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長期逐年補償安置模式
(1)模式內涵。長期逐年補償是采用“長期補償+一次性補償+後期扶持”的辦法,主要是按照政府公布的當年年產值逐年按農戶實際被淹沒耕地的數量實施補償兌現(失地農民可以要糧食,也可折為現金),直至退耕於民;而對耕地以外所涉及的其他實物指標(如林地、房屋等),仍按現行的水庫移民政策,實行一次性補償;同時,電站投產發電後失地農民在生產和生活上也應得到相應的扶持。
(2)政策和法律要求。應遵循國家政策和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25號)提出:“要推廣各地做好征地工作的成功做法,采取多種途徑,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積極開展征地製度改革研究和試點工作,探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新型征地製度。”
(3)評價。長期逐年補償的宗旨與“有土安置”是一致的。有土安置的最終目的是以土地為載體,達到“土裏刨食”的目的,維護庫區的長治久安。而實施逐年補償,移民不需對土地進行投入和管理,每年便有固定的土地收益,實質上達到了有土安置的目的,而且使移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減少了移民的許多負擔,使移民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可多渠道增加收入。實施長期補償政策,有利於解決耕地資源緊張、人地矛盾突出、國民經濟發展建設與失地農民受損的矛盾,也符合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生產生活、解決其長遠生計問題的指示要求。
3、帶地入股移民安置模式
(1)模式內涵。開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強製性地征用土地,導致移民交出原本資產和原本獲取資產的渠道,搬遷原有住所,失去了原有的收入來源或謀生手段。因此,水庫移民應該是項目的投資者之一。帶地入股移民安置就是指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將經評估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到水電項目開發經營中,根據所占股份比例分享經營收益的方式。
(2)運作機理。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當然,移民入股不宜以個人形式出現,否則項目業主公司無法應付。參股的水庫移民經濟實體則以優先股的形式,不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隻按股份比例每年進行分紅,以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得以保障。
(3)評價。帶地入股安置,既保障了被征地農民長期而穩定的收入,又讓移民分享了水電開發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還可推動移民向二三產業轉變。在現行的體製下,土地入股安置模式作為土地製度改革的新生事物,還將麵臨諸如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被低估風險、持股主體的道德風險和委托代理風險以及稅賦等問題。總之,移民入股分紅的安置方式能較好地解決移民的溫飽問題。但如何幫助他們進一步富裕,還有待考慮。
4、多樣化組合安置模式
(1)模式內涵。多樣化組合移民安置模式,即從移民建議和需求角度出發,設計多種安置方式和扶持政策,進而在總成本控製的前提下將這些安置模式進行多樣化組合;然後,由移民自主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安置模式,“按需定供,依供取需”,以最大化對接移民的需求,推進移民安置實施,服務於工程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
(2)運行機理。新形勢下出現的農業安置、非農業安置和兼業安置等多種模式之間並不是孤立的,它們相互聯係、互為支撐;同時,從多樣化組合安置模式設計目標出發,多種模式在組合時應主次分明,以滿足不同類型移民對於安置模式的各種選擇要求,然後在選定支撐模式的基礎上,考慮人員組成特點,以全麵涵蓋為原則,輔之以其他模式。
一是以移民年齡為契機,可知其勞動能力強弱。老年移民可采取養老保障安置;18周歲以下青年人可采用培訓教育的安置方式;中間年齡段的移民可以一方麵繳納一定年限的保障費用,另一方麵加強就業培訓。二是以就業安置為導向,可分為農業安置、培訓教育、技能培訓模式,在此基礎上實行城鎮化安置模式和特色農業安置模式等。三是以移民發展為重心。應在給予移民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基礎上,額外給予相應資金和項目幫助以加速移民發展。四是以移民穩定為目標,可選擇傳統的後靠安置、農業安置、社會保障安置等模式,主要工作重點是減少移民在搬遷安置適應期的相關風險,重視社會保障力度。
因此,在運用“多樣化組合”安置模式時,應結合移民意願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合適的安置模式進行組合,盡可能使移民組合後安置模式效益最大化。
(3)評價。這種安置方式是近年湧現出的新的安置方式,也是移民比較認可的安置方式。一方麵移民可以獲得穩定的收益,擺脫土地的束縛,外出打工或發展其他產業;另一方麵移民安置地點選擇性較大,擺脫耕作半徑的限製,可以集中安置以更好發展,還可解除庫區當地政府在移民安置中無地可調(可墾)的困惑和壓力。
但是,該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脫離“有土安置為主”的安置模式,有可能產生農村移民短期內集中“脫農”的現象,加之其對於補償資金使用的管理水平不高,可能會誘發其致貧,影響移民長遠生計與安置區的可持續發展及社會穩定等等。
【參考文獻】
[1] 馬巍等:水電工程移民安置方式研究綜述[J].中國水能及電氣化,2011(4).
[2] 王潔、黃華:對我國水庫後靠移民參與庫區旅遊業的思考[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
[3] 盛田等:三峽庫區農村失地移民生態補償問題調查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11(17).
(責任編輯:張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