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累進稅(1 / 2)

自有稅收和自有自覺的稅收意識以來,古今中外無論哲人還是平民,對稅收有著一個共同的和基本的要求,這就是公平。

中國最早的史書《尚書》中就出現了公平稅負的概念,即“任土作貢,分等製賦”。孔子說:“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晏子說:“(古代盛君)取其財也,權有無,均貧富,不以養嗜欲。”管子主張“相壤定籍”,“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我國最早提出賦稅原則的西晉思想家傅玄把“至平”列為第一原則(黃帝之至平,夏禹之積儉,周製之有常)。

西方經濟學家也無不把平等、公平作為評價稅收優劣的基本原則。例如亞當·斯密關於稅收的四原則之首就是“平等原則”。“每一個國家的國民應當盡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說按他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收入的比例,對維持政府作出貢獻。”

然而,提出目標容易,尋找實現目標的方法並不容易。

首先,怎樣征稅才算公平。一個顯而易見的原則就是按受益程度征稅和納稅。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等價交換。可是,困難在於,稅收是國民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價格,公共物品和服務具有非排斥性的特點,比如國防、外交、行政管理、環保、道路交通、基礎教育等,每個人的受益程度很難測量,起碼難以精確測量。

其次,即便能夠測量,又會碰到新的問題。假定可以測量到農民享受到較多的公共水利工程的利益,但是向他們征收相應的稅收時,則可能出現許多人沒有支付能力的問題。因此,按受益程度征稅顯然也是行不通的。

在此情況下,出於折中也好,出於現實考慮也好,出於以人為本也好,各國政府在設計稅製時,提出了在總的受益原則指導下,按能力納稅的原則。這樣,就使理想和現實較好地結合在了一起。

在中外稅製中,按能力納稅原則體現得最好的稅製無疑是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設計,它的從低到高的邊際稅率對應了不同的收益水平,收益高的適應較高的稅率,低的適應較低的稅率,充分體現了按能力納稅的原則。

所謂累進稅,就是納稅人的收入越高,所承擔的稅負占其收入的比例也越高。累進稅是通過設置累進稅率來實現的。累進稅率是把課稅對象按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幹等級,從低到高分別規定逐級遞增的稅率。按照累進稅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兩種。全額累進稅率在對課稅對象規定逐級遞增的累進稅率基礎上,當課稅對象由低稅級升到高稅級時,全部課稅對象按高稅級的稅率計稅。超額累進稅率同樣規定逐級遞增的稅率,它與全額累進稅率的區別在於,計算應納稅額時,各個等級的課稅對象分別按照該等級的適用稅率來計算。也就是說,當課稅對象超過某一稅級時,僅就其超過部分適用高一級稅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就是超額累進稅率。此外,還有超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從超過稅基的一定倍數起計算征稅,按不同的倍數采用不同的累進稅率。我國1987年開征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就對部分收入來源采用超倍累進稅率計征。超率累進稅率以銷售利潤或企業工資總額增長率超過一定標準為依據,規定若幹征稅級距和等級稅率,各就其超過部分,分別適用相應等級稅率征稅。我國1994年以前開征的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就采用的是這種稅率製度。

而且,實行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還具有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當經濟發展,人們和企業的收入增加時,個人和企業所對應的邊際稅率就會水漲船高跳升到較高一級的稅率,而當經濟衰退,人們和企業的收入下降時,其所對應的邊際稅率又會自動下降到與其收入相適應的稅率上。這樣,就避免了稅收對收入的逆向調節,保證了經濟的穩定。

自從有了累進稅率的所得稅設計這一創意,政府就可以根據民意和社會的公平程度通過調節累進稅的邊際稅率來調節社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