有關稅。三國後又在水陸要道征收通過稅,稱關津稅,以牛推軸、挽船過渡,或以浮橋過渡,也要收牛埭稅和桁渡稅。唐代前期再次廢除關津稅,安史之亂後一度在江淮堰塘商旅處收稅,稱“埭程”;德宗時又正式規定在諸津要道都會之所收財貨稅,錢每貫(千文)稅20文,竹木茶漆皆收什一稅。五代諸國割據,征稅更繁。到宋代,包括向坐賈征收的住稅和通過稅的商稅,已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仁宗時,一年商稅額達1900多萬貫,成為田賦以下最大收入。南宋時更有私立稅場,鬥米、束薪、零星菜茄也要納稅。稅額之外,勒索更繁,收稅關卡有“大小法場”的惡名。明代在交通要道設立鈔關,征收船料費。萬曆後關卡增多,稅監四出,商稅之重在曆史上是突出的。清代沿明製,設戶部24關,工部5關,稅收定額435萬兩,占乾隆、嘉慶時中央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實際征收遠超定額,有人估計不少於六七千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