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股東會決議撤銷權之探討(3 / 3)

1、被告的確定

撤銷之訴的“既判力涉及到以公司為中心的所有的法律關係,如果將公司以外者作為被告會產生公司法律關係轉為他人之間的訴訟的問題”。因此,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必須以公司為被告。雖然隻有公司才是適格被告,但第三人對決議瑕疵可以持有反對的利害關係,例如提出營業轉讓決議的撤銷訴訟時,受讓人等就對決議撤銷持有反對的利害關係,應允許這種利害關係人依據民事訴訟法上訴訟第三人製度的相關規定參加訴訟。

2、管轄法院

我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未對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管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該問題並非不能得到解決。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確定管轄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與訴訟標的直接相關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既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也方便法院調查審理案件事實。

3、起訴期限

各國公司立法對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起訴期間規定有所不同,自決議之日起,德國規定為1個月內提起,台灣地區規定為30日內提起,韓國為2個月內提起,日本規定3個月內提起。我國《公司法》采用了60日的方案。從法律性質上看,這裏的起訴期間當屬權利逾期不行使即失效的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

4、訴訟擔保

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3款規定,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毋庸質疑,我國著手完善有關決議瑕疵之訴的類型,考慮賦予更多具有訴的利益的主體的訴權的同時,防範濫訴的問題應借助健全訴訟擔保製度來實現。至於擔保的價額、方式等問題留待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酌情自由裁量就是了。當然也可在以後頒布的有關公司司法解釋中規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

四、股東會決議撤銷權的法律後果

對於股東行使股東會決議撤銷權的法律後果,《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發布的《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征求意見稿)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時,應當確定決議失去法律效力的時間和判決對因履行該決議發生的其他法律關係是否具有溯及力。”正式發布的該解釋雖然將此條規定刪除,但股東會決議被撤銷之後的法律後果自然應考慮此後果。根據無效民事行為的理論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股東行使撤銷權成功,將會引起以下兩方麵的法律後果。

1、對公司內部事務的影響

對此情形,《公司法》第22條規定的很清楚,即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以恢複原狀。

2、對公司外部事務的影響

如果公司已經依據作出的決議與相對人建立法律關係,則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決議,勢必對依據該決議與公司建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造成不利的後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該決議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該判決對已建立法律關係是否具有溯及力。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 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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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文哲: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研究[EB/OL].

(責任編輯:胡婉君)