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鹹豐三年(1853),清王朝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的軍餉,決定在江南水陸繁華之地裏下河設局勸捐。同年九月,派官吏到揚州附近的仙女廟(今江蘇省泰州江都市)、邵伯、宜陵等鎮,公開告知米行,捐厘助餉,所定稅率,大體按貨物價格值百抽一,1%為1厘,又稱厘金。厘金征收辦法分為兩種:一為活厘(又叫行厘),一為板厘(又叫坐厘)。活厘屬於通過稅性質,抽之於行商;板厘屬於交易稅性質,向坐商征收。鹹豐四年十一月,在江蘇幫辦軍務的旗人勝保奏請清廷批準,在全國推行。不到數年,厘金製度即遍行全國,名目繁多,如坐厘、貨厘、統稅、統捐、產銷稅、落地稅、山海捐等等,稅率也很不一致,已不是1%的稅率了。厘金成為既具過境稅又有商稅還兼著地方各種收費性質的苛捐雜稅了。直到1931年民國政府才裁撤厘金,開征統稅和營業稅。
過境稅(通過稅)在中國曆史上起起落落,有這樣幾個特點:一是征收成本相對較低,隻要在關津要道設卡,商旅就難以逃稅;二是各地可以搭車收費,因此過境稅容易激化矛盾;三是地方政府特別是軍閥割據者,常以此稅作為地區保護、掠奪民財的手段。也因之過境稅成為假以稅之名,而無稅之實的非法掠奪。至於江湖“剪徑者”收取的“買路錢”則是效仿統治者行為的強盜行徑,沒有任何合法性和合理性可言。但地方軍閥與他們相比,也隻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或者是“竊國者侯,竊鉤者誅”的程度分野,性質是差不多的。四是過境稅雁過拔毛加重了商旅負擔,使商品價格層層轉嫁,阻礙了中國社會的商業流通,限製了生產發展。
中國如此,西方也如此。《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記載了歐洲某國中世紀的一宗案例,某領主因為擅自向商人征收通過稅,而被迫向教會寫的認錯書:
“我,胖子蘭德魯,今承認因受到常曾潛入俗世凡人心中的貪欲迷惑引誘,曾攔截了行經我領地的一群來自朗格勒的商人,我收交了他們的貨物,扣押到朗格勒主教和克廬尼修道院院長前來要求退還之日,我留下一部分我所收交之物,其餘一律退還。商人為取得此留下的部分,並為今後能夠安然行經我的領地,同意向我交納一定數額的貢金。這頭一宗罪過啟發我續犯第二宗罪,我因而立即著手,並責成我的手下人,對所有因經商或朝聖而行經我領地之人,一概強征一筆苛捐,稱之為過境稅……”在教會的壓力下,最終,蘭德魯被迫放棄了他的征稅要求。
由此可見當時封建領主私設關卡收稅情況之一斑。
麵對過境稅的泛濫和盤剝,商人們團結起來向國王和領主提出要求,建立並由政府主持正規市場,免交各種過境稅,並舉辦定期集市,讓遠方的商人不受限製的前來參加;過境稅即便征收,也要“固定下來並且數額適度”。從12世紀起,歐洲各國開始對過境稅進行規範,對貴族領主圖利征收的沒收性質的過境稅,以城市法規和宗教權力予以反對;而對貴族、領主為改善交通而課稅的過境稅,則給以理解和支持。
17、18世紀,歐洲重商主義主導了各國決策。重商主義認為貨幣的增長是富國的標誌,提出貿易也是一場戰爭的論斷,名之曰“貨幣戰爭”。相應的政策是鼓勵擴大出口,采取保護關稅製度,限製進口,防止貨幣外流,力爭貿易順差,以增加國庫收入。到了19世紀,古典自由主義經濟思想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認為自由貿易對雙方都有利,保護性關稅在限製進口的同時,也限製了出口。因而各國逐漸取消了過境稅。
如今,過境稅作為國內地方保護主義的措施早已被廢除,而作為國際貿易的一種財政收入措施,亦已逐漸式微。
參考文獻
章煒主編:《稅務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佚名:《過境稅》,中華學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